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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鐵太魯閣號花蓮大清水隧道出軌 多人輕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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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是那工程車不知啥時先躺在軌道上等太魯閣號撞
我當時就想哪有這麼巧剛好落下砸到 :jolin: |
![]() 如果是你..你開車到那裡要停車,你會停在什麼位置 ?!! 我是覺得.肇事工程車停的位置很不自然.. 車頭還朝下方...老實說我是有點在懷疑是人為故意製造車子滑下去的.. 如果是停照片中白色箱型車位置或併排旁邊,車頭朝辦公室,不是更方便進出辦公室嗎?. 再加上新聞裡的訊息幾乎一直朝向台鉄責任..... 搞不好最後李義祥草草判個幾年然後易科罰金而已. |
想不到為了輪流執政
這種球都能做得出來? |
這種也需要收押,是要跟誰勾串滅證? 可憐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聲羈更一字第2號李O祥涉嫌過失致死罪嫌案件新聞稿 本院110年度聲羈更一字第2號李O祥涉嫌過失致死罪嫌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壹、主文: 李O祥自民國110年4月4日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貳、理由摘要: 一、本案現仍在檢察官偵查中,依偵查不公開之規定,相關細節及案情自不得詳述其內容,先予敘明。 二、被告李O祥經承審法官訊問後,依據其陳述之內容,以及檢察官歷次提出之各項證據資料,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 三、本案涉及公共工程承攬契約,施工廠商、監造單位等關係者眾多,被告與施工廠商之關係為何,亟待偵查機關分析資料後,始能進一步實施相關偵查作為,再斟酌被告前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曾經指示所屬員工繪圖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高度風險,並非逕命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遵守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各款所列事項,即得以防免被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危險,因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5條第3項前段規定,裁定被告自110年4月4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
引用:
https://tw.news.yahoo.com/%E7%8D%A8...-095206699.html 有獨家新照片... 工程車是停放在鐵皮屋前 那樣停怎會滑下去?落點地方也太奇異 |
引用:
我覺得是停鐵皮屋前是謊言.. 參考這張圖.. 你相信工程車是停鐵皮屋前?? ![]() 依滑行方向. 我認為工程車本來停的位置是車尾對著鐵皮屋.. |
引用:
是先落下侵入軌道,然後太魯閣號撞上去 所以往花蓮方向車頭的第8、7節車廂傷亡最重 而工程車落下的時間也很好抓 因為一定是在前一班車通過後才落下 |
引用:
TVBS也比對案發後的空拍照片,以及台鐵在記者會所公布的初步調查內容,發現這輛工程車,9點21分停放的位置,確實在鐵皮屋前,距離事後滑落的位置,的確不太一致,這也可能間接證明,這輛工程車,可能在滑動時,先順著輪胎方向左轉彎,最後才滑落邊坡下,並在9點28分太魯閣號列車通過時,撞上工程車導致意外。 |
首先呀.
有多少人停車時.車輪會左或右轉到底? 就算真的習慣差到這種程度, 在那個角度,車子如果滑行下去. 應該是有二種結果. 1.前輪隨著滑行時慢慢轉正. 如果是這樣..轉彎半徑會增加..會提前落下.. 2.前輪沒隨著轉正.. 那也更不可能有現在這種滑落路徑.也不會滑到鉄軌去.. |
引用:
不信照片信你嘴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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