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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些疾病是天生的...如果不給予保障...那他們就非常弱勢 比如果殘障....等 大家把整個弱勢保障族群都考量進來...不要因一個案件就要推翻對弱勢族群的保障 當然...如果法律要修改不要保障他們...我也很樂見 但請全部一起刪除...比如連新住民的保障等等 |
延伸話題,我人生第一次親眼目睹「裝病」,是在200X世代前半,在嘉義服義務兵役「新兵訓練」的那一個月,新訓營區的連隊會每隔一段時間,整理好有各種病痛的新兵們,統一帶隊坐大巴去大醫院看病。
某天我也是跟著這群看病新兵們的其中之一,在醫院內一群新兵們就排隊等著進診療間,排在我前面的那位新兵,乍看之下個頭瘦瘦小小的,但跟臨兵聊起天來中氣十足、精神很好,然而我看到輪到他走進診療間,跟醫生描述自己的病情,診療間房門關起來之前的那數秒鐘的時間,他整個人的口語樣貌卻完全像是一整個快要往生的樣子,這是我人生第一次親眼目睹「裝病」。這樣的經驗會我相信,以臺灣老百姓的演技而言,為了自身利益而有需要的時候,裝精神病/神經病絕對不是問題!高手在民間!想想多年來有多少臺灣刁民,裝病逃掉兵役的?網路討論串不曾少過! |
引用:
保障或保護弱勢很好, 而本論串的內容是在講是精神病患殺人............... 你想表達的我已經很清楚了,就是保障精神病患的殺人權.. 更甚..你還擴大解釋保障... 不保障你也樂見,就要把其他保障也刪除!!!!! 你的觀點我完全不認同.. 只能說是太荒謬了。 引用:
我想各種情形都有. 或許有人是不知道自己發病起來無法控制,但這種人全都沒親友家人嗎? 又..所有精神病患全都不知道自己的情形嗎? 我以為..沒親友,同時也不知道自己有病的人..應該也是少數人是吧? 精神病能不能治好? 説實話我不知道,我沒有這相關專業, 但有沒有可能精神病如老人痴呆一樣..最多減緩惡化速度而已? 講個我身邊例子, 以前認識一個人,他是那種會把『我有精神疾病所以有時會怎樣』..這種話掛嘴邊的... 我個人以為你有病需要幫助,可以尋求幫助或體諒, 但不應該把有病當作是無敵星星.. 因為我有病,所以我可以侵害他人更甚是殺人... |
引用:
把 心理疾病 和 新住民 這兩種拿來類比,就我的認知是認為未免太遙遠?完全兩回事的分類。 就我的認知,要比較應該要是 心理疾病 底下的子分類來做才比較才合理。 例如 躁鬱症、憂鬱症、穢語症、焦慮症 諸如此類,這些圈在一起 一視同仁 討論保障的程度多或少或全刪,這樣才合理。 就我的認知 新住民 完全是另一個圈圈的人事物,拿來跟 心理疾病 扯在一起,是很莫名的跳躍思考。 |
引用:
所以讓你來當執法者真的很可怕...因為你把自己的情緒放在裡面了 我們討論的就是法律規定...刑法就明訂19條...你要法官視而不見? 法官在沒有明確證據下(19條第三項)...你要他剝奪一個人的生命 我只是舉一些情況讓你瞭解...強調法律保障之下的情況 至於那個人該不該殺...我認為很應該...但法律保障他...我能說什麼 引用:
這就是選擇性辦案了... |
引用:
我倒覺得你的類比是 擴充解讀+擴大解釋+無限上綱+偷換概念。 |
引用:
每個人對同一件事物的評價本來就不可能完全都一樣,對證據的評價也是如此,並不是所有事情都可以量化出一個標準出來的。 |
我沒有說要把他判死刑
因為惡性更重大的殺人犯都沒有判死刑了 我尚知道比例原則 但問題是無罪真的太扯 以報導的法庭對話 1.犯嫌事後知道自己當時做了什麼 2.犯嫌不願意和解或做出補償 3.犯嫌沒有表示悔意 倘若死刑的相反是無罪 最惡性重大者判死刑 那依比例原則 此案是最無辜者嗎? 此外他真的適用於刑法第19條第1項嗎? 從事後表現來看顯然他當下並不是完全無知 光這點就有刑法第19條第2項可以適用 不應該判無罪了 |
引用: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00430%2C4&ty=JD 問一問反而更堅信... 難怪有些人會懷疑精神病學是偽科學 |
這只是一審而已...
老實說這種殺人案件直接送到最高法院審理就好... 這種案件在一審二審不管怎麼判,都有人會上訴, 根本浪費人力與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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