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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血汗實習店索賠59萬證明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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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店家是有點惡質,不過罰這樣好像還是太高了,台灣類似的企業萬萬千,罰金應該比較一致點才對,不然就像是民粹治國了,不過大部份人可能無所謂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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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嗎 我覺得剛好而已 又不是不小心的觸法 累犯 你知道累犯嗎 依照出來爆料的前員工 頂多是欠員工的還給員工而已 對店家沒過分的懲處 所以才一再發生同樣的事 至於你說的其他萬萬千的企業 希望100萬將來只能是基本配備 還要連續開罰 罰給你痛,罰給你倒 話說這可能只是夢話 重罰2萬大概才是常態 :th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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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想把人弄死 現在有機會人家怎麼可能給她活 |
引用:
以後所有的奸商冠老闆都採取重罰不就一致了 :o :o :o |
引用:
有公文 有真相 是低。完成補腦 ![]() 個人立場,乾脆不許勞工檢舉算了 :D 我都不知道 行政機關 這是依照哪條法令 要委任跟授權。 天龍國 勞工資自己保重。 連我都看不下去 :D 跟學校教的 都不一樣 我兩光 只有管理員資格 北勞字第1013203330號 這下要來 問勞動部 職安署 怎麼看.... :unbelief: 當事人不表示...真的嗎?!當事人只是要檢舉 公務人員 要出庭作證嗎?! |
引用:
法律這種東西是考量各層面的最大公約數 不是你那邊只站在勞權至上的想法去設計 我和這家公司沒關係,我卻可以搞檢舉 今天我一個人把台灣各上市櫃公司發函檢舉個遍如何 ? 政府行政資源能負擔嗎 ? 這種執行面衍生的問題你有考慮過嗎 ? |
引用:
那看到壞人打/搶路人 要不要call 警察? 我和路人又沒關係.只能在路旁喊加油 撐住啊 快打電話啊! 這樣嗎? 會弄到整個就業環境全面腐敗,老闆犯法而不自知 相關單位主擔當者不用負責? 這些人放在蔣家年代,早就下台的下台,該關的關,該槍斃的槍斃. 幾年前一則新聞 駐美外交官(黑心姥)扣押菲傭證件與超時壓榨 被米國FBI直接進住家逮捕上銬. 還穿囚衣上法庭. 台灣有哪個大老闆穿囚衣的? 看清楚人家那個才叫法治. 台灣只是笑話. |
引用:
又是一個民、刑不分的人 :rolleyes: |
6度爆發勞資糾紛也才罰100萬, 資基法真不賴.. :cool: :c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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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要發言前請讀好歷史先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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