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警察在破壞自己的信譽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048033)
|
---|
引用:
先怪方仰寧開的路過惡例吧! |
引用:
那應該先告方失職 他的任期對於中華民國來說微不足道 他不代表集會遊行法 也不代表憲法的任何一條 更不代表中華民國 |
引用:
我看不出來這樣如何解決行政體系暴走的問題 :ase |
引用:
現在所謂的路過都在中正一分局的轄區內 而集會遊行法規定 是由轄區分局的權限 不辦方仰寧 這所謂的突襲路過很難終止 全辦 白狼哭哭(保釋會被終止) 選擇性執法 方仰寧承擔不起 |
引用:
不用理他了啦 連"一個人出來抗議"都不准的人 你覺得還能跟他講什麼 :think: |
一群人性侵害他人有罪 難道一個人性侵害他人就沒罪?
而且 我還不是說 一個人抗議準不準 今天有人要全裸抗議 也不關我的事 |
引用:
一個人舉牌繞總統府,也被方仰寧用集會遊行法送辦了啊! |
引用:
開玩笑 人家是超越憲法的男人啊 :laugh: |
引用:
台灣是民主體制,所以行政應受立法監督,但是,我們目前的體制有點4不像,既非總統制也非內閣制,造成有權無責現象,立法無法實質制衡行政權!這段時間觀察下來的感想,我們需要的是: 1.罷免法和公投法的修正,還權於民,使人民有更多的參與權 2.政黨法立法 3.立法強制成立和保障工會 4.修憲,改成內閣制以免又發生有權無實的現象 警察的濫權正是因為立法無法監督和制衡行政所導致的結果~以上都是大工程,希望我有生之年可以看的到~~ :) 或者像美國一樣開放民間擁有槍枝,經過一段時間之後,大家就懂得凡事要坐下來用談的 :D |
引用:
第2條(集會與遊行之意義) 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 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 -------------------------------- 拜託! 一個人怎麼是眾,怎麼集體行進....... 一個人的抗議根本不在集遊法的規範內 根本不用申請啊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6:35 AM. |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