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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zcym 2007-01-17 03:26 AM

引用:
作者emh01304
大哥......法律的先決原則就是假定人人清白:jolin:
因此當然是女學生要來舉證房東有罪.......怎可能是要房東來證明自己無罪?:jolin:

沒人肯舉證證明不了房東的惡行.......那女學生當然就是敗訴一途 , 要怪就該怪其他學生竟無人肯幫助女學生舉證.......關檢察官什麼事?:jolin:

關於 :[ 要如何證明惡房東不是好房東 ? ] 就如同以下命題 [要如何證明黑色不是白色 ? ] 是一樣的邏輯拓樸架構 .

既然命題假設是 : [法律的先決原則就是假定人人清白]
那麼根據此命題假設 , 法官/檢察官必須假設房東是清白的 , 被告女學生也是清白的 .

為了使案子成立 : 檢察官必須得到確切證據證明女學生所刊載公佈的內容皆為子虛烏有 , 憑空杜撰或是明顯與事實不符 . 只有等到檢察官蒐集齊全以上的實質證據 , 房東所提之妨礙名譽訴訟方能成立 . 否則每個掏空公司資本的經濟犯都說是轉投資失敗 , 每個賭到傾家蕩產的賭徒都說下一把一定會把輸的錢都贏回來 , 問題是他們的話要怎麼去核實/驗證 ?

請問檢察官 [有沒有] 任何直接證據證明女學生是惡意誣陷房東 ? 還是女學生只是把房東見不得人的惡行劣跡攤在陽光底下 ? 如果有公權力撐腰的檢察官蓄意怠忽職守, 不詳查事實只根據原告的書面敘述來辦案 , 反而要沒有公權力的被告女學生提出證人 來證明自己的清白 !?

(P.S. 檢察官的此一行為不就是明顯違反了命題假設 [法律的先決原則就是假定人人清白] , 剩下的還犯得著多說嗎 ?)

那同理可知: 是不乾脆請檢察官證明自己不是低能無知, 混吃等死的米蟲好了 !

桔子 2007-01-17 03:59 AM

引用:
作者nzcym
關於 :[ 要如何證明惡房東不是好房東 ? ] 就如同以下命題 [要如何證明黑色不是白色 ? ] 是一樣的邏輯拓樸架構 .

既然命題假設是 : [法律的先決原則就是假定人人清白]
那麼根據此命題假設 , 法官/檢察官必須假設房東是清白的 , 被告女學生也是清白的 ......

就事論事
嗯都是清白.但你羅輯不太對.因為是女學生"主動"說房東不是.而房東才"被動"提出女學生妨礙名譽.所以女學生要提出為證明所說為真的證據.來證明所說不假..提不出當然敗訴...

fyeuan 2007-01-17 07:03 AM

大學生...
已經是個有投票權的社會人,具有公民身份

學校不是育幼院也不是保母班
它只是個提供一個學習環境
校內人員職責應該在教學行政事務
而非負責到一個學生所有的一切
誠然,學生在校外遇到糾紛,可以請求學校提供"協助"
但學生自己如何去打一場官司,如何去面對司法判決
這是學生自己要調整心態,也要有所自覺的
否則,真正出了社會,如何面對各種不同階級程度的人?
法律上的壓力每個人一生或多或少都會遇到
開個車稍微小擦撞都能上法院
買房子買車子也都可能被詐欺要被迫提告

可惜的是社會家庭花了很大的力氣培育一名大學生
結果卻是選擇了錯誤的路,錯誤的方式
絕非是新聞中"系花""漂亮"這些虛辭

多出出溫室看看外面的風雨吧

micro41728 2007-01-17 07:26 AM

今天YCN在法庭上不利的原因,是因為她在BBS上罵了那個房東:X老奸
房租糾紛的事情並不是沒人願意作證,所以別再怪那些同學冷漠了
今天如果YCN只是在逼板上說那個"曾經讓學生有不愉快經驗的吳姓房東"而不是一句意氣用事的X老奸來警告要租屋的學弟妹,那房東想告也只是自討苦吃

學校BBS本來用意是給學生交流用的,
只是隨著網路發達,商家也變的會去留意觀察
有良心的會藉此改進,黑心的就像這次這樣
像志學那裡儼然已經變成東華的學生為主要消費客戶,當然商人會更留意學生的言論
像之前我在東華後門當工讀時,就曾有瓦斯行的也是在逼板上看到不利言論氣的要進來告學生的
我看如果東華學弟妹們想要在BBS上暢所欲言的話,還是想辦法那些商家沒法拿BBS上的文章當證據
要不然只能小心言行,只是這樣也就違反了當初設BBS的目的了
(我記的之前好像也有另一個BBS也曾有在黑店板說某家是黑店結果被告的)

小稜 2007-01-17 07:51 AM

引用:
作者5259798
憂鬱症病人並不只有待在病房內的才算
在病房所見,大概已是嚴重到一定程度了

可能我當兵的時候去醫院幫輔a出工差的時候看過病房的,所以病房以外的,我都覺得沒什麼..... :nonono:
因為我一直都認為,很多人所謂的憂鬱症不是病,只是情緒的低落而已...
病房看到的就不用說了,那是真的憂鬱症,很多根本一點壓力都沒有,但就是不想活....

拿ycn來說吧∼在她身上所謂的憂鬱症是來自經濟壓力、工作壓力、敗訴的不甘心....
像這樣來自外在的問題,我不相信吃再多的抗憂鬱藥會有用,那種藥吃了應該只是讓人想睡覺,或者意識模糊無法亂想而已吧,吃再多藥導致壓力的因素也不會消失,只是覺得一個人自殺就把問題都怪給憂鬱症,似乎有點太偏激了,探討她為什麼會這樣做才是重要的地方吧?

如果今天她沒有經濟壓力、沒有工作壓力,只是敗訴的話應該也不會走上絕路,以上只是個人淺見,其實也沒什麼好討論的了,人都走了,在這邊灌水灌到破萬,也不能換回一條寶貴的生命∼

FlyNews 2007-01-17 01:28 PM

引用:
作者nzcym
請問檢察官 [有沒有] 任何直接證據證明女學生是惡意誣陷房東 ? 還是女學生只是把房東見不得人的惡行劣跡攤在陽光底下 ? 如果有公權力撐腰的檢察官蓄意怠忽職守, 不詳查事實只根據原告的書面敘述來辦案 , 反而要沒有公權力的被告女學生提出證人 來證明自己的清白 !?

這是屬於民事訴訟,只要房東提出告訴並舉證,
檢察官是依房東所提出證據,若符合毀謗的法律條文,檢察官就必須要調查/偵察,
學校的網路上有他們罵房東的留言,若沒用Proxy就留言,當然很好舉證...
這並不是公訴罪,提出訴訟的是房東並不是檢察官,檢察官是房東的起訴做偵察。

但誰贏誰輸是法官在判的,而女學生也未必會敗訴,
搞不好叫房東 吳奸頭 只算是陳述事實,並不符合毀謗。 :D :D

michelle_lai529 2007-01-17 03:01 PM

這年頭,保護自己才是最重要的,緊要關頭,真的沒人可以幫自己的...
要舉證,那就舉證啊,換另外一種說法而已...如房租太高,舉證:低價的租屋傳單影本,租任契約影本;因房間未整理亂扣保證金,舉證:清潔阿桑房間整理的報價......用相對式的舉證,一堆的影本,相片;送出了舉證,換對方來舉證我的證明有誤,不夠,還有一堆可以附上,也就是變相的讓對方來證明自己不惡,但是又合於規定......如果對方說這些不符合法律規定,那就送上畢業證書及學業證明,證明未受過任何專業的法律訓練,無法得知任何繁瑣的法律規範,僅能以一般人所認知的法律歸屬來舉證,請對方證明,所說得不符合規定部份,有無做到全民宣導,使至一般人均可了解......
保護自己,學著自己寫存證信函,以前也遇過打人喊救人的惡老闆,也是在大家都怕事的心態下孤立無援,一個觀念通了,他可以這對付我,我為什麼不可以用我的方式對付他...
壞人要奸,好人要更奸...

davidlan 2007-01-17 10:46 PM

引用:
作者micro41728
今天YCN在法庭上不利的原因,是因為她在BBS上罵了那個房東:X老奸
房租糾紛的事情並不是沒人願意作證,所以別再怪那些同學冷漠了
今天如果YCN只是在逼板上說那個"曾經讓學生有不愉快經驗的吳姓房東"而不是一句意氣用事的X老奸來警告要租屋的學弟妹,那房東想告也只是自討苦吃

學校BBS本來用意是給學生交流用的,
只是隨著網路發達,商家也變的會去留意觀察
有良心的會藉此改進,黑心的就像這次這樣
像志學那裡儼然已經變成東華的學生為主要消費客戶,當然商人會更留意學生的言論
像之前我在東華後門當工讀時,就曾有瓦斯行的也是在逼板上看到不利言論氣的要進來告學生的
我看如果東華學弟妹們想要在BBS上暢所欲言的話,還是想辦法那些商家沒法拿BBS上的文章當證據
要不然只能小心言行,只是這樣也就違反了當初設BBS的目的了
(我記的之前好像也有另一個BBS也曾有在黑店板說某家是黑店結果被告的)

這算是網路後遺症了吧

很多人都認為網路是一個匿名的空間
於是言論當然自由
但自由過了頭就變成放任、不負責任
以PCDVD來說
有多少人打過筆戰?
常看到有很多人東一句混蛋、西一句腦殘...
似乎罵人是理所當然的事
卻沒想到
要罵人也要不帶髒字
記得以前有過不少罵人王八蛋被告、賠償的例子
切記
法律不保護好人、也不保護壞人
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jiamingo 2007-01-17 10:57 PM

唉...有人知道她國中是不是唸一間北投的新民國中..看到她的名字好熟悉..如果是的話...那她是我同學...

真替她難過...國中時她很安靜的...

毒蛇派 2007-04-27 12:46 PM

東華宿舍真的讚
還有中庭花園
我是住四人一間的+浴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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