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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店員挖眼案,維持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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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更是突顯一個問題, 精神有問題的神主牌要怎麼處理?
法律人很明顯兩手一攤說有這條文, 不是他們的錯. (他們只是有權判決) 那社會就要自己思考, 既然這個問題去法院永遠都是這個結果. 還有什麼辦法可以去改善? ... 希望不是暴力流血的方法, 但這就要看法律人怎麼去... 懂了? 這不是恐嚇, 事實上每次壓到最後的業力反彈都是例證. 燒到哪裡不曉得, 但一定會燒起來, 這次要燒到誰? === 有個好奇疑問, 在墨西哥那種地方, 對於精神有問題的傷害/殺人犯怎麼看待? |
引用:
這是情緒勒索而已。不可能不考慮事不關己的看法。換個情境,當大家說病入膏肓的病患,為什麼不安樂死,旁邊有的人說,如果你是家屬就會不同了。還有很多情境都是一樣,其實說得很好,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當然不同,但很多事情都不是看你的情緒與感受,如果所有的事情都是當事人最大,事情只是更亂。 所以到底鄉民覺得應該判多重? 引用:
那為什麼不是 25-30年 引用:
我想到以前修公司法概論的老師問我們的 法律是甚麼?是埃及人的「秤心」儀式?是情緒勒索?棒子蘿蔔?宗教教條?還是拿著皮鞭戴著貞操帶? 你覺得呢? |
多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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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經過蟲大跟我釋疑 我大概了解他們對該條文的詮釋看法 但我對該條(重傷害未遂)的認定.我認為應該他本身是有問題的 我不是說他們法律專家的認定不對(因為條文就寫在那邊) 而是有的法律條文是錯的或者不合時宜的 應該改進才對 |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三 章 傷害罪 引用:
277條是未意圖使人重傷 278條是有意圖使人重傷 這個嫌犯適用於278條 而重傷定義在刑法第10條 引用:
如果該嫌犯以未遂犯罰之 表示女店員未達「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的程度 尚該慶幸 如果有的話法官就不應該這樣判 然而有重傷意圖卻只造成輕度或中等程度傷害 應該要判多久? 這個部分我覺得為什麼大家會覺得不平 因為雖然說挖眼睛不會死 但如果失明了真的跟死會差很多嗎 或許死了還比較乾脆不那麼苦 殺人未遂要看刑法271條 引用:
明顯挖眼睛讓你生不如死的刑度比你直接殺了他還來得輕很多 這讓人覺得生命並沒有真正受到保障 所以我認為應該要在重傷害的定義上再啄磨 某些重傷害是不是應該上調到殺人的刑度 |
重傷害的極限應該是"人彘"?
刑度反推下來 雙眼失明的刑度該定在那裡? 斷肢斷在腳腂、膝蓋、大腿根部的量刑該不該有差別?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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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串看下來感覺法規似乎少了一個東西,就是加害人與被害人的關連性。
欠錢不還被砍、黑吃黑利益糾紛這種,加害與被害有相當程度關係的,這種通常民眾無感。 本串討論的加害人與被害人是無關係的,之所以受矚目是因為你我都有可能遇到。 問題可能會是傷害對無怨無仇的人,是否需要加重其刑,才能讓人滿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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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看刑法第10條重傷害的定義 這些也沒有定出各別的量刑差別為多少 那個是留給法官心證 法條上只要定義出哪些重傷害之部位或程度比照殺人 未遂者以未遂犯罰之 法官再去看殺人罪的量刑範圍去判就好 而你舉的人彘的例子也很好 把人弄成類似人彘但不傷害主要生存機能使其不死 引用:
這是比死還要痛苦 竟然只要5~12年 |
第271條殺人是十年以上
第278條重傷害是五到十二年 可以推論當初立法者已經考慮到你提的問題! 以往的觀念都是"好死不如賴活著" 安寧醫療亦不過是近些年的事 要以"生不如死"去設定刑度 應該會產生更大的爭議!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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