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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史上最扯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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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法條本來是要保護類似精神障礙 可能不懂事笨笨去做類似掀人裙子之類的事 用刑法處罰他自然是不人道 但都到殺人的程度 要無罪實難苟同 |
引用:
我覺得很多人都太看輕古人,古人對精神疾病者一樣有減刑,甚或免罪。 《周禮·秋官·司刺》中就有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旄,三赦曰愚蠢」。 這裡的愚蠢是指精神疾患者,這法的意思是,太年幼、太年老、智能不足或精神疾患者,可獲刑責赦免。往後部份朝代也有類似法律。 我只能說,不要幫古人亂訂明訓好嗎?:flash: (不過我贊同本案的判決相當離譜) |
引用:
不是,是要依證據來認定。 可能的狀況就是,被告的辯護人提出了相關證據,讓法官相信被告當時確實無辨識能力。 不過沒有看判決書之前,真正的原因是無法確定的。 又,法條的寫法19-2代表第19條之2,然而本案爭議法條應該是第19條第1項、第2項,19-2的寫法其實是錯的。 |
引用:
好 謝謝補充解釋 我還有個疑問 所以二審改判 有可能是二審時被告的辯護人提出了相關證據 比如說被告找醫師背書說被告當時無行為能力 法官就一定要接受此一說法 還是法官可以自行決定相不相信呢? |
如果三審定讞後維持二審無罪判定
那之前被關了一年還兩年就是冤獄 可以申請國賠 真是太棒了 :laugh: |
大家不要再汙辱恐龍了
電影裡恐龍還蠻有腦的 |
引用:
法官當然可以自行決定。 這裡就是自由心證的範圍了,其實只有在證據可信度判斷上,才是自由心證的適用範圍,其他的全部都是誤用。 不過專業醫師的鑑定報告,法官如果不採信,法官通常要詳述理由,否則很容易在上訴後被上級法院以判決不備理由認定違法而撤銷原判決。 |
引用:
如果你無緣無故被羈押一年 當你被確認無罪釋放 你會覺得政府抓你起來是應該的 還是政府要賠你錢呢? :flash: :flash: :flash: :flash: |
引用:
唉 那真的只能看判決書 只是這個案件爭議性太大 加上這個法官本來之前就有其他爭議判決 台灣人真倒楣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
看來PCDVD真的能找到這樣的法官
所以有這判決也不奇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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