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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桑v2 2015-11-30 12:41 AM

頂新案》彰檢重批彰院 院方稱判決書有回應

引用:
作者自由時報
頂新案所有被告均獲判無罪,各界把矛頭都指向檢方,檢方今天重砲抨擊彰院!對此,彰化地院表示,對於檢方的質疑,都有寫在判決書內。

檢方說,院方視精煉為「科學萬能」,等於任何原料廢棄物一經精煉,成品只要合乎國家標準,就沒違法,標準如此寬鬆,完全違法食安法的立法意旨。

檢方指出,合議庭採信辯方證人主張的「科學萬能論」,只要有精煉設備,不問原料來源,加工到合乎標準即可食用,如此一來,等於業者都不用自設檢驗實驗室,違反食安趨勢。

檢方強調,他們堅持嚴謹的「來源單純論」,也就是成品尚有懷疑,所以需要用檢驗篩出應予廢棄的東西,我國食品安全管理法已經明訂供人飲食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納入食品定義、管制及處罰範圍。所以院方用終端產品合乎標準作為合法依據,顯然標準非常寬鬆,違反食安法立法意旨。


檢方還說,審理期檢方和辯方都有請求合議庭傳喚對各方有利的鑑定證人,很顯然院方只採信對辯方有利的證人主張,檢方聲請6名在產、官、學界素有聲望的證人到庭證言,其中包括台大食品科技研究所教授孫璐西、輔大食品科學系教授陳炳輝、義美公司的食安主管和衛福部的官員,他們的證言,都支持不明來源的原料不能進入食品加工程序,但合議庭卻採信頂新證人,只要終端產品合於標準即無違法。

檢方說,頂新傳喚的證人還包括精煉設備業者,頂新就是向該業者採購精煉設備,兩者有商業上的往來,實不適宜擔任鑑定證人,所做出之意見毫無參考價值。


沒關係啦, 反正柯P也說了

目前為止的最大催票行為, 就繼續爛下去吧.. :flash: :flash:

ademon 2015-11-30 05:37 AM

引用:
作者aeoluss
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飼料油是供人飲食的? :rolleyes:


第三條只是定義整部法規所用的名詞是什麼東西,即定義適用對象

如你這種解釋法即變成飼料油不受食安法規範
因為本身非食品,本法即不適用……懂嗎?


就像以前勞安法只保障「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的勞工
如果工安事件的受害者是雇主或非領薪水來幫忙的朋友
本身亦不受勞安法規範保障,勞檢單位是不能管的

你用這種解釋是在幫魏家脫罪,瞭嗎 :jolin:

Stone Crab 2015-11-30 06:23 AM

引用:
作者acetyII
其實法律再嚴都會有洞

我覺得某些問題該由陪審團制度來運作比較好

法官很多時候都是被動的

檢察官那邊也有很多問題

不是有些案件檢察官會忘記上訴?


忘記上訴然後就拖過時效那種嗎? :laugh:

老兵. 2015-11-30 07:09 AM

引用:
作者ademon
第三條只是定義整部法規所用的名詞是什麼東西,即定義適用對象

如你這種解釋法即變成飼料油不受食安法規範
因為本身非食品,本法即不適用……懂嗎?


就像以前勞安法只保障「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的勞工
如果工安事件的受害者是雇主或非領薪水來幫忙的朋友
本身亦不受勞安法規範保障,勞檢單位是不能管的

你用這種解釋是在幫魏家脫罪,瞭嗎 :jolin:

不過你採用的見解現在已經幫魏家脫罪了 :o

不知道檢調法官雙方是在演戲嗎
演的不錯看
可以繼續下去 :laugh:

真象 2015-11-30 08:09 AM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勞基法第12條則在規定因勞工個人因素嚴重影響公司利益,雇主為維持企業秩序及經營,對勞工所為之懲戒處分,俗稱「開除」。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不用給資遣費)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之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私人公司法律上來說也並不是說開除就開除

不過大家都知道

為何勞基法在我國是單純的一紙文書 :rolleyes:

這是不給資遣費的開除,也有一種是給資遣費的開除。
所以私人公司看你不爽,只要給錢就能叫人滾了。

人生得意須盡歡 2015-11-30 08:17 AM

引用:
作者老兵.
不過你採用的見解現在已經幫魏家脫罪了 :o

:


用詞怪怪的
要脫罪也要先有罪
要脫衣服也要先穿有衣服
請問你已判魏家有罪了?

說勝訴應該比較好

老兵. 2015-11-30 08:19 AM

引用:
作者人生得意須盡歡
用詞怪怪的
要脫罪也要先有罪
要脫衣服也要先穿有衣服
請問你已判魏家有罪了?

我是copy我引言的人
你問他吧

aeoluss 2015-11-30 09:10 AM

引用:
作者ademon
第三條只是定義整部法規所用的名詞是什麼東西,即定義適用對象

如你這種解釋法即變成飼料油不受食安法規範
因為本身非食品,本法即不適用……懂嗎?


就像以前勞安法只保障「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的勞工
如果工安事件的受害者是雇主或非領薪水來幫忙的朋友
本身亦不受勞安法規範保障,勞檢單位是不能管的

你用這種解釋是在幫魏家脫罪,瞭嗎 :jolin:


曲解法條就是在講你這種的

當初頂新的油就是以食品的名義在市面販售

怎可能不適用本法

salfonxman 2015-11-30 09:23 AM

引用:
作者真象
這是不給資遣費的開除,也有一種是給資遣費的開除。
所以私人公司看你不爽,只要給錢就能叫人滾了。

這不是很正常嗎? :rolleyes:

難道要像公務員一樣鐵飯碗到死掉為止? :think:

212412 2015-11-30 09:43 AM

這種重大爭議案件

要看律師團的功力~~不過我只查到頂新律師團 6人而已

不過看到兩則歷史新聞

2015/6/16 頂新律師團批檢方 審理中「微服查案」
頂新案今天再開庭,彰化檢方提出到越南大幸福公司的訪廠調查資料,直指大幸福是不折不扣的飼料油廠;被告的律師則狠批檢方進入審理程序後,未知會法官就「微服出巡」跨海找對被告不利的資料,根本不能當證據。
頂新製油公司向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食用油案,彰檢在去年10月30日偵結起訴董事長魏應充等7名被告,彰化地方法院已開庭多次,今年4月初彰檢主任檢察官林漢強等人透過司法互助管道,前往越南訪廠,取得大幸福女負責人呂氏幸,即被告楊振益的太太的證詞及相關資料,成為今天檢辯攻防的焦點。

檢方:大幸福衛生條件差

檢方出示多張照片指出,大幸福公司的公司營業許可是飼料油廠,根本不是食用油,廠區的衛生條件非常差,裝油的鐵桶又臭又髒,外觀都標示「專作飼料油用」或「不可提供給人食用」,不是被告律師說的油很乾淨,是人可以吃的。

六名被告的律師輪番反擊,質疑檢方跨海訪廠是根據那一個的法律?尤其全案已進入司法審理,檢方竟未知會承審的合議庭,私下出國找資料,完全不遵照刑事訴訟法,也不尊重法院,證據力大有問題。
律師狠批檢方提供的訪廠資料,只呈現對被告不利,對被告有利的事證刻意隱瞞。律師團以「皇帝微服出巡」嘲諷檢方的跨海查廠行為。直到中午12時,審理庭仍持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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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後 頂新無罪關鍵 魏應充律師補刀:檢察官沒盡到舉證責任

頂新黑心油案彰化地院27日宣判,被告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等6人全部無罪,由於判決結果跟社會期待落差太大,有律師私下表示,彰檢只花21天就火速起訴,其實蒐證並不完全,專業度令人打上問號。

本案魏應充出庭時從頭到尾都說只有提供公司營運大方向,雖然檢方對他求刑30年,但一審6名被告全被判無罪,引發社會譁然。魏應充委任律師羅豐胤表示,「非常感謝彰化地院合議庭,經過非常詳細縝密的一個調查審理,終於把這個事情的真相釐清。」

民眾得知判決結果,大多難以置信,「非常非常不公平的判決」,「這實在是喔……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啦!」

彰化地檢偵辦頂新案只花21天就火速結案,有律師私下表明檢方專業不夠、蒐證不足,根本沒有做好準備,連魏應充委任律師也重重對檢方打臉。「法官已經說得非常清楚了,就是舉證責任檢察官並沒有盡到。」

頂新案合議庭3名法官由最資深的吳永梁擔任審判長,他辦過全台矚目的頂新和富味鄉兩大油品案,除擔任彰化地院法官,還當過東海大學民法概要講師。對於一審結果,彰檢襄閱黃智勇說,「會盡力再蒐集相關的證據,還有提出更詳盡的說明,在二審的時候來進行法律上的攻防。」(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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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律師團算是打了勝仗.
記得有部電影.黑人檢察官對上之前某案件被害人丈夫
被害人丈夫引用檢察官的話:重點不是證據是什麼.是讓陪審團跟法官相信你的證據是什麼
類似對話.在失控的陪審團也有出現


個人小結論
1.檢察官乃至於法官幾乎是包山包海的.洗錢案也辦.食安案也辦.真的有專業到可以去區別?
或是知道要請那些專家證人? 這些跟傳統刑案.搶劫殺人放火已經不一樣..任何一方只要引用不同的專業證人可能都會出現不一樣的結論

2.不要相信某人說什麼最大的催票行為.或是認為換什麼就可以改變什麼
司法體系除了行政體系會變動外.法院法官.地院檢察官.根本跟所謂的選舉無關.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7:3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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