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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仲丘枉死 軍方擬協助請求國賠1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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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軍賠不是國賠 抱歉有些事情法令上規定得很清楚,洪仲丘的案件不管軍法最後如何判決,他都適用於軍人撫卹條例 第7條之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因公死亡 在營區內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者。 至於撫卹賠償多少,在下面的連結會詳列傷殘以及死亡的計算基準,因為太多又煩瑣,如有興趣研究旳話,可以去查看 PS:在營區內猝發疾病死亡照規定都算因公死亡,何況被操死 軍人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1 條 軍人傷亡撫卹,依本條例行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軍人,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 第 3 條 軍人傷亡應予撫卹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撫卹令及撫卹 金。 撫卹金發給規定如下: 一 死亡者:發給死亡撫卹金,以其遺族為受益人。 二 傷殘者:發給傷殘撫卹金,以其本人為受益人。 第 4 條 領受撫卹金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 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 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但寡媳及鰥婿以未再婚者為限。 三 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四 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無法協議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因拋棄或 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 5 條 傷亡之種類如下: 一 作戰死亡。 二 因公死亡。 三 因病或意外死亡。 四 作戰傷殘。 五 因公傷殘。 六 因病或意外傷殘。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作戰死亡: 一 執行作戰任務,因而死亡者。 二 在敵區服行任務,因而死亡者。 三 為免被俘或被俘不屈,因而死亡者。 四 在非常事變中執行任務,因而死亡者。 前項各款原因所致之傷殘,為作戰傷殘。 實兵演習中遭武器、彈藥所致,或因冒險犯難執行任務,遭受暴徒攻擊而 死亡或傷殘者,視為作戰死亡或作戰傷殘。 第 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因公死亡: 一 執行公務因而死亡者。 二 為保衛公共安全或救護公物,因而死亡者。 三 為救護公共災害,因而死亡者。 四 在營區內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者。 五 往返營區途中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該意外或疾病與服勤 具有因果關係者。 六 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 http://www.101lge.idv.tw/3data/t3.htm |
引用:
服兵役在軍營死亡,不管怎麼死的,就是因公死亡,當然會有撫卹. 而且,撫卹不一定要因公死亡. 你愛辯,卻又不愛做功課,難怪常被打臉. :D 另外,死亡原因有五種: 1.病死或自然死 2.意外死 3.自殺 4.他殺 5.不詳 [他為]不在死亡證明書中所列的死亡原因,也就是說[他為]並非等同[他殺],請先搞清楚. |
引用:
照這樣看來 不管法醫認定為何 那個出面說[意外]的那軍事檢察官 所恃就是上面這些條例了 [發生意外]...黑黑我真還搞不懂這些名目... 所以一大堆軍啊 官啊 總統啊 為何道歉? 濫權之說又是怎麼從馬總統嘴巴講出? 假如,以上都不是而是被判為[蓄意謀殺 OR 加害]...那還符合嗎? 軍方會給真相嗎? 最後會給錢是一定有的,這個我相信 以什麼名義,我們繼續看下去 |
引用:
其實明眼人都一眼就看穿了,不一定要多聰明多有腦. 換句話來說,不是某些人特別聰明,而是某些人特別蠢. 檢舉的部分,我就說過了,你請便,站長如果覺得我是在人身攻擊,我認栽,絕無怨言. 只是我覺得你先檢討你自己吧,前面我就舉出來了,你對我的人身攻擊是直接又明顯的,請看: #100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9&postcount=100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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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來你為軍方的立場越來越鮮明... 這不像你不表立場的作風 你不過拾人牙慧. 你重視的臉皮 在此案之前 我一點都不以為意... 都上街走在路上抗議 被大辣辣的監視了...比之於此根本不在心上 軍方最後判決是否為[他殺] 還是 [意外]... 也不那麼重要了! 軍方一貫立場和所有串供毀證的作為的鋪路已經很明顯 |
引用:
容我再說一次 真是不堪的嘴臉.... 面對這麼顢頇的政府和傲慢的軍方 實在不想因你失焦 :o |
引用:
為軍方的立場? 非友即敵? 如果你的判斷力這麼簡單,那我只好繼續笑你了. 另外,何謂拾人牙慧? 要討論就要做功課,有些東西我不一定懂,所以我就不敢亂講,當然要先找資料. 哪像你,什麼都不懂也敢屁,老實說,我滿佩服你的勇氣. :D |
引用:
類似的話講幾次了,結果還是繼續回,被打臉打到上癮了嗎? :D 真的是言行不一,口嫌體正直的最佳範例. |
我也相信最後給錢是一定會的,至於是用什麼名義跟標準這個操作空間很大.
至於軍方會不會給真相,或是即使給了真相,鄉民是否接受這也是很難判斷的. 現在到了善後才想到依法治軍依法行政,那前面咧? :laugh: :think: |
引用:
批評就批評 請你不再一再佩服我的[勇氣]了 我開始感到一陣陣噁心.... :stupefy: :stupefy: -------------------------------正題--------------------------------- 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宗熙表示,一般法醫寫「他為」就是有第三人介入非自然死亡之意,這與洪家認為洪仲丘係在軍中「被操死的」,已更逼近了. (節自自由時報新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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