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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史上最扯的判決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177626)

BALA 2020-08-21 05:15 PM

引用:
作者惡蟲
再舉個古早電腦笑話的例子:
如果有個人大罵買到的電腦是臺爛貨,因為他的咖啡杯一放上去,杯架就斷掉,導致他的咖啡杯掉落破掉,咖啡灑了一地,還燙到腳。
你是會選擇強化材料到能支撐住咖啡杯的重量,還是跟他解釋那是光碟機托盤,不是杯架?


首先你要先看物品的品項功能
今天你若是買一台能舉咖啡杯的電子裝置
他無法承受正常杯子+水的重量而摔壞並傷到你 那的確是產品的問題

但今天是光碟機
他沒有寫可以放咖啡杯
所以光碟機廠商不會有事情

回過頭來講
多數人不是法律人 為何要熟讀法律條文
若每個人評論法院判決都需要熟讀法律條文
那我看大家上法院也不需要請律師

術業有專攻
法律就是被一群知法玩法的法律人帶到這個風向
只會玩文字的模擬兩可
你當法官
完全不務實的考慮到你的判決結果
只想照自己的理解去解釋法條
幫嫌犯脫罪 後果法官完全不想管
這叫做有責任的法律人
我看叫垃圾還差不多

:tu: :tu: :tu: :tu:

dkjfso 2020-08-21 05:19 PM

還是要回到這裡

​​刑法第19條
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第2項則規定: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者,得減輕其刑。(修法前的條文,是用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等字眼。)

1.第1項規定應該把本刑幾年以上的重罪除外
2.此案法官自由心證他要選第1項還是第2項完全是看他自己

人生現在才開始 2020-08-21 05:20 PM

實務上預見可能性放得很寬
幾乎只要是正常人能想像得到的都算有預見可能性

酒駕能不能想像有高肇事的可能?
吸毒能不能預見有致幻、高暴力傾向、有攻擊性行為?

新聞稿說沒有動機(假設為真)
那頂多只能說明沒有故意
其他的就...

BALA 2020-08-21 05:25 PM

引用:
作者dkjfso
還是要回到這裡

​​刑法第19條
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第2項則規定: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者,得減輕其刑。(修法前的條文,是用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等字眼。)

1.第1項規定應該把本刑幾年以上的重罪除外
2.此案法官自由心證他要選第1項還是第2項完全是看他自己


請問一下?

法官或是精神科醫師

如何判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毒都退去了 除了犯案當事人

誰會知道犯案當時是在有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dkjfso 2020-08-21 05:29 PM

引用:
作者BALA
請問一下?

法官或是精神科醫師

如何判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毒都退去了 除了犯案當事人

誰會知道犯案當時是在有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這個我不知道
精神狀況這種東西是很難度量的
所以我主張第1項應該把殺人這種重罪排除
不得因此免罰

惡蟲 2020-08-21 05:31 PM

引用:
作者BALA
首先你要先看物品的品項功能
今天你若是買一台能舉咖啡杯的電子裝置
他無法承受正常杯子+水的重量而摔壞並傷到你 那的確是產品的問題

但今天是光碟機
他沒有寫可以放咖啡杯
所以光碟機廠商不會有事情

回過頭來講
多數人不是法律人 為何要熟讀法律條文
若每個人評論法院判決都需要熟讀法律條文
那我看大家上法院也不需要請律師

術業有專攻
法律就是被一群知法玩法的法律人帶到這個風向
只會玩文字的模擬兩可
你當法官
完全不務實的考慮到你的判決結果
只想照自己的理解去解釋法條
幫嫌犯脫罪 後果法官完全不想管
這叫做有責任的法律人
我看叫垃圾還差不多

:tu: :tu: :tu: :tu:


對,所以弄對問題很重要。

今天這個討論串,到我回復的#69之前,有誰真正弄清楚問題在哪裡的??
如果自己沒有搞清楚問題在哪裡,又如何判斷??
如何能夠逕自下結論,認為法官就是恐龍???

就像沒有弄清楚那是光碟機還是咖啡機之前,就直接罵設計者是白痴一樣。

惡蟲 2020-08-21 05:33 PM

引用:
作者BALA
因為看不慣啊

今天只要討論起爭議 他就叫你去看法條

簡單來說好了 如果惡蟲的阿嬤對這次的判決有意見

然後阿嬤請惡蟲對他解釋為何法官這麼判時

他會直接回他阿嬤說 你自己是不會去看法條喔

對啦 我們不是他阿嬤

但是這些讀法律的人

若你真心想幫法官說情

你也解釋一些網友聽得懂的論點 最後拋出一個法官自由心證的大絕

這又讓大家崩潰 若一個犯罪嫌疑人的有無罪認定

是僅憑法官的自由心證 法官有無想過 假若現在被告交保

出去在不受控的情況又殺了人 那這帳算誰的

新聞已經播了 現在檢察官只好用另外一件案子把他收押

我們的法官可以認真點嗎??

可以站在民眾角度想想嗎

就只因為你一個人的自由心證 就可以讓民眾跟檢警人仰馬翻

這不是法律人的傲慢 甚麼才叫傲慢

:jolin: :jolin: :jolin: :jolin:


沒看到這篇。

我什麼時候講到自由心證了??

沒記錯的話,這篇裡面,我完全沒有提到自由心證喔。
你是不是搞錯了什麼東西???

BALA 2020-08-21 05:33 PM

引用:
作者dkjfso
這個我不知道
精神狀況這種東西是很難度量的
所以我主張第1項應該把殺人這種重罪排除
不得因此免罰


就是第一項的認定

讓法官撿到槍

我從很久以前就說 用精神耗弱這理由免責或是減刑

其實都是制定這條法律的法律人的原罪

開了這條文 說真的

哪天我想XX 一定先去喝個大醉

:stupefy: :stupefy: :stupefy: :stupefy:

BALA 2020-08-21 05:35 PM

引用:
作者惡蟲
沒看到這篇。

我什麼時候講到自由心證了??

沒記錯的話,這篇裡面,我完全沒有提到自由心證喔。
你是不是搞錯了什麼東西???


那我可能看錯其他網友回的

那我想請問你

一審法官選19-2,二審法官選19-1

是二審法官的自由認定嗎?

他要選哪一條都可以嗎?

:flash: :flash: :flash: :flash:

Crazynut 2020-08-21 05:36 PM

引用:
作者BALA
你若活得夠久這句話

本身就是不可能發生的事情

這就是標準的屁話

:ase :ase :ase :ase


記得站長似乎有開示過,我們在這邊爭論的再怎麼慷慨激昂,對現實世界也難有一丁半點的影響。廣義而言,大家都在屁話。

附帶一提:您活的夠不夠久要問您自個兒的健康管理啦……說不定金銀婆婆就會告訴你世上沒有新鮮事,她們全都看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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