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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院:再拖下去 勞資兩敗俱傷 一例一休趕進度 今審明拍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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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這樣有人就白唉了~~ 就是希望唉完,有人會再去選KMT啊~~ |
引用:
現在的勞工會這麼慘 不就是KMT跟慣老闆合力搞出來的 再回去選KMT根本是有病...... |
:unbelief: KMT 現在更慘吧
沒錢他就G.G了 兩邊都不好,阿共阿 派女人在攻佔台勞吧!! :laugh: :laugh: |
我仔細看了條文,首先~~
【取消1月2日開國紀念日翌日、3月29日革命先烈紀念日、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10月25日台灣光復節、10月31日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日,以及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等7天國定假】 這7天國定假日,我是沒放過啦,不知道這座的有誰公司有放這7天@@?基本上來這樣對我沒吃什麼虧。 周休這點,基本上我們公司早就是周休二日,但為了配合船期,周六會加班一天。 而加班費依舊勞基法計算是依39條:【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資委會解釋是,加發一日工資視為加倍。如果底薪3萬的話,基本上加班費就是底薪x1,每個鐘頭加發125塊吧~變成假日加班,加班費反而比延時工作低。 修改過後變成: 【休息日出勤工資計算標準,休息日出勤工資,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給予1又1/3以上,第3小時起另給予1又2/3以上。工作4小時內,以4小時計;超過4小時至8小時,以8小時計算;超過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就是假日就算只出來一個鐘頭,最少也能領4個鐘頭,超過4個鐘頭,就算八個鐘頭,加班超過2個鐘頭,都用1.66計算。我覺得反而變得合理阿~:flash: |
引用:
這個次長講的都是廢話,む這個法過了以後,就可以增加勞檢員數量めむ我也知道罰則太輕,這次修法以後我們也打算修改罰則め,他媽的現在為何人不能加?罰則為何不能改?說要有配套,這個就是配套啊. 小偷很多就多派警力打擊犯罪啊,不然警察署長說我們要先修法,加重偷竊的刑責巴拉巴拉以後我再加派警力,明天不被罵到臭頭才怪. む我們要給想加班的同仁有加班的機會め,屁啦,林北出社會要二十年了,從來沒拿過加班費.你跟老闆講說,我今天要加班你要給我加班費,最好是你說什麼他都聽你的. 哪次不是當天收到mail晚上開會,了不起補你一個便當. 就是慣老闆太多所以大家只好負向表列,以前信譽不佳的廠商我不買就好,結果搞到全部的人都有毒,我只好只買沒出事的那幾家,現在也是大家被慣老闆搞得,大家預期反正都拿不到加班費,那還不如給我假就好,一拍兩散. 這種部長沒去過民間上班不知道慣老闆險惡,現在看來看去只有台北�**晹n一點,其他的喔,看新北郭兩萬,演演猴戲大家看看就好. |
引用:
自出社會以來做過的工作,這類型的假都是彈休,當日上班則特休多一天. 假日加班則是2倍,若月薪60k假日加班8小時,加班費為 60000/240*2*8=4000 若依新法則是60000/240*1.33*4+60000/240*1.66*8=2990 勞工果然是假放太多薪水太高,謝主隆恩! :cry: |
引用:
你算錯了 舊制是60000/240*1*8=2000 新制是(60000/240*1.33*2)+(60000/240*1.66*6)=3155 舊制勞委會解釋是2倍是含當日薪資,意即當日你不上班也領錢,所以加班加發一日薪資即是x2,你要不沒領過加班費,要不老闆好到爆。 :rolleyes: |
引用:
例假日直接"另外"給2倍工資很難嗎? :think: |
引用:
福利比你好的也大有人在 但不代表你不能替別人出聲 這個政策下倒楣的是多數勞工(好老闆的比例太少) 罵它剛好而已 |
休息日加班一小時算四小時加班費,
加班四小時也算四小時加班費, 好像不太對吧,加班四小時不是要算五小時加班費嗎? 前兩小時2*1.33=2.66 後兩小時2*1.66=3.32 2.66+3.32=4.98 第五到第八小時4*1.66=6.64 休息日加班八小時不是要算4.98+6.64=11.62? 有什麼地方是沒注意到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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