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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扯]台灣真的離破門查水表的日子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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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前人人狗屎,黨證在手個個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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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有用room service唬爛啦...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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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這事幹下去隔天ECCT跟AmCham/AIT馬上發聯合聲明... :laug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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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的話,飯店發現不正常狀況是可以報警, 但是不能代表房客同意/繞過搜索票問題. http://www.policemag.com/channel/pa...t-searches.aspx http://www.riddelllaw.com/police-ca...ithout-consent/ 台灣就不知道了. |
引用:
中國也是啊,理論上星級酒店需要所有住宿人員登記. 晚上十點之後有訪客也需要登記. 實際執行? :rolleyes: (我幫客戶登記過很多次了) 所以常常看到外國商務客在論壇上問GF/Girl Friendly的酒店. :laugh: |
引用:
台灣也不行 大法官有解釋過了 要搜索票 |
台灣飯店規定改了?
白天住宿晚上check out? 難怪年青的留台灣 年紀大習慣改不來的要外帶到瑞士 |
引用:
合掌村要冬天看才好看.... 我上次去是夏天.... 跟人家blog上的照片完全不一樣....e04... :jolin: :jolin: :jolin: |
台北律師公會聲明全文如下:
昨日台北諾富特華航桃園機場飯店(下稱諾富特飯店)飯店人員以「Room Service」為名破門進入旅館房間,並要求賴中強等人全部離開房間之事件,本會基於保障人權之理念,特此呼籲及聲明如下: 一、住居權及隱私權為憲法保障之權利,不得無故侵犯。 憲法第10條明文保障人民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保障範圍除人民之住宅外,亦包括公共廁所、租用之KTV包廂及旅館房間等當事人得以進行私密活動之隱密空間,而隱私權亦為大法官歷來所承認之憲法基本權利。即使身為國家機關之警察欲臨檢旅館房間,依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亦不得任意進行,而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方得為之。昨日據報不具任何強制處分權力之「旅館人員」恣意以確認身分為由強行破門入內,顯然違法。 二、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並非旅館保全得破門而入之法令依據。 諾富特飯店之新聞稿指出,其係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1條第6款規定報請警察機關處理云云,姑不論該規則僅為主管機關對旅館業之管理規則,而非授權旅館業者執行公權力之依據,且旅館業縱得因此通知警察到場處理,到場之警察亦須遵循前揭釋字第535號解釋所揭櫫之原則方得進行臨檢,而依昨日客觀情形顯難認為賴中強等人係於旅館房間內從事任何犯罪行為,諾富特飯店究竟有何權利及法律依據甚至有何必要性破門進入房間,實令人費解。 三、相關警察或情治單位亦難脫其責。 若有警察或情治單位直接參與或指揮諾富特飯店人員破門,不僅嚴重濫權,更有共同構成侵入住居罪之可能。若如報載,實際破門者為旅館保全人員,航空警察局僅於現場「蒐證」而未直接涉入,則職司維護治安打擊犯罪之警察單位,非但未加以阻止,甚至配合諾富特飯店人員限制在場人員之行動及飲食,誠難想像。 綜上所述,本會認為諾富特飯店及相關警察單位於本事件之處理上顯有違法之虞,視人民憲法上之權利如無物,更讓我國得來不易之民主法治形象蒙塵。 |
大驚小怪
大陸住店本來就要身份報備 之前世博時還要護照影本跟公安局報備呢 啥?!你說這不是在大陸?! 那大概快統一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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