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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FLY 2014-03-16 01:19 PM

引用:
作者angelman
秦劊害死忠臣岳飛?
為何不能批評?
沒拿出來鞭屍就不錯?
現在當官的是忠是奸以後死了,後代子孫也是可以拿來批評?
那被計程車撞死的女生有害到人嗎?
還是害到你家人?
要留點口德。


我身邊朋友的長輩有這麼一個實際案例,
在很多年前,那位長輩的小兒子在美國念書(留學生),
也是類似這個新新聞那樣,行人過馬路不守交通規則,
結果就被一位小客車駕駛給撞死了,然後發生的狀況是,
對方反要求,這位長輩要給精神賠償的費用,
在美國,最後的判決就是,這位長輩要賠錢給對方。
有的時候,對於某些把大馬路當自家客廳的走路不看路
的 行人/駕駛,我真的會覺得,嗯∼撞死活該。

pcdvd-2011 2014-03-16 02:00 PM

引用:
作者angelman
秦劊害死忠臣岳飛?
為何不能批評?
沒拿出來鞭屍就不錯?
現在當官的是忠是奸以後死了,後代子孫也是可以拿來批評?
那被計程車撞死的女生有害到人嗎
還是害到你家人?
要留點口德。


很明顯的,她害到計程車司機了

老柏(第四) 2014-03-16 02:09 PM

引用:
作者pcdvd-2011
很明顯的,她害到計程車司機了

計程車生財工具被害成怎樣就是選擇性失明就是了
再加上司機會有官司纏訴之類謀生都會變得很困難

引用:
作者FLYFLY
我身邊朋友的長輩有這麼一個實際案例,
在很多年前,那位長輩的小兒子在美國念書(留學生),
也是類似這個新新聞那樣,行人過馬路不守交通規則,
結果就被一位小客車駕駛給撞死了,然後發生的狀況是,
對方反要求,這位長輩要給精神賠償的費用,
在美國,最後的判決就是,這位長輩要賠錢給對方。
有的時候,對於某些把大馬路當自家客廳的走路不看路
的 行人/駕駛,我真的會覺得,嗯∼撞死活該。

這是台灣,不能跟美國比,之前有人說過台灣的特色就是盲理又濫情,明明沒有法規規範的內容硬是要凹成有(還宣導的時候把法規特定文字拿掉來宣導勒,簡直斷章取義),上面多少人在幫那個違規穿越馬路的女孩說話、司機為什麼要去跟家屬道歉,看這情形就可以見證台灣的盲理跟濫情

-------------------------------------------
PS.最近看到一個新聞,法官要跳出來幫違反法律的人說話,理由是情理法,情要擺前面
,那被NTR的鍾姓男子真的活該
http://n.yam.com/ebcnews/society/20...0314168244.html

angelman 2014-03-16 02:13 PM

引用:
作者pcdvd-2011
很明顯的,她害到計程車司機了

活著打官司,
跟七天後才能回家,
你要選那個?
到底誰害誰?

oScARSh 2014-03-16 02:50 PM

引用:
作者angelman
活著打官司,
跟七天後才能回家,
你要選那個?
到底誰害誰?

又是這種死人最大的言論.... :jolin: :jolin: :jolin:

kopfschuss 2014-03-16 02:52 PM

來了,又有人拿「口德」「死者為大」「撞死人就是比較理虧」跳針了:D

說人家「太快(有沒有太快還沒定論呢)」是「蓄意謀殺」,哪條法律是這樣寫的啊?
那這女生在「該注意而為注意」的地方完全不注意,怎麼不說是「蓄意自殺」呢?:ase

話說回來,我自己開車遇到大一點的路口,會放一下油門;過馬路前會確認一下路況再走,免得不知那邊衝出來一個不看路的白目汽車駕駛、機車騎士、路人,給你撞,或把你撞死...

FLYFLY 2014-03-16 03:05 PM

這個世代,有著無限上綱調性的"死者為大"真的算是該汰換掉的老舊觀念了。

PCDVD04 2014-03-16 03:23 PM

路口本來就應該減速通行了,

這條交通安全都有教吧 :rolleyes:

n_akemi 2014-03-16 03:27 PM

引用:
作者操級廢員
計程車駕駛除了新聞影片中提到的 "疑似超速" 之外,
也明顯有閃避與超越前方另一輛計程車的超車動作.

而該駕駛這個動作正是讓他無法看到少女並及時反應的主因,
所以他在事故中所要負擔的肇事責任很有可能超過被撞的少女
我個人的見解:
  1. 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馬路,既未走在行人穿越道上,又無視於行人停止通行的燈號是肇事主因
  2. 而行駛車輛行經路口未依規定行駛,超速與超車則為致死主因
也就是說,前者若不成立,則後者無所謂成不成立;因前者成立且後者也成立,才會導致本起事故被害人致死。

儘管有宣導車輛於道路上不得併排競速,以及路口、彎道不得進行超車...
但實務上...卻都很難避免發生,所以駕駛人應避免發生時間過長,以及避免發生在路口與彎道上。

也就是說,今肇事車輛行駛於內側車道且無併行與超車行為時...
只要距離角度皆不利視線,右側有行人違規穿越時,內側車輛來不及反應的機會可以說是100%。(畢竟右側車輛車速較內側為慢)

但應不會使傷者嚴重致死...

Pablochu 2014-03-16 03:34 PM

引用:
作者FLYFLY
我身邊朋友的長輩有這麼一個實際案例,
在很多年前,那位長輩的小兒子在美國念書(留學生),
也是類似這個新新聞那樣,行人過馬路不守交通規則,
結果就被一位小客車駕駛給撞死了,然後發生的狀況是,
對方反要求,這位長輩要給精神賠償的費用,
在美國,最後的判決就是,這位長輩要賠錢給對方。
有的時候,對於某些把大馬路當自家客廳的走路不看路
的 行人/駕駛,我真的會覺得,嗯∼撞死活該。

訊息可能有誤,交通規則賦予駕駛人的是通行權,而非免責權。
綠燈該你通行沒錯,但如果前方有行人,撞上就是車輛有責(沒撞上可以報警罰他/她)。最多只能主張天候、光線,視線等減罪因素,絕不可能歸責於行人。
因為人與車天生處於不平等地位,只有車子能傷人、沒聽過人把車撞傷的。駕車者因為包著鐵殼,和行人天生就處於不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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