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智慧型手機又害死人,少女過馬路看手機 遭計程車撞飛亡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042437)
|
---|
引用:
我身邊朋友的長輩有這麼一個實際案例, 在很多年前,那位長輩的小兒子在美國念書(留學生), 也是類似這個新新聞那樣,行人過馬路不守交通規則, 結果就被一位小客車駕駛給撞死了,然後發生的狀況是, 對方反要求,這位長輩要給精神賠償的費用, 在美國,最後的判決就是,這位長輩要賠錢給對方。 有的時候,對於某些把大馬路當自家客廳的走路不看路 的 行人/駕駛,我真的會覺得,嗯∼撞死活該。 |
引用:
很明顯的,她害到計程車司機了 |
引用:
計程車生財工具被害成怎樣就是選擇性失明就是了 再加上司機會有官司纏訴之類謀生都會變得很困難 引用:
這是台灣,不能跟美國比,之前有人說過台灣的特色就是盲理又濫情,明明沒有法規規範的內容硬是要凹成有(還宣導的時候把法規特定文字拿掉來宣導勒,簡直斷章取義),上面多少人在幫那個違規穿越馬路的女孩說話、司機為什麼要去跟家屬道歉,看這情形就可以見證台灣的盲理跟濫情 ------------------------------------------- PS.最近看到一個新聞,法官要跳出來幫違反法律的人說話,理由是情理法,情要擺前面 ,那被NTR的鍾姓男子真的活該 http://n.yam.com/ebcnews/society/20...0314168244.html |
引用:
活著打官司, 跟七天後才能回家, 你要選那個? 到底誰害誰? |
引用:
又是這種死人最大的言論.... :jolin: :jolin: :jolin: |
來了,又有人拿「口德」「死者為大」「撞死人就是比較理虧」跳針了:D
說人家「太快(有沒有太快還沒定論呢)」是「蓄意謀殺」,哪條法律是這樣寫的啊? 那這女生在「該注意而為注意」的地方完全不注意,怎麼不說是「蓄意自殺」呢?:ase 話說回來,我自己開車遇到大一點的路口,會放一下油門;過馬路前會確認一下路況再走,免得不知那邊衝出來一個不看路的白目汽車駕駛、機車騎士、路人,給你撞,或把你撞死... |
這個世代,有著無限上綱調性的"死者為大"真的算是該汰換掉的老舊觀念了。
|
路口本來就應該減速通行了,
這條交通安全都有教吧 :rolleyes: |
引用:
儘管有宣導車輛於道路上不得併排競速,以及路口、彎道不得進行超車... 但實務上...卻都很難避免發生,所以駕駛人應避免發生時間過長,以及避免發生在路口與彎道上。 也就是說,今肇事車輛行駛於內側車道且無併行與超車行為時... 只要距離角度皆不利視線,右側有行人違規穿越時,內側車輛來不及反應的機會可以說是100%。(畢竟右側車輛車速較內側為慢) 但應不會使傷者嚴重致死... |
引用:
訊息可能有誤,交通規則賦予駕駛人的是通行權,而非免責權。 綠燈該你通行沒錯,但如果前方有行人,撞上就是車輛有責(沒撞上可以報警罰他/她)。最多只能主張天候、光線,視線等減罪因素,絕不可能歸責於行人。 因為人與車天生處於不平等地位,只有車子能傷人、沒聽過人把車撞傷的。駕車者因為包著鐵殼,和行人天生就處於不平等地位!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8:50 AM. |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