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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聞]5歲童獨闖馬路 慘遭車輾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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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要回答有看到小孩子突然衝出來,並且馬上煞車,但距離太短來不及煞停,車速在速限範圍內。 如果回答沒看到,就是應注意未注意,兩者差別非常大。 |
引用:
法官如果問: 有看到, 表示知道撞了人, 那怎麼沒煞車?? 還壓過去?? 誠心請教, 不是找麻煩 :ase |
引用:
車輛慣性不能馬上停止,不然就一時驚慌,前者責任可能比較輕。 |
引用:
依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網頁上的資料,40km/h時由駕駛人發現狀況到車輛停止的距離約22m,應該有參考價值吧:ase:ase.... |
引用:
有實際測試資料佐證更好,有些法官會吃這套。 就是千萬別說沒看到,說沒看到刑事責任鐵定跑不掉。 |
引用:
感謝! 目前沒問題了~ :D |
補一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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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基本辯護方向,可以向白色巨塔學習 而醫院手術糾紛時,醫院最喜歡用的那一套就是.... 「手術十分成功,技術上沒有任何過失,可惜病人不幸死亡」 儘可能把錯誤推在其他因素就對了,細節部份就視情況作變動了 |
引用:
嗯,要讓法官相信,你已經做了最恰當的應對,但是還是無法避免悲劇,這樣才可以免責。 沒看到,就是一種疏失,因為行車本來就要注意,前面有沒有任何人。 |
警察一定會問
1. 你有沒有看到他 2. 看到他時 距離你幾公尺 3. 此時你時速多少 4. 看到他時 你第一個動作是 ....有些人傻乎乎 的只會在那邊說 沒有阿他就忽然衝出來 我沒有看到他就撞到了 警察(初判表) 鑑定 檢查官 法官 沒有一個人想擔起這種 負擔 第一次筆錄沒經大腦亂說 加上如果又沒有畫面 就是自己承擔起來 正確的說法要說 有看到 距離 x 公尺 時速不要超速 很多地方的速限低的出人意外 第一個動作自然是煞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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