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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mon 2011-11-07 04:57 PM

引用:
作者sutl
為什麼遵守交通規則,依照速限行駛,用力踩下煞車,還不保證一定沒罪 :think:

難道要汽車駕駛瞬間變身為超人力霸王,把車子直接拉住才能保證沒罪嗎?

要求汽車駕駛做做不到的事,這樣的法律合理嗎?


這要去問法官

前面你不是有看到法院有算剎車距離
只是要證明是未超速的剎車距離 & 駕駛無法及時反應

即使撞死了還是無罪呀 :rolleyes:



如果被檢查官、法官抓到有其它不安全的駕駛行為
那被罰有什麼不對? :confused:


像本樓這件事故、「踩剎車」「不要超速」算要求駕駛做做不到的事嗎?

EAC212 2011-11-07 05:46 PM

引用:
作者iDemon
經驗問題、但不影響我的論述
難道你認為國中生騎車、會有駕照嗎?




不管對方有沒有駕照
並不影響你在道路上駕駛車輛的責任、義務及開車的能力
那是完全兩碼子的事
也就是你應把所有的車輛都要當成有照看待

發生事故,也不會因為對方無照
你就應該免除駕駛車輛的責任與義務

只要你有不安全的駕駛行為、一樣得對你自己不安全的駕駛行為負責

您的論述有法官的支持,
所以也沒有錯,
但希望這類例子不要發生在您身邊就好了。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1998991&p=1

sutl 2011-11-07 06:37 PM

引用:
作者iDemon
這要去問法官

台灣最大的問題就是出在法官身上。

類似的案例,每個法官都可以判得不一樣,這樣可以教育民眾守法嗎?

iDemon 2011-11-07 06:55 PM

引用:
作者sutl
台灣最大的問題就是出在法官身上。

類似的案例,每個法官都可以判得不一樣,這樣可以教育民眾守法嗎?



錯了、這個問題是出在你的觀念身上



無論有沒有法官、交通故事能力上能迴避就應該迴避
能減少傷害就減少傷害、該踩剎車就不該踩油門

而不是能迴避的情況下還故意讓它發生

就算踩剎車不能無罪、也輪不到踩油門吧

84036980 2011-11-07 06:58 PM

肇事逃逸就是不對~
不管行人對不對!

Earstorm-2 2011-11-07 10:41 PM

好熱鬧~ 豬肉兄, 同樣在BC省考照的話, 你應該知道路口也不會隨便減速吧. "腳含剎車" 說真的你們的觀念很好, 如果社會風氣跟水準有到, 絕對要採用你們提倡的部分, 真的!!

在iD提到蓄意殺人前, 我還真的沒想過這類問題, 光是苦候等對方違規的時候做案就挺不可思議的, 講到這裡千萬不要在誣陷回我身上來, 當初提起的人是他不是我.

法律沒有完美的, 任何更改都會有冤枉或害到某一部份其實是無辜的人, 或許有人真的不是故意違規而是真的低頭走路沒注意到來車, 或看燈號的時候下意識的跨步出去卻闖了紅燈被撞.

問題是"台灣目前根本是違規成性," 反正過了沒事你又不能事後舉發, 頂多就是"有事故發生的時候可以說對方先違規"來把責任%能推就推. 結果先違規者逼得正常駕駛的人也得跟著心驚膽跳, 甚至被對方家屬騷擾, 甚至誣告. 台灣人很會賴的, 你看上面我的第二段就知道這都能推到我身上來..

相信我, 沒人想惹事, 就是無罪論也不會有人想去撞, 自己的名聲會好嗎? 自己的車不用修嗎? 會好意思跟死人拿錢嗎? 不用跑法院或去接受詢問嗎? 工作上不會有影響嗎? 想這一堆就知道"少之又少的人會理直氣壯的去撞人."

說得白一些: 不要把教堂的東西搬來妓院宣導.. (這樣說得有點難聽, 但意思好懂)

如果我在加拿大, 而且是在溫哥華/維多利亞/白石鎮/白馬灣.. 這一類地方, 我一定大力推崇你說的觀點. 如果是在台灣, 中國, 馬來西亞, 非洲.. 我會堅持嚴刑峻法的觀點. 孔子說因材施教, 同理可證地方法律要依風俗民情做調整.

iDemon 2011-11-07 10:57 PM

引用:
作者Earstorm-2
如果我在加拿大, 而且是在溫哥華/維多利亞/白石鎮/白馬灣.. 這一類地方, 我一定大力推崇你說的觀點. 如果是在台灣, 中國, 馬來西亞, 非洲.. 我會堅持嚴刑峻法的觀點. 孔子說因材施教, 同理可證地方法律要依風俗民情做調整



這是在講笑話嗎?

所謂的嚴刑峻法、是只追究一方過失(行人)而無視另一方的(車輛)嗎?
要追究就全部追究
擅闖道路的行人、超速的、肇逃的車輛駕駛
違規行為全部拖出來罪狀一條一條徹底清算…這才是嚴刑峻法

rockjimmy 2011-11-07 11:02 PM

麥可∼∼XDDDDDDDDD
不知不覺中。。。我笑了∼

猫丸 2011-11-07 11:09 PM

撞得很好啊
有什麼問題嗎? :confused:

自己找死還要牽拖他人
才真的是罪加一等!!!! :flash: :think: :mad: :mad: :mad:

A級黑豬肉 2011-11-08 12:01 AM

引用:
作者EAC212
以高速公路來說,放置警告標示後,勿站在車後方,應該在護欄外等候事故處理


所以我沒講錯。我說 "這行人也有可能是前方有車禍跑到這邊放警示牌的",代表他還未必有放,或放了要回到柵欄外...


引用:
作者sutl
為什麼遵守交通規則,依照速限行駛,用力踩下煞車,還不保證一定沒罪 :think:


因為你本來就要觀察好附近。車子不是只有看速度表和與前面行車距離而已,你還要對附近可能會有的突發狀況做準備。中間這麼一長段沒車... 駕駛卻還沒有減速預防意外,那就有問題了。


引用:
作者Earstorm-2
好熱鬧~ 豬肉兄, 同樣在BC省考照的話, 你應該知道路口也不會隨便減速吧. "腳含剎車" 說真的你們的觀念很好, 如果社會風氣跟水準有到, 絕對要採用你們提倡的部分, 真的!!

在iD提到蓄意殺人前, 我還真的沒想過這類問題, 光是苦候等對方違規的時候做案就挺不可思議的, 講到這裡千萬不要在誣陷回我身上來, 當初提起的人是他不是我.

法律沒有完美的, 任何更改都會有冤枉或害到某一部份其實是無辜的人, 或許有人真的不是故意違規而是真的低頭走路沒注意到來車, 或看燈號的時候下意識的跨步出去卻闖了紅燈被撞.

問題是"台灣目前根本是違規成性," 反正過了沒事你又不能事後舉發, 頂多就是"有事故發生的時候可以說對方先違規"來把責任%能推就推. 結果先違規者逼得正常駕駛的人也得跟著心驚膽跳, 甚至被對方家屬騷擾, 甚至誣告. 台灣人很會賴的, 你看上面我的第二段就知道這都...


我沒有誣陷你或任何人 :laugh: 我只是講說甚至有時候看到行人白目,我都會想撞下去,要是法律合法、保險理賠我的車且不會漲價,很多時候我會撞下去... 尤其北美東部這邊街道橫跨盛行,絕對比台灣誇張。帶朋友回台灣玩甚至她們有時會下意識的直接左右看一下想過馬路被我抓住... 之前多倫多還有一個傢伙橫跨 12 線高速公路被拍到,最後一條線才被撞到...

交通法規的出現,並不是聲張某權力比較大,而是盡量避免意外發生,以及兩邊平衡。這就是為什麼連結車在第二車道右轉有盲角的優先權。這不是給連結車權力讓他可以亂撞,而是避免不必要的人闖進去。當然,要是連結車視角看的到,他就不能直接撞下去,所以也拿掉連結的亂撞的權力。這樣才能達到盡量避免意外發生。

至於台灣適合什麼法律,並不是我這長年住在國外的人說了算。但是台灣既然已經使用這種法律,代表台灣適合這種法律且還是有很多人支持這種法律,且規劃法律的那群人支持這樣的想法。避免意外發生,一直是大家要想要做到的結果。今天影片中的笨蛋也不是要故意自殺(不然前面那些車早就可以自殺了),只是存僥倖心理認為可以過的了。難道你認為影片中的行人心理真的是想 "反正撞到了會賠?" 所以才存僥倖心理?除非想自殺,不然有多少人是真的存著這樣的心理去犯法?先不用講這種會傷害到自己性命的犯法,請問用盜版軟體的人,會想到那昂貴的罰款而不去用,還是存僥倖心理認為自己不會倒楣?要是你認為不是存僥倖心理,難道您付的起那個罰款?我認為你們對罪犯心理的出發點不太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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