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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店員挖眼案,維持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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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些犯罪類型是不會出現未遂犯,有些則是因為傷害法益較輕微,立法者認為尚無必要到以刑法處罰的緣故。 所以刑法中,並不是每一條裡面都有規定,未遂犯要處罰,只有法條內有出現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或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這才會去處罰未遂犯。 |
引用:
有個疑問 若被A砍斷一隻手臂 我不想把斷臂接回來 A應該算重傷害吧 若被B砍斷一隻手臂 醫院把我接回來醫好了 B應該算重傷害未遂吧 這樣不是有點矛盾嗎? 同樣是砍斷手臂 卻有不同判法 百思不得騎姊 一般人的想法應該不都是 已經砍斷別人的手是事實了 不就是已經重傷害了嗎? 為何把斷臂接回來就變不是了呢? 我想這是一般人回質疑的地方吧 |
引用:
恩恩 這樣我有點理解 但就有人看我不順眼 揮著拳頭要打我 卻都不會打到我 但我心裡會恐懼 請教蟲大 我能如何對應? 忍他.讓他.看他. 還是能告他什麼的?? |
引用:
事實上,真的要講的話,在斷手的當下,只能算普通傷害而已,而非重傷害。 要成立重傷害,就是要送醫後,一般醫療手段無法回復,才會成立重傷害。 如果一般醫療手段即可讓手臂回復原狀,那就是只有普通傷害的結果。 基於重傷害故意著手犯罪,結果普通傷害,論重傷害未遂。 又,如果送醫後,基於己意不接回手臂,因果關係中斷。 如果事後醫生評估,當時接回手臂是可以完全回復的,那麼一樣只能論重傷害未遂。 |
引用:
除了(在斷手的當下,只能算普通傷害而已)感覺有點怪怪的 其餘解答尚可理解 乾蝦解答 |
引用:
補充一下,應該是說當下只能算是普通傷害的結果。 是否可以算重傷害,還要看後續能否醫治。 |
引用:
其實我也不懂法律. 我只能用我以為的一般的中文理解能力去看"法條". 如果我來解釋為什麼沒有你問的傷害未遂,可能是因為. "重傷害"就是包含在傷害罪裡。 刑法23章 傷害罪_ 第278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際上就是只有『傷害未遂』而不是『重傷害未遂』.. 因為搜查法條我是找不到『重傷害罪』這個條目的, 但為什麼會『重傷害未遂』這個詞呢? 我猜想是因為..所有的法律人自己都不能接受,明明受害者受傷了但要寫成『傷害未遂』, 這誰能接受?!! 所以各方法綠人士就開始不同的法律見解了!!! 這是我的猜想!! 至於法綠人的解釋, 説實在的,他可能是有意為之? 或中文邏輯和我就完全不一樣,這我不知道。。 我通常是看不懂他在講什麼, 他答非所問的機會非常常見。 比如您在#88的問題很明顯是在問 因醫療技術........... 常理來說,當人體受到傷害後,要恢復就只有二種情形, 1.自愈-輕微傷勢通常會自愈 2.醫療 - 較嚴重的傷勢若不透過醫療幫助,不但不會自愈,甚至可能致死! 但法綠人的回答................ 我相信大家都看到了............跟本...答非所問... 至於別人拿棍子攻擊你,因為你的閃躲而雙方都沒人受傷時, 依現有的例子....我以為是 高機率是對方沒有違法...我們也無法可提告,甚至我也不認為警察會受理,因為沒人受傷呀! 至於..對方會不會持續企圖攻擊你................ 直到你被打傷之前...目前的司法我是看不到有對於你這個例子能提供任何幫助。 換句話説,台灣目前的法律,我是看不出有多少保護一般免受傷害的功能,除非你受到傷害, 法官只會說。。你可以奪棒呀,你可以逃跑呀,然後呢? 等你跑不動後被打傷打殘了, 法官可能會説。恩。對方傷害未遂。。。。 |
那有一天克隆人合法了 是不是世界上就不存在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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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中有電影演過
刪除他人所有記憶備份→殺人罪!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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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直糾結在自己的邏輯裡沒有意義
因為法條通常是以第三方的角度去制定 而一般人很容易把自己代入其中一方 建議你可以找法律基礎課程學習 (雙北疫情前的救國團/社區大學都有,現在不好找) 另外建議討論就好好用字 「法"綠"人士」這樣的字眼 只會讓人覺得你是帶著情緒或偏見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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