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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tttn 2020-05-01 11:06 AM

引用:
作者pompom
:unbelief: 說好的司法改革呢?!

選後就忘記。忘記就參加公祭 :o

阿一派說要讓專業的來.....
另一派說那你們自己玩改個闢......
就這樣沒下文......

:laugh: :laugh: :laugh:
就像某部會交給專業.....
專業就是學長學弟戶坑一氣.....
對就是說你交通部法務部....
:stupefy: :stupefy: :stupefy:

人生現在才開始 2020-05-01 11:26 AM

這種狀況引用19條第1項才比較合適

引用:
操恐人暗中謀害己身,常分付左右:“吾夢中好殺人;凡吾睡著,汝等切勿近前。”一日晝寢帳中,落被於地,一近侍慌取覆蓋。操躍起拔劍斬之,復****睡。半晌而起,佯驚問:“何人殺吾近侍?”眾以實對。操痛哭,命厚葬之。人皆以為操果夢中殺人。惟修知其意,臨葬時指而嘆曰:“丞相非在夢中,君乃在夢中耳!”操聞而愈惡之。

judung 2020-05-01 11:36 AM

正常人會無故或細故而殺人嗎?哪一個殺人的凶手動手時沒有思覺失調?

所以殺人者全都送往精神病院就好了,為什麼還要繳稅養法官?

呆丸的醫師、律師等『師』們,聰不聰明見仁見智,但是考試功力絕對都是一等一,可惜考比87分更高也不能讓社會更和諧、進步,可惜了這些『師』們,唉!

BLUESKYVFX- 2020-05-01 11:47 AM

神經病50萬交保 :yeah: :yeah: :yeah:

今天在FB 看到最多的一句話之一.

alpha 2020-05-01 11:51 AM

換個角度想,一審這樣判,總比定讞這樣判來的好。民主法治國家就是這樣,比較高的社會成本,換取不革命也能改變的結果;只是時間比較久+效率比較差。

leeko 2020-05-01 11:52 AM

引用:
作者galant99
拿刀子出來捅人腹部不是意圖殺人難道是拿出來舞刀做武術表演?


打個簡化的比方。

某乙搶了某甲的女朋友,某甲憤恨的說:我要殺死他,結果某甲拿刀刺傷某乙導致某乙傷重不治,法官判決某甲犯下殺人罪。

某乙搶了某甲的女朋友,某甲憤恨的說:我要教訓他,結果某甲拿刀刺傷某乙導致某乙傷重不治,法官判決某甲犯下傷害致死罪。

法官判決某甲犯下殺人罪,是因為某甲已經明確表示欲殺害某乙之意。

而法官判決某甲犯下傷害致死罪,是因為某甲只表示欲教訓某乙,無法證明某甲確實存心殺害某乙。

早年曾經發生過檢察官起訴的例子,兩方人馬打群架,一人拿刀刺傷對方(肩膀靠近頸部的位置),遭刺傷的人送醫後沒事,我們原以為是傷害罪,我們老師卻說是殺人未遂罪。

因為刺人的兇嫌握刀方式,讓檢察官認定意圖殺人。

刺人的兇嫌用虎口向後反握刀柄的方式犯案,一般用虎口向前正握刀柄(用捅的),是用手腕的力量刺,反握刀柄是用整條手臂的力量刺,殺傷力更強,所以檢察官以殺人未遂罪起訴。

法律追究罪責,必須審視兇嫌的犯案意圖,犯案動機等構成犯罪事實的條件,不是單靠行為結果來論定。

sclee 2020-05-01 12:04 PM

引用:
作者惡蟲
上訴本來就是尋求救濟,希望改變原判決,如果上訴不能變更原來的判決,那上訴要幹嘛?

而且有的時候是針對證據的可信度問題,例如某關鍵證人的證詞,一審認為可信,二審認為不可信,那認定的事實就會不同,判決自然也不會一樣。

又不是有新事證,在於法官心證逆轉判決,這是常有的事,不知你在鬼扯什麼?

果然是法律人,話都你說的

你對...你對...你對 OK啦

bibo987 2020-05-01 12:18 PM

引用:
作者leeko
打個簡化的比方。

某乙搶了某甲的女朋友,某甲憤恨的說:我要殺死他,結果某甲拿刀刺傷某乙導致某乙傷重不治,法官判決某甲犯下殺人罪。

某乙搶了某甲的女朋友,某甲憤恨的說:我要教訓他,結果某甲拿刀刺傷某乙導致某乙傷重不治,法官判決某甲犯下傷害致死罪。

法官判決某甲犯下殺人罪,是因為某甲已經明確表示欲殺害某乙之意。

而法官判決某甲犯下傷害致死罪,是因為某甲只表示欲教訓某乙,無法證明某甲確實存心殺害某乙。

早年曾經發生過檢察官起訴的例子,兩方人馬打群架,一人拿刀刺傷對方(肩膀靠近頸部的位置),遭刺傷的人送醫後沒事,我們原以為是傷害罪,我們老師卻說是殺人未遂罪。

因為刺人的兇嫌握刀方式,讓檢察官認定意圖殺人。

刺人的兇嫌用虎口向後反握刀柄的方式犯案,一般用虎口向前正握刀柄(用捅的),是用手腕的力量刺,反握刀柄是用整條手臂的力量刺,殺傷力更...



正手刀反手刀只是習慣問題.正手也是可以殺人.
有沒有殺人意圖和教訓對方只是一層紙的距離
都是自由心證...

SanjaySinghania 2020-05-01 12:33 PM

引用:
作者惡蟲
1.前面講過,需要經過專業醫師鑑定,判斷行為時是否有識別能力,你覺得這種情況可以過得了鑑定?

2.刑法19條第3項就已經有明文規定了。


只要不是原始野蠻人,只要受過教育,就被現代道德觀約束著,
殺人是最嚴重的行為,將殺人付諸行動者只有兩種:
一是久經訓練,視人命如草芥的殺手(戰場上的軍人)。
二是理智線切斷,無法用理性約束衝動的人。
以此推導,除了第一類,所有殺人犯都應該無罪釋放了,善哉。

arnan 2020-05-01 12:38 PM

看報導在美國這種精神病人不能接受審判
需要強制在精神病院治療
但要是病好了不代表沒事...反而就得接受審判了
而沒好就得一輩子待在精神病院
如果台灣能做到這樣那我覺得OK啦
怕的就是五年後沒治好就放出來趴趴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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