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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嚴懲酒駕 林佳龍提議沒收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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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歡迎來到台灣阿 :laugh: 台灣人很熱情的,台灣顧客喜歡教店家如何做生意,台灣患者喜歡教醫生如何看診。聽說對岸也是如此。兩岸不愧是同根生 :D :D :laugh: :laugh: |
哈哈 看完後
我只想到老殘遊記 「贓官可恨,人人知之;清官尤可恨,人多不知。蓋贓官自知有病,不敢公然為非;清官則自以為不要錢,何所不可,剛愎自用,小則殺人,大則誤國。吾人親目所見,不知凡幾矣。」 不知 樓上的幾位 要怎麼解釋? 再舉個我印象深刻的例子,台北圓環 當初重蓋,聽了多少所謂的專家 學者 蓋成玻璃帷幕 當地的攤販就已說不可行 結果勒? 的確,不會有人在那邊指導如何開刀,因為現代,能進入手術室的 只有醫生護士之類 很多事情,現場人員才是真正懂什麼叫做現實狀況 尤其這些年來,多少自稱"法律專家"的 把台灣搞成啥樣子?(別跟我說我扯政治,只是再說事實!!) |
應該都知道媽媽嘴的案例吧,我覺得那法官真...棒...
員工上班時間殺人,老闆得連帶賠償... 內容懶的找了,各位自己上網找判決理由來看 所以..我借你車,你酒駕,成為公共危險罪的連帶共犯.... 也不是不行啊,就沒第三人的問題了...我再向你求償就是了 當然,還有點判斷點 1.我借你車時,已知你喝酒 2.我知道你已經是酒駕慣犯,你的車已被沒收,所以才跟我借車(當下沒喝酒) 3.我不知道你有喝酒的習慣,你說要搬家,我的貨車就借你.... 1.2.成為連帶共犯,大概沒人會靠北...除了當事人我 3.問題比較大,以後要借車,先問你有沒有駕照,再問你有沒有酒駕...再簽一下切結.. 明知你沒駕照,我還借你車,結果你撞死人,我要連帶賠償...這有案例 可以預期"車借友人搬家,無辜被沒收"然後車主哭訴沒辦法工作..... 車這種東西...本來就不該隨便借人啊..... 現在..其實就看那個菜鳥法官,敢先衝...先把一個酒駕慣犯,沒收他的車 最好是高級車....沒收的車,是要被銷毀的... 有了首例...多來幾次,慢慢就會成慣例 然後再來一個借車的酒駕....再沒收... --------- 連帶共犯的推論.. 一個酒駕犯的成立,就是喝酒+開車..(廢話...) 就外部來看,我們無法得知,車是不是他的...也沒必要,因為那車,是他的犯罪要件之一,那是犯罪工具 就內部來看,那車是他借的,也許是他偷開他哥的車... 因此,車主應該求償的對象,不是執行沒收的單位 而是借車的,偷車的人....因為他的故意,導致你的車輛滅失 |
我只知道孫道存欠稅被管收,錢跟水龍頭一樣用噴了馬上就交了
所以關最有效,總不可能關在裡面還能在外酒駕吧,又不是宋七力 |
大家要一個合理有效的解決方案
而不是因為法令限制而因噎廢食 如此一來法令失去原來的目的 看看多少最高法院的判例被停止適用 看看多少引用判例時卻不考量與原判例背景是否類似 法令不是定律 法令是被制定出來的規範 是目前大家行為的準則 如果已經失其效用 再用失去效用的法令來束縛自己 這........... :think: :think: :think: |
引用:
不要搞人家的飯碗好嗎,拜託配合一下 |
引用:
是是是 小弟配合....... 小弟做出以下更正 沒收車輛 侵害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之財產權 憲法第15條已有明定 爰此 不管以任何形式進行沒收 其本質上係屬違憲 |
引用:
我很好奇,法定違法的物品算不算財產呢? |
立法委員自己都會酒駕了,民意太軟社會太假掰,倒楣的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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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酒駕 林佳龍提議沒收車輛!
就立法多個鞭刑就好
被打過的人 就不敢隨意酒駕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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