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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聞]荒謬 撞癱人搞不清誰開車 車上兩人都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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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過高雄地院認為依常理判斷,"不可能"由上司為部屬開車,因此認定是陳開車......... 這句話根本不能成立...法官那邊真的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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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時候舉證的應該是車上兩人 誰不是駕駛啊 怎麼會是被撞的指證誰是駕駛呢 那換成是撞死人了 只要車上有兩人以上乘客 只要沒人承認誰是駕駛 那豈不是駕駛都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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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cdgQpa1pUUE#! Google自動駕駛車 在台灣開這台車上街撞死人都不用怕了 因為你無法證明開車的是我還是google,基於"無罪推定"原則 本人無罪釋放,真是太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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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加州與內華達州已通過自動車上路的條例, 美國也是採用無罪推定的, 所以.....歪國人都是白痴嗎? :shy: 還有自動駕駛車中當然一定有駕駛記錄系統, 甚麼時候是自動駕駛, 甚麼時候是真人駕駛, 一查記錄便一清二楚了。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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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那萬一記錄被銷毀掉的話呢? 或是我主張電腦有BUG,當時明明是自動駕駛狀態呢? 或是我的確是手動駕駛,但油門突然不限控制加速呢? 美國最先進的戰鬥機F22的電腦都有BUG了,何況是車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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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無限上綱「無罪推定論」、犯人很明顯就是容疑犯其中一人、所以容疑犯要自己證明自己無罪 :tu:  司法要改革ㄌ、獨你司法他喵的立! :t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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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鵝把刑事訴訟法的一部份引上來好了,大家參考一下啥叫罪刑法訂/無罪推定和當事人進行主義吧:ase....BTW,鵝知道這個案子的結果很令人不爽,不過因此就說有人亂搞的話恐怕會讓自己引火上身(在座諸位很難證明控方或裁判者與被告有啥不當的關連吧:ase),所以鵝勸某些朋友還是謹言慎行些才好:ase:ase.... 第1條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規定追訴、處罰。 因受時間或地域之限制,依特別法所為之訴訟程序,於其原因消滅後,尚未判決確定者,應依本法追訴、處罰。 第2條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第3條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第154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第156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第161條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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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司纏訟7年多至今年初 全台有幾個法院? 快2000個法官.跟聯邦差不多了耶-----XD 7年~~~ :laugh: :laugh: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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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法律是一種死的制度...要依照這制度不偏不倚的大家一起玩就是這樣~ 是不是合理的審判只有天知道,因為在怎樣做都無法完整的還原"當時"的情景 (除非有時光機),只能依照現有的證據來一步步還原現狀。而所謂合理的審判 ,也還要看合理是針對誰說"合理"。對於強姦犯,法律規定上就是沒有死刑, 如果是被害人家屬的話,當然希望加害人判越重越好,甚至於死刑都不為過, 但是,這樣就是"合理嗎"?合誰的理? 本來檢、警、調在加上最後審判的法官,都是一個個緊緊相扣,當然不是完全 要像您所說的「必需要警察、檢察官、法官三方無誤加上天時地利人和這樣一 個案件才能真正得到合理的審判」,但最初的主導權完全試在於檢查官身上, 所以如果一開始的方向就已經走錯了,又怎麼能要求後續的法官能夠很合理的 導正?所做的限度也有限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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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是有一些人喜歡以自己的觀點去解釋法律 沒事情還好,大不了嘴砲輸贏 一旦有事了就會吃虧。 話說回來,社會也不能缺少這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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