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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人加碾屍判6個月
自衛殺人判3年 :laugh: :laugh: :laugh: 之前mobile01 上有討論過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7&t=1982222&p=1 這就是台灣啊~~~哈哈哈~~ |
忍不住插個嘴
說到這把廓爾喀彎刀,
背後有台灣之光, 台灣專業刀具廠加工製造的。 學弟去年11月才問我要不要收一把作紀念, 我嫌麻煩回絕了! |
引用:
哪位懂法律的麻煩給小弟開釋一下 |
引用:
哈哈,完全標準的台灣黑道處理模式 外型+警官妹際+哇共西勒阿=阿無理溝妹安怎!!! :laugh: :laugh: |
引用:
這不很像卡繆寫的「異鄉人」的劇情嗎。 開第一槍是自衛,朝著屍體繼續開槍是殘暴… 不過書裡面,因為後面開的幾槍,才構成主角被重判的原因… |
引用:
我那位叔叔倒是沒那麼想 是對方過來撞他 但因為對方是學生 所以他也沒有追究 我講的是 用"對方可能還會掏出槍"為理由 然後把手上"實際上"沒有槍的人殺掉 法律上是沒辦法接受的 否則大家都想來想去又殺來殺去 不都完了 引用:
我不懂法律 但大家能討論一下 奪槍之後 指著對方 會有殺人犯意的問題 所以用"殺人罪"論處 再以防衛過當減刑 刑法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車禍撞死人的 開車時並沒有殺人犯意 所以只能用"過失致死罪"論處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輾過屍體的 不是撞死人的 是以"污辱屍體罪"論處 刑法第247 條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者在刑法上的構成要件不同 所以檢察官起訴的法條也不同 法官論刑的刑度當然也會不同 法官在殺人罪上判三年 有考量到對方是初犯與自首 還有當時的情狀也確實值得同情 就算在法律整體的考量上 沒辦法下無罪判決 但其實已經輕判了 台中那兩個案件 犯後的態度確實堪稱人渣 但犯罪行為卻構不成重罪 法官就算想殺他也沒辦法 可爭議的是 為什麼犯後態度那麼糟 法官卻沒有判最重的刑度?? 分別判個兩年跟五年才符合人民的正義吧 大概 台中真的不一樣吧 唉...這已經不是法律的問題那麼單純而已啊 |
引用:
+1 沒遇過那種狀況的人,是無法體會當事者的心情 另外有部電影"捍衛家園"巨石強森演的那部,據說是真實電影 裡面有段是這樣,一個特種部隊退役拿著大木棍的人,衝去砸賭場 賭場裡面不管拿槍還是拿摺凳的,通通不是他的對手,最後陪審團判無罪 要是這情況來到台灣,我看他肯定"抓起來,關到死"... 還有,不要跟我說每個法官都是公正無私,依稀記得之前法官受賄的新聞沒 大眾忘了我可沒忘阿 :laugh: |
引用:
拿槍的我沒有異議,畢竟槍打出去就是會死人.. 但是對於倒車這段我有點意見 因為他已經先撞了人了(先發生) 後來倒車輾過屍體(此時屍體不知死活..) 那我可不可以也這麼說, 開車者,因肇事後心生畏懼 又誤信民間說法,人死了賠比較少 故倒車輾屍意圖殺害被害者 那這樣就不能用"汙辱屍體罪"來看囉 有沒有"蓄意謀殺"這條阿,還是可以直接用"殺人罪"來看 如果以上所說可以成立的話,那建議鄉民還是多練一下嘴砲吧 :laugh: |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ssueID/20100513
新聞是說當場就把人撞死了 基本上你可以學坊間的說法 然後自己去馬路上找個受害人 看看法官是否真會聽信你的說法 如果可以 那你就贏了 如果你遇到頭腦沒問題的法官 那就是你自己選擇殺人的 不要說是鄉民誤導你 為什麼台灣奪槍護花會被判三年呢??? 因為不能隨便打開無罪的方便之門 讓人民無所忌憚地以暴制暴 大家都來比拳頭大 在這案子來看 "或許"能算是正義 但以台灣這種民情來看 絕對會害死更多人 護花奪槍判三年的法官 比台中那種隨便縱放人犯的法官 更符合台灣現在的治安需要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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