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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人都是會有猴子的時候, 我也不例外, 違規就是猴子, 不要太敏感了.
上面寫了說明, 但忘記補充時間效應, 隨著嚴格執行, 那些例外情況機率會更低. 所以效果會越變越好, 這才是"我認為"法規應該要有的效果. 而不是特意為"已經知道無照不可上路卻還是上路"的人, 發生事故後去著想. 這就像颱風天還去爬山的, 原理其實都一樣, 法規消滅後, 自然也會消滅. => 就是放生的意思. 不要誤解成"加害." 除非你與眾不同, 能夠在路上就像在玩遊戲一樣, 可以看出對方是有照還是無照. 然後特別朝無照者撞過去 (我想多數人即使能分辨也不會這樣找麻煩). 所以, 按照數學與邏輯, 其實好處多多. 只是人世間不是如此運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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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你講的智障方式就是完全沒有想到如何解決完全可以發生的例子阿. 責任歸屬本來就應該要看實際情況的阿! 本來就不應該光看有沒有照就可以分別的. 本來就不應該. 本來就不應該. 本來就不應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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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se :ase :ase 只能說, 你對, 我完全不曉得怎麼回你這個部分. 括弧裡面那句還是驗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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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錯,所以要重罰他不是嗎 但不代表,如果另一位有錯可以不用罰 這邊一直強調的是把應負責任區分清楚,這並不叫為誰著想 如果有錯不用罰,那變成一種縱容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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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那些寫的其實就是指出很多規範設定的同時是替自己未來犯錯可能遭遇去特地設想. 其實數學與邏輯並無法解決你說的那種要求, 因為那本質上就是不應該存在的, 只能歸咎全責. 但如果你要堅持, 我唯一建議(這也是道路法規可用但工廠業界不行), 就是無照額外加刑責. 就是比普通有照的多一條刑責. (簡單說一定要抓去關, 即使車禍按照權責分配) 此外, 另一位有錯可以不用罰也是不存在的, 因為無照所以沒有辦法保險, 另一個無論如何都要自理? 這方面就要找法律專家了. 很多數學與邏輯可以告訴你最好的方向, 但人文以及錯縱複雜的法學(保險)就難解了. 然而你的假設還是堅持無照上路, 既然存在就是道理, 而不是乾脆讓他倒楣日後消失. 那就真的很難解. PS. 我沒意見, 因為這不是對錯問題了, 而是你要讓這種不該存在的保留存在的意義. 只能跟你說, 沒人可以"預見對方是否有照"而去故意犯罪. 無照上路可以是自我意識的選擇, 但沒人有可以有意識地去選擇無照的人來出事情. 與其說是縱容... 不如說是明知無照卻還上路的人, 全部吃下去吧. 懂這個邏輯? (未來就會極度去消滅無照上路的人, 除非生死(生產)必要, 沒人願意犯罪) |
引用:
另一位因無照而無保險理賠,應該還是可以求償的 而對方賠不出來這問題,跟有照、無照沒關係,不管有沒有照、都有可能會遇上對方賠不出來的問題 另外,我也提出了個人認為比較具嚇阻力的罰則,就是希望能消減無照上路的情況 而以你說的倒楣方式 (無照全責?),個人認為、無照上路的情況不會有多大改變 這樣說起來,誰才是在助漲無照上路的情況呢....... :confused: --- 另外再補充一下 即便採無照全責,在上面說的 "有錯不用罰" 這部分,也應該要有個說法能讓人認同的....... |
引用:
賠償問題就交給保險專業吧, 你(個人)認為那個方式對於無照上路不會有多大改變也行. 不要說別人的看法是助長, 這太低級了, 任何有點腦子的都可以看出來這是消滅無照上路. 至於最後面那個, [認同]的問題在於不是取決於邏輯與對錯, 而是取決於人文與法學. 我直接問最簡單的, 你要怎麼賠償一個不存在的人事物? 以及對其負責? 給予權益? 這很根本. 駕照這件事, 不是有時候有, 有時候沒有, 所以一個人"不可能無意識"的無照上路. 但辨識對方有沒有駕照是不可能的事情, 所以一個人"不可能特挑無駕照"的對象搞事. 所以你的意思是要去保護一個有意識違法的人? 給予一個知法犯法的權力? 說直白了就是這樣. 闖紅燈你可以罰, 超速你可以罰, 問題是賠償要有對象, 要有動機, 你找不到. 前者不該存在, 後者反而是無照的那個意圖才是可確認的, 不是嗎? 你這樣還不懂? 所以邏輯上, 無懈可擊, 問題在於人文與法學. |
引用:
出現這種特例還是可以走民事求償, 民事求償跟刑事責任并不直接挂鈎。 不然可以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跟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範圍。 https://www.cali.org.tw/ https://ec.tfmi.com.tw/Content/Compulsory/Index.aspx |
引用:
你可以說人家的方式是在堅持無照上路,人家不可以說你的方式是在助漲?? 既然這樣,我的耐性也到此為止了 能不能消減無照上路,看的是用什麼方式、達到最有力的效果,懂這個道理嗎 沒有足夠嚇阻力的方式,那不是在助漲是什麼?? 再加上"有錯不用罰"這部分你的說法,根本就是在說瞎話 對方賠不賠得出來,那都是另一回事 我在上篇回文最下面補充的那段,就是在提醒,結果你還在糾結保險賠償的問題....... |
說的也夠多了,跟一些說瞎話的人也討論不出個所以然
簡單結一下,討論的重點若是放在消減無照上路,那就是看哪種方式較具足夠的嚇阻力 並且法律須做到公允,讓有錯之人、都必須負起他應負的責任 如果連這麼簡單的道理都不懂的話,說再多都是空話 個人認為僅用"無照全責"、確實就是沒有足夠嚇阻力,更妄談能做到公允 有些站友說得很好,沒抓去關、都沒有足夠的嚇阻力,尤其對有錢人來說更是如此 再者,犯錯之人即使有照,不能因對方無照他就不用罰 為什麼也要堅持這個?? 我想這應該用不著解釋,這麼簡單的道理、有點腦子的人應該都明白才對 --- 最後說一下,我個人目前最終的看法是... 不管是在消減無照上路的情況、或者是在法律必須做到公允,這兩者無論哪一方、都不應該被放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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