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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搭火車逃票刺死鐵路警李承翰 兇嫌一審判無罪、強制就醫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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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belief: 說好的司法改革呢?!
選後就忘記。忘記就參加公祭 :o |
引用:
2024,2028的支票阿 2016的支票可以用40年吧 |
引用:
可以去看蔡宜芳提告的19人 罵「智障」的被起訴 「腦殘一個、幹○娘」沒和解也不起訴 標準似乎本來就不只一套、兩套吧 如果法庭只是很簡單的若P則Q 其實現在這個時代不需要法官 大家參數丟進去給電腦跑公式 結果很快就出來了 |
王景玉殺的是兒童
判得比較重是一定的 不過這差距應該也不至於大到無期跟無罪的差別... |
引用:
你這票期是不是少寫了一個零 :confused: |
引用:
並不是有精神疾病就可以獲得減免,更重要的,是在行為時是否有識別能力。 這類型的案件,會有二份鑑定報告,一份是鑑定行為人是否罹患有精神方面疾病,另一份就鑑定行為人在行為時是否仍有識別能力。 因為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其實很多,比許多網友想像得要來得多。 這些患者大部份與常人無異,行為舉止都跟正常人一樣,他沒說別人不會知道他有精神疾病。那些從外表上可以一眼判別的,都是屬於症狀嚴重的,只佔所有人中的少數而已。 而且即使是發病,大部份人也不一定會做出攻擊行為,通常是受到外界刺激而發病比較有可能出現攻擊行為。 所以即使是確實患有精神疾病,也不代表在法律上就沒有責任能力,還得透過專業醫生的鑑定,判斷在行為時是否仍有識別能力,才能依法減免。 |
照這種說法
吵架吵到情緒失控殺人都能算是精神疾病了阿 那因為吵架殺人的應該都要判無罪才是 因為極端憤怒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緒跟行為 這樣還能算是正常? 只因為他沒有精神病史.沒有就醫紀錄 |
引用:
1.前面講過,需要經過專業醫師鑑定,判斷行為時是否有識別能力,你覺得這種情況可以過得了鑑定? 2.刑法19條第3項就已經有明文規定了。 |
引用:
你話說太早 等二審,三審定讞再說罷 台灣司法判決,經常大逆轉 到時不同法官互相打臉,這就是台灣 |
引用:
上訴本來就是尋求救濟,希望改變原判決,如果上訴不能變更原來的判決,那上訴要幹嘛? 而且有的時候是針對證據的可信度問題,例如某關鍵證人的證詞,一審認為可信,二審認為不可信,那認定的事實就會不同,判決自然也不會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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