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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那麼快找位子坐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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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你能"證明"犯人會逃亡或不會逃亡? "檢察官無法舉證被告有逃亡之虞,裁定新台幣30萬元交保。" |
引用:
我就是對號入座,有人模枋我,你是羨慕還是嫉忌啊? 加油,也許有天你也會有粉絲。 :laugh: :laugh: :laugh: |
引用:
最主要他自首,還有真要跑很多機會可跑。現在羈押意義不大,調查完一樣會放出來,有人是判刑後才跑的。 刑事訴訟法10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釋字655號: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被告犯該款規定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
其實蠻羨慕的
我都沒有粉絲 :cry: :cry: |
引用:
按照這樣的想法,乾脆以後嫌犯一律不得交保 :o :o :o |
引用:
655? :shock: ....其實我只是想問 那家全家的飲料能不能寄杯啊~ :D |
[YOUTUBE]Kl0rlFDWB4g[/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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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牠並沒有"自首", 頂多算是投案 |
這串是全家就是你家耶!!不是砍警那串內!!
再這樣下去我快錯亂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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