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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carShih 2016-08-03 05:45 PM

別那麼快找位子坐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我愛E奶 2016-08-03 05:52 PM

引用:
作者Adsmt
用你的邏輯回你,那這樣就乾脆都羈押,交保等制度直接廢除就好了。
上面都寫了,羈押理由是避免串共及湮滅證據,不是大罪小罪的問題。

台灣網友都很神,看一些隻字片語就自認比承辦人員還了解內情。


所以你能"證明"犯人會逃亡或不會逃亡?

"檢察官無法舉證被告有逃亡之虞,裁定新台幣30萬元交保。"

Adsmt 2016-08-03 05:53 PM

引用:
作者OscarShih
別那麼快找位子坐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我就是對號入座,有人模枋我,你是羨慕還是嫉忌啊?
加油,也許有天你也會有粉絲。 :laugh: :laugh: :laugh:

Adsmt 2016-08-03 05:55 PM

引用:
作者我愛E奶
所以你能"證明"犯人會逃亡或不會逃亡?
"檢察官無法舉證被告有逃亡之虞,裁定新台幣30萬元交保。"

最主要他自首,還有真要跑很多機會可跑。現在羈押意義不大,調查完一樣會放出來,有人是判刑後才跑的。

刑事訴訟法10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釋字655號: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被告犯該款規定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OscarShih 2016-08-03 05:55 PM

其實蠻羨慕的

我都沒有粉絲 :cry: :cry:

Jose Chin 2016-08-03 06:06 PM

引用:
作者胖喵喵
怎麼知道他不會逃亡? :confused:


按照這樣的想法,乾脆以後嫌犯一律不得交保 :o :o :o

人生現在才開始 2016-08-03 07:00 PM

引用:
作者Adsmt
最主要他自首,還有真要跑很多機會可跑。現在羈押意義不大,調查完一樣會放出來,有人是判刑後才跑的。

刑事訴訟法10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釋字655號: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被告犯該款規定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655? :shock:


....其實我只是想問
那家全家的飲料能不能寄杯啊~ :D

polar168 2016-08-03 07:06 PM

[YOUTUBE]Kl0rlFDWB4g[/YOUTUBE]

kst0011 2016-08-03 07:08 PM

引用:
作者Adsmt
最主要他自首.......


牠並沒有"自首", 頂多算是投案

pubphc 2016-08-03 07:29 PM

這串是全家就是你家耶!!不是砍警那串內!!
再這樣下去我快錯亂了!!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5:2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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