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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l 2016-06-12 10:46 PM

引用:
作者palmdeve
該怎麼修???

採用德國規則,外側車道無車時必須在外側行駛,超車時才能使用內側車道。

暴君T-103 2016-06-12 11:16 PM

引用:
作者smoguli
疑???

不是經濟困頓物價飛漲人人22K,怎麼可能還有閒錢買車買油,

再說就算慣老闆再會買超跑,一次也只能開一台出門.

路上跑的4輪應該變少才是,一定是哪裡誤會了

:think:

有錢買新車,沒錢買中古車

台灣路上跑的車,應該過半都是10年以上的中古車

palmdeve 2016-06-12 11:53 PM

一直很想問,內車道為超車道...速限加10以內都OK 是哪邊有明文表示的??
開三高土城以南中線, GPS速度顯示 111~113 , 前方車子慢慢接近 , 之後往內切
確發現中線一排車子, 車距也不長, 短時間內也切不進去 ....
此時是該減速 , 退回原中線一起龜 , 或是加速到 12X , 超到最前面去 , 再切回中線?

P&W 2016-06-13 12:06 AM

引用:
作者sutl
採用德國規則,外側車道無車時必須在外側行駛,超車時才能使用內側車道。


台灣的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你仔細看,其實就是這樣寫的,是交通部廢柴不想多一事.........

如果今天跟英國一樣,速限改到130,並且使用均速設定,而非使用當下的速度來做監管,即使塞車一段時間,一旦離開塞車地點,也可以迅速的抒解車流,不過台灣還有許多設計上的問題,像是上交流道沒叫人加速,反而弄個限速牌叫人不要開快,還有部分交流道的加速道過短,還有駕駛人習慣不良,沒加速到接近100就直接切,我還看過多次直接切內線的,喜歡形成車牆、開車只看前面不看左右、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變換車道不轉頭確認、死守內側車道......

P&W 2016-06-13 12:10 AM

引用:
作者palmdeve
一直很想問,內車道為超車道...速限加10以內都OK 是哪邊有明文表示的??
開三高土城以南中線, GPS速度顯示 111~113 , 前方車子慢慢接近 , 之後往內切
確發現中線一排車子, 車距也不長, 短時間內也切不進去 ....
此時是該減速 , 退回原中線一起龜 , 或是加速到 12X , 超到最前面去 , 再切回中線?


這是警察的微罪不罰權限,主要是希望你能維持車輛,在高速公路的最高速行駛,強化公路抒解車流能力,雖警察知道也配合讓駕駛提高車速,可以減少塞車問題,但迂腐的交通部仍然是我行我素,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一直在出爛政策亂搞高速公路的速限跟規則.............

csshih 2016-06-13 12:32 AM

引用:
作者P&W
台灣的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你仔細看,其實就是這樣寫的,是交通部廢柴不想多一事.........

如果今天跟英國一樣,速限改到130,並且使用均速設定,而非使用當下的速度來做監管,即使塞車一段時間,一旦離開塞車地點,也可以迅速的抒解車流,不過台灣還有許多設計上的問題,像是上交流道沒叫人加速,反而弄個限速牌叫人不要開快,還有部分交流道的加速道過短,還有駕駛人習慣不良,沒加速到接近100就直接切,我還看過多次直接切內線的,喜歡形成車牆、開車只看前面不看左右、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變換車道不轉頭確認、死守內側車道......


上次數字站一堆天才大戰內線道
就有人真的寫email與公文去問交通部
得到的,通通都是模糊的回答,廢柴也不是這樣做的............

P&W 2016-06-14 10:13 PM

引用:
作者csshih
上次數字站一堆天才大戰內線道
就有人真的寫email與公文去問交通部
得到的,通通都是模糊的回答,廢柴也不是這樣做的............


其實時間推到十多年前,當時有立委就明確要求交通部必須統一速限,不要這段80那段90這段又100的,然後交通部同意了,改完之後新開發的道路又開始故態復萌搞腦殘,新開的雪隧就80、北部通車的國三就110-100-90,然後一堆道路又開始快快慢慢,很常見省道的速限比線道還慢的,還有省道單邊四線道下坡速限40的,我爸就中過槍狂罵∼ :D

AndyCandy 2016-06-14 11:34 PM

引用:
作者palmdeve
一直很想問,內車道為超車道...速限加10以內都OK 是哪邊有明文表示的??

我的理解是加10是因為測速照相會有誤差需每年校正,車輛速度表也是,
為了避免爭議,所以測速超過速限10以上才會開單,跟車道無關。
注意那個「得」字,意思是可罰可不罰,並非就一定豁免。

所以速限110最多開到115、116就好,別給自己找麻煩。 :D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
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
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GOLDHAN 2016-06-15 09:28 AM

要當超車道就限定超車專用

模模糊糊的要人禮讓給超車用途 又允許可以在最高時速行駛

跟修法前轉彎車直行車路權一樣,轉彎幾分之幾前路權是誰之後又是誰的

最後就各自解讀,只要存在模糊空間就存在危險

迷路的小狗 2016-06-15 09:40 AM

+10的來源公路警察局有講過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 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暨第11款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故行車速度逾越法定速限未達十公里者,以勸導為原則免於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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