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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ori531 2016-05-21 12:11 PM

快修法阿,不是已經新政府上台了= =
我看乾脆改奴動部算了拉

healthfirst 2016-05-21 12:30 PM

你的工時變形了嗎?
從家樂福工時狀況談起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7142

2014年也有人爭取過
雇主也是統一相關企業 :laugh:

lecod 2016-05-21 04:27 PM

引用:
作者x1013 PRO
公務員這樣解釋法條並無錯誤
黨主席真的漏看條文了
勞基法第30-1條等於是後門條款 :stupefy: :stupefy: :stupefy:
可憐阿

其實有錯誤

如果公務員是直接拿30-1並表示符合要件,那沒話說

但竟然是用奇妙解讀的30條 :rolleyes:

barcelona3600 2016-05-21 04:43 PM

引用:
作者lompt2016
這就是文字遊戲了
因為以周來看
本周七日 我在第一日休假
下周七日 我在最後一天休假
所以理論上最高可以凹到連上12日
不過這通常是員工要積假才會這樣
這樣被凹地就....
這算是游走邊緣 看是要對勞工好還是壞了
而這邊就看到北市府的態度了

科P他底下的人都被他弄走一堆了.....你想他會幫勞工嗎?
:jolin: :jolin: :jolin: :jolin: :jolin:

qttttn 2016-05-21 05:33 PM

引用:
作者barcelona3600
科P他底下的人都被他弄走一堆了.....你想他會幫勞工嗎?
:jolin: :jolin: :jolin: :jolin: :jolin:

這是啥邏輯.......
在外面公司不行就請你走人......
留下不是有能力就是皇親國企......
還是那些走的人都是強到無可替代依走動搖國本.....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以前是腐爛就是一堆皇親國企......
一整個吃錢結構...... :stupefy: :stupefy:

asdfgz 2016-05-21 05:52 PM

這樓有人說到有個罐老闆 ,身體強到比鋼鐵還硬朗 ,又不是每個人都和他一樣是鐵打的身體
,還操到多人離職

貫老闆就是貫老闆了 ,不會幫勞工+1

人生現在才開始 2016-05-21 06:53 PM

現在市府跟中央對法令的解釋明顯不同調
勞動部的解釋是只要勞資雙方合意就可以
那好 現在勞方人都跑了 明顯沒經過合意 要不就是勞方片面反悔
是不是該請資方提出證據證明合意的存在?
怎麼會一副說得通就好的樣子... :jolin:

csshih 2016-05-21 07:19 PM

引用:
作者SMiLEAhPaiN
所以我才說他這樣是讓大家知道,原來可以這樣搞... :stupefy:


+1
這只不過是把後門條款拉到大螢幕前讓大眾檢視
還有勞動部與這邊被慣老闆吃死死還忠心護主的怪人
一併通通拉出來檢視 :mad:

真象 2016-05-21 08:06 PM

個人法令解釋
條-項-款
例:勞動基準法第30-1條-第1項-第2款指的是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引用法令如下

勞動基準法
第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第30-1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依個人看法第3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被第30-1條,第2項所限定在農林漁牧業。
因此本次解釋引用30-1條第1項第3款,有違法的疑慮?

ALos 2016-05-21 09:14 PM

天龍勞動局,網站有新聞稿公告。
就勞基法第30之1條,也有指定之行業的說明。(行業不算少)
http://www.101lge.idv.tw/3data/g7_1.htm
----------------
(資方)老闆看過之後,可以繼續合理壓榨。(連續上班12天,資方划算多了。):like:
不合意的可以不要做,然後再結合媒體發缺工新聞。
這樣才有理由找外勞,再加強求職者抗壓差的社會印像。

簡單算一算,用連續上班12天,從月初算假日1號、14號、27號。
繼續算到下個月(30天)起算放假日10號、23號。:eek:

1個月放2∼3天耶,天大的資方恩惠,真的要知足。
不然,沒創業就喝西北風了。 :cry:

勞動局真棒 ∼
能當公務員真棒 ∼ :laugh: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7:3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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