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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傳說中的暴民修玻璃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047772)

2005 2014-05-01 11:34 AM

引用:
作者小閘蟹
照理來說, 我的想法應該要持中立

我覺得那些包圍立委、打人、攔車、趴車的暴民,其行為更令人髮指

今天若換成你是當事人被圍被攔你作何感想?

88space88 2014-05-01 11:36 AM

這個社會,
人可以無恥到頻頻踩線還拼死狡辯,
這已證明台灣已沒救, 與這個78區一樣.

th27a 2014-05-01 12:15 PM

引用:
作者Shiun714
真辛苦
一張破玻璃還沒討論完阿 :jolin:

來換話題吧

傳說中的飛鴿傳書

http://i.imgur.com/pfrYA3r.jpg
http://i.imgur.com/vQdnSqR.jpg

廠公應對範例
http://i.imgur.com/oDHqa9V.jpg


完整公文 (http://disp.cc/m/?#!tread-163-7Dfd)

這個應該貼到置頂的電信法哪一篇,這都屬於該死的網路管制. :tu:

ruinousdeity 2014-05-01 12:28 PM

引用:
作者小閘蟹
就如同你也同意的, 玻璃到底有否破損, 為何破損- 因為我們都不在現場, 照片也不夠清楚, 最終的結論形成一種羅生門.

照理來說, 我的想法應該要持中立, 佔 55比才對, 但自從, 我親眼看到一篇文章之後, 提出這個疑惑, 某人 (不是指你哦) 的說法實在是很難令我再相信他一個字:

-------------------------------------------------------------------

我很疑惑一點:

如果有人把別的越南嫖妓的照片, 誣指是學運的人的照片,

這樣算不算是對參與學運的人的侮辱呢?

請問這樣有犯公然侮辱罪嗎?:confused:

----------------------------------------------------------------

但我也真的挺好奇, 這樣是否有觸犯公然侮辱罪呢?

這樣的感覺, 很像是課堂上坐在後面的人, 把前面的人椅子抽掉, 導致前面的人一屁股坐下去, 受傷 (不管是顏面受傷, 身體受傷, 心靈受傷) , 惡作劇的人只淡淡回說: 我...

實際上不應該是什麼55波,坦白講就是沒有討論的價值,蔡委員把行車紀錄器公布就好了,
結果就只有一個,有再多可能性對結果都不會造成影響。

此外,人腦對於模糊不清的情報,不管是視覺或是聽覺,都會因為經驗自動的對其進行訊息上的差補,
試圖把不能分辨理解的訊息變成經驗上可以理解分析的,但通常這段過程出來的結果都不是正確的,
所以對於這種情報上模稜兩可的事情,我是傾向不能猜、也沒有必要猜,反正真相只有一個。

至於你最後的問題,我在另一串有回答你,你翻一下發言紀錄應該可以找到。 ;)

尤典汴太d+ 2014-05-01 02:47 PM

引用:
作者CafeJazz
表示你有認真研究過~你的看法給予尊重
這才是討論~不是針對性爭吵

1.我提出的的看法推斷都是根據目前證據~如有錯誤歡迎指正~同意等菜的影片才能真相大白

2.菜的記者會有說玻璃2次遭擊~第一次鎮江街約50白髮男子~第二次林女車上下來的黑衣男

3.確實影片A.B都可以顯示蔡車肇事逃逸~有人攻擊你~你要在原地等警察~還是逃離現場?林女車子緊急煞車後~1秒後蔡車就追撞~1秒之間是刻意追撞~還是反應不及~自己判斷~別忘了前面還掛2個人~會阻礙駕駛視線

4.短短4秒就可以從下車到攻擊~4秒能作出判斷有人惡意追撞~並武器攻擊"完成"~此子大有可為
正義還是暴民~法官會有判斷~我很想知道是蔡正元還林女比較煩惱
是早已有攻擊意圖~還是為了阻擋肇事逃逸才有攻擊?是肇事逃逸先發生~還是攻擊先發生?
從影片B已經有證實~我不想再重複~自己看吧!

5.這點我同意你的看法
6.從目前公開的影片~確實還有部分時間沒看到蔡車~趴車的B.C男應該盡早出面指控玻璃破裂是造假
B.C男是最好的人證~到時候法官也會詢問B.C男的~看B.C男是何說法吧
就跟蔡正元不公布影片相同~B.C男不出面指控玻璃破裂造假~沒有違法
我也很希望B.C男出面指控~只要出面指控造假~蔡正元死的很難看~快出面指控吧!

7.為何開到中山一派出所~不選其他警察單位~這部分我沒研究過
蔡正元的說法是車上特警的建議~所以任何人看法我都沒意見~你說挺有趣的~我同意
8.蔡正元記者會有提到~第二次黑衣男攻擊"已有破裂"的玻璃
在三立晚間節目中(我算是忠實觀眾吧)有說到第二次攻擊時~有碎屑噴到特警身上

既然都互相尊重,那就繼續互相交流吧!
1.跟2.我沒意見.
3.就黃色字體部份我個人認為這沒有證據能顯示你所臆測的事實,這還是得看正圓車的行車紀錄器才能知道.
4.這點又掺入你個人的臆測....不是說好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嗎?
從影片A.B裡根本無法完整表示衝撞經過,這又還是得正圓車的行車紀錄器.
5.這一點很高興你同意,那麼就繼續說下去,從照片上來看無明顯的外傷,那麼可以證明那位在影片B裡揮舞器具的人,在當下所造成的攻擊力是有限的,
也而反映出正圓車外觀的抗打擊能力是不錯的.
6.黃色字體的部分屬於個人行為,用這點去佐證玻璃有沒有破實在是沒有意義.
7.其實我所指的跟你所說的不同,有興趣的人可以去比較說法與影片看看.
8.事實上我疑問的地方是目前的擋風玻璃基本上都是有特別的構造來維持安全,那麼照片上並無明顯的穿透痕跡,是怎麼達到記者會裡說的明顯玻璃碎片飛濺的情況呢?
[YOUTUBE]MsWHyen4L7E[/YOUTUBE]
4:24開始,這種玻璃碎裂程度應該比說明會裡兩次敲擊還有照片顯示的還嚴重了.
為什麼還是看不出有明顯的玻璃飛濺的情況呢?

這篇會有人敢搶百嗎? :laugh:

小閘蟹 2014-05-01 09:26 PM

引用:
作者2005
我覺得那些包圍立委、打人、攔車、趴車的暴民,其行為更令人髮指

今天若換成你是當事人被圍被攔你作何感想?


我覺得你不用發那些沒有證據的行為, 因為現在那些民眾究竟有沒有用雨傘弄破基本上已經是羅生門, 照片上並不是那麼清楚, 我們也不在現場, 現在也是公說公有理, 婆說婆有理.

但是今天被栽贓為**妓下流的行為是事實,
今天若換成你是當事人被惡作劇, 移花接木 說那是你作的下流行為, 你作何感想?

請問這個證據確實的行為, 或是 "惡作劇" 有觸犯公然侮辱罪嗎? :confused: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實際上不應該是什麼55波,坦白講就是沒有討論的價值,蔡委員把行車紀錄器公布就好了,
結果就只有一個,有再多可能性對結果都不會造成影響。

此外,人腦對於模糊不清的情報,不管是視覺或是聽覺,都會因為經驗自動的對其進行訊息上的差補,
試圖把不能分辨理解的訊息變成經驗上可以理解分析的,但通常這段過程出來的結果都不是正確的,
所以對於這種情報上模稜兩可的事情,我是傾向不能猜、也沒有必要猜,反正真相只有一個。

至於你最後的問題,我在另一串有回答你,你翻一下發言紀錄應該可以找到。 ;)


結果就只有一個,有再多可能性對結果都不會造成影響。

結果和事實的確是只有一個, 但因為我們都不在現場, 當事人或是在現場的人又基於很多因素只願意透露出對他們本身有利的訊息, 去規避不利於自身的那部份...

所以才會變成一種各說各話的羅生門.

至於你最後的問題,我在另一串有回答你,你翻一下發言紀錄應該可以找到。 ;)

這個問題, 其實我是真的不懂, 不好意思, 我剛有去翻了一下, 但是太多了找不到 :ase

我只是覺得, 難道現在的人說話都可以不用為自己的言行負責任嗎?

更別提他還算是位公眾人物?

惡作劇? 好玩? 這五個字應該不能成為萬靈丹吧?

2005 2014-05-01 09:33 PM

引用:
作者小閘蟹
我覺得你不用發那些沒有證據的行為

包圍立委、打人、攔車、趴車都有影片為證,何來沒有證據?說穿了你只是選擇性的相信你想相信的證據而已:flash:

小閘蟹 2014-05-01 09:39 PM

引用:
作者2005
包圍立委、打人、攔車、趴車都有影片為證,何來沒有證據?說穿了你只是選擇性的相信你想相信的證據而已:flash:


我沒有說那些人沒錯, 但立委有作出衝撞的行為也是事實, 所以我前面說了, 現在我認為是55波 - "雖然他說他衝撞是因為很害怕", 但你也可以看到我最後一句話.

但現在講的是玻璃破損一事, 因為玻璃到底有沒有破是羅生門

所以我指出某人之前的 "好玩" 或 "有趣" 發言, 導致我對他說的話, 打了一個折扣.

judoyang 2014-05-01 10:35 PM

引用:
作者88space88
這個社會,
人可以無恥到頻頻踩線還拼死狡辯,
這已證明台灣已沒救, 與這個78區一樣.


既然沒救
你還一直跑來Pcdvd
是打算鞭屍嗎?

jamin 2014-05-01 10:47 PM

引用:
作者小閘蟹
...
至於你最後的問題,我在另一串有回答你,你翻一下發言紀錄應該可以找到。 ;)

這個問題, 其實我是真的不懂, 不好意思, 我剛有去翻了一下, 但是太多了找不到...

被站長整串刪除...

下面是 google 的庫存頁面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因為那張照片的細節我不記得了,對於不清楚的事情當然就沒辦法下定論,
剛看了一下,我個人的看法是該行為不違反妨害名譽罪,
非常簡略的講,雖然他有將移花接木的圖畫公布於眾,
但僅憑一張照片還有"這就是太陽花"六字無法明確直接了解他想表達的意思。
且行為客體並不是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不能成為受刑法保護的客體,
所以蔡的行為沒有觸犯妨害名譽罪,單純就是道德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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