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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藏百卷 讓刑案睡過時效
更新日期:2011/08/17 08:15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桃園地院書記官常毓生八年來藏匿逾百件刑案卷證,讓案子「睡覺」,未送上訴、抗告或執行;其中五案已逾行刑權時效,被告被判刑確定,卻不能再抓去關。楊是否涉及貪瀆,政風已展開調查。 桃園地院今年六月發現常毓生有「藏卷」情形,向台灣高等法院院長楊鼎章回報,徹查發現「代誌大條」,常毓生捅的樓子比預期大很多,昨天發函要求從嚴議處。常毓生可能被記兩大過免職,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移送法辦。 高院認為,常毓生藏卷百件形同「黑案」,令人不可思議,顯示行政監督過鬆;昨天亡羊補牢,通令各法院科室主管每個月業務檢查,要確實查點書記官的卷櫃,甚至要交互審核,避免「自己查自己,自己掩護自己」。 今年六月,有高院法官接到桃園地院送上來的交通案件聲明異議抗告案,發現提出抗告距今已二年,十分奇怪。向院長楊鼎章反映,楊要求桃院查明。桃院才回報,發現常毓生涉嫌藏卷,將他調職,靜候調查。 依法院作業流程,書記官應將判決確定、送上訴或抗告的卷證整理好,送檢察官執行,或送上級法院審理,才能在電腦內按「確認」。但常毓生未處理卷證就按「確認」結案,因為他兼任查核股長,藏卷行為一直沒有被發現。 楊鼎章院長下令組成專案小組清查,並向司法院報告,司法院長賴浩敏指示,面對事實徹查真相。 高院清查後發現,常毓生藏的案卷多達一百十一個案子,桃園地院緊急善後,該上訴的送上訴,該執行的送執行;但有五件已確定的案子判刑一年以下,案卷已「睡」超過七年,由於行刑權時效消滅,檢察官不能再抓被告去關。 常毓生接受調查時,辯稱自己懶惰才未送卷。但熟悉書記官作業程序的法界人士認為,整卷沒那麼困難,常毓生寧冒行政、刑事責任把卷留下來,與常情不合,應該深入追查。 據了解,桃園地院院長呂永福為負責任,已經口頭請辭。司法院認為,常毓生的違法行為長達八年,將於全案徹查完畢後再議處。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17/2/2x0ox.html 不只法官、檢察官 現在連書記官都...... |
引用: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他又不是第一個 |
不管什麼職務都有方法撈油水...
下次換什麼職務?法警? |
第 213 條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罪一罰 應該能適用吧... 看他藏幾件吧.......... |
引用:
最多不是30年? |
引用:
不看好耶 辦他的人還是那些檢察官和法官 搞不好看在昔日同事份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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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隨隨便便用個集合犯就可以搞個最低刑期了......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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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知道權益受損的人能不能對他提告? :confused: 引用:
往好處想~可以想成過去沒辦的~現在有在辦了... :stupef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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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好又國賠 :unbeli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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