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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
幹! 兩公約是啥鬼東西 不想找也懶得找
只知道因為這鬼東西 不能判死刑 幹!! 違反兩公約 是有啥問題嗎? 會被制裁嗎? 不會的話 遵守個屁 幹!! |
引用:
馬狗簽的 去問牠 台灣人自己選的 怨不得別人 台灣人也很奇怪 容許殺人無數的黨統治台灣60 ~ 70 年 就算民選後一樣力挺 殺人魔頭印在錢幣上面 心胸如此寬大 那這件事有這麼嚴重嗎 ? |
引用:
其實條約約文是可以選擇性保留的, 一般是在條約交涉簽署時期所提出,批准之後是否還可以保留應該可以討論。 不過,我們批准之後,根本不可能提交到聯合國,聯合國也不可能接受,應該是無效狀態。 就算違反,老實說應該也不痛不養。 所以,這一切都是自欺欺人。 |
台灣於1967年10月5日由駐聯合國常任代表劉鍇代表中華民國政府簽署該公約,而後於1971年10月25日退出聯合國,直到總統陳水扁推動「人權立國」之目標,立法院才開始討論該兩公約的國內法化,法務部分別於2007年3月23日、2008年1月28日以法規字第0960600200號函、法規字第0970600032號函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草案(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草案)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歷經立法院第6屆第6會期及第7屆第1會期至第3會期,在野的國民黨執反對意見。
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終於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項聯合國人權公約。2009年5月14日,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簽署該項公約的批准書,並於2009年5月22日公布。頒布全台灣正式施行。馬英九說,「施行法生效之後,這項公約內容已變成我國法律的一部分,執法人員可直接適用,這點意義非常巨大;而把國際法轉化成國內法,更是立法技術上的一項創舉,非常感謝立法院大力支持,這個做法未來也許可以適用在其它有必要這樣處理的國際公約上。」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制訂法令、修正或廢止及改進行政措施;另外,公約還要求締約國積極立法保障人權。,該批准書經由友邦提交給聯合國,但在2009年6月15日被聯合國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合法代表給拒絕。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8...%85%AC%E7%BA%A6 |
引用:
看吧,我不用查就說中........ |
UN 都不承認我們是個國家了
自己還要跟人家玩什麼兩光約 :laugh: :laugh: :laugh: |
引用:
應該說台灣人都不敢承認自己是一個國家,別人又要如何來承認你 宣布台灣獨立都沒人敢了,別說國民黨了,連民進黨籍總統陳水扁都不敢...... 誰會瞧得起你? |
引用:
公約的訴求內容又沒問題 我不懂為什麼要批評公約 有人不要選舉權? 希望警察能無視法律胡亂抓人? 再來個黑箱審訊? |
引用:
如果真的沒問題的話 為什麼法官都要引述兩公約來當做免死金牌呢? 這問題點究竟在哪? |
引用:
第六條 二、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 判處應按照犯罪時有效並且不違反本公約規定和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 公約的法律。這種刑罰,非經合格法庭最後判決,不得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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