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BOTH
文章: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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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盜拷案 IFPI正式提告訴
成大盜拷案 IFPI正式提告訴
中時電子報 19:28 【劉揮斌\台南報導】 成大學生涉嫌MP3下載案,並未落幕,餘波盪漾。二十三日,IFPI國際唱片交流協會,派員專程南下,正式向台南地檢署遞狀,控告一名擅自架設網站的成大學生,涉嫌違反著作權法。 台南地檢署收狀後,立刻將這件轟動一時的案件,由﹁他案﹂改為﹁偵案﹂,分案偵辦。 IFPI國際唱片交流協會,今天指派專人前往台南地檢署,遞交刑事告訴狀,針對十四名涉案的其中一名學生提出控告。 由於其他十三名涉案學生,只是單純下載MP3數位唱片播放系統行為,因此IFPI目前尚無採取任何﹁法律行動﹂。 然而,其中一名擅自架設網站的學生,被視為侵害著作權程度較為嚴重,IFPI於是只針對這名學生,提出告訴。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趙中岳強調,檢方依法受理偵辦本案,一切回歸法律層面處理,並無任何預設立場,更沒有﹁亂槍打鳥﹂的意思。 趙中岳表示,全案已分﹁偵案﹂處理,將由承辦成大學生P3下載案的檢察官陳昆廷偵辦,近期內將傳喚告訴人,也就是IFPI代表人說明。 不過,趙中岳並沒有明確表示,何時將傳喚這名成大的被告學生出庭應訊? 根據台南地檢署向台灣高檢署及法務部的調查報告指出,這件轟動一時的成大學生MP3下載案,是由台南高分檢署接獲檢舉,指示台南地檢署調查,而由地檢署檢察官陳昆廷分﹁他案﹂承辦。 上個月十一日上午,檢察官陳昆廷先指派刑事警察局和台南市警局刑警隊,會同成大校方,前往﹁勝利一舍﹂宿舍作初步了解,結果卻當場發現有學生正從事MP3下載行為。 警方於是立刻向陳昆廷報告,而在當天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現場展開搜索,當場查扣十四部個人電腦,並製作扣押筆錄。 希望不要只是抓MP3,也要檢討唱片市場的體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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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5-23, 08:48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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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高雄市
文章: 7,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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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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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斷持續學習,不斷保持懷疑 才能不斷成長,成就豐富知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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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5-23, 09:01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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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Down Under
文章: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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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全台灣有電腦的八成都犯法了....
喔不!!!或許是全世界.... ㄚ...我也是... |
2001-05-23, 11:41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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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公館...
文章: 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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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有時候我在想如果這14個人,在電腦被收押之後,趕快去買他電腦裡所有的MP3原來的CD的話,那麼違法的事實是不是就不見了ㄌㄟ,這樣的話法官如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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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5-24, 08:22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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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1999 您的住址: C.T.K.
文章: 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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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PI國際唱片交流協會,今天指派專人前往台南地檢署,遞交刑事告訴狀,針對十四名涉案的其中一名學生提出控告。
由於其他十三名涉案學生,只是單純下載MP3數位唱片播放系統行為,因此IFPI目前尚無採取任何﹁法律行動﹂。 然而,其中一名擅自架設網站的學生,被視為侵害著作權程度較為嚴重,IFPI於是只針對這名學生,提出告訴。 』 報導中是說IFPI現階段只針對那位有架站的學生提出控告,其他13位學生暫時沒事 |
2001-05-24, 11:06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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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City
文章: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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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絕對不可行, 對方或法官會要求提供購買發票或收據以玆證明購買日期在案發日前. 否則學生也可以不用買的去跟親友借. 應該朝向程序不合法及非以mp3為營利目的方向辯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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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5-24, 12:53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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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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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邊吃午餐邊看新聞,當我看到成大學生那嘴臉,
我差點噴出飯來,還說要發動拒買IFPI旗下的唱片, 我心想....反正你這輩子都在聽MP3,就算你拒買, 對唱片界應該也不會造成太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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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就要到屏東唸書囉... |
2001-05-24, 01:24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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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東區
文章: 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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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這是台灣國立大學的學生耶......
買不起車,偷車來開, 還理直氣壯的拒買車~ 那位老兄也不該在當下發表這樣的言論吧...... |
2001-05-24, 02:34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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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公館...
文章: 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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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keepin:
引用:
哇!不會吧!!!難道我買張CD還得留下發票來證明我是買的ㄛ,那家裡不就得有一個倉庫專門拿來放發票,沒有的話是不是就代表我的CD是偷來的?中華民國的法律有這麼過份ㄚ?我倒是覺得只要手上有原版CD,誰都拿我沒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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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5-24, 02:40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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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San Jose, CA, USA
文章: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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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收據是一種很重要的證明, 不光是證明物品是消費所得, 更重要的是在以後的售後服務, 絕大多數都是以收據為依歸, 表示你在這家店消費, 在一定時間內有權利要求保障.
至於成大案, 已經那麼久了, 當初能提供證據也就不至於電腦被"收押"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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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lickr.com/photos/stanleytong |
2001-05-24, 04:50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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