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雲深不知處~只在此山中
文章: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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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性重製違法 誰敢碰電腦?
李怡志/台北報導 電腦上的「重製」行為相當多重,使用者幾乎無法避免。如果著作權法將電腦內的所有暫時性重製都列為違法行為,電腦使用者將永無寧日。 事實上就算不上網,電腦運算時,程式都會先經過記憶體(RAM)之後,才到中央處理器進行運算。而隨著科技的發展,愈來愈多周邊設備,例如光碟機、顯示卡等,也都有容量龐大的記憶體,也因此,使用者從輸入指令,到螢幕或印表機等輸出裝置產生結果之間,程式、訊號或是文件,可能都已經被多重複製,但過程中,使用者幾乎無法感受到任何的重製行為。
而許多程式在閱讀、編輯檔案時,為了不占用電腦的主記憶體,甚至會主動將檔案暫時複製在硬碟內,當使用者關閉該檔案時,程式即將暫時複製檔刪除;Windows在記憶體不足時,也可能主動產生置換檔(swap file)。對於初階的使用者而言,幾乎無法感受到複製行為,但硬碟中確實曾經存在過一份複製檔案,如果程式不當退出(例如Windows當機),還來不及將檔案刪除,則將留下「非暫時性的複製檔案」,使用者事後可以找得到該複製檔。 使用網路瀏覽器時,幾乎所有的文件、圖檔或附屬程式,都會被暫時複製到硬碟的「暫存區」,雖然使用者可以調整暫存區的大小,但無法關閉。使用者退出瀏覽器時,硬碟中還會保留相當數量的暫存檔案。 隨著寬頻而逐漸風行的網路廣播、網路電視等,則大多使用串流(stream)技術,檔案雖然也會被暫時儲存在硬碟或記憶體之上,但數量有限,而且使用後即刻被刪除,使用者事後不一定找得到重製檔案。 如果我國修改著作權法,將電腦的暫時性重製視為違法,但另外註明「合理使用」範圍,例如非故意、電腦主動的重製行為(程式、Ram、瀏覽器)不罰,或是使用者已經擁有該程式或檔案的合法權利而遭到重製不罰,對於電腦使用者的威脅可以降到最低。 但如果著作權法修改後,完全聽從美方的意見,即使RAM在數個毫秒之內的暫時性重製,或是無法察覺的複製都要列入罰則,將會讓一般善良的電腦使用者終日生活在違法的陰影之下,「數位台灣」也將淪為夢想。 這是什麼跟麼 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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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世音菩薩心咒 唵嘛呢叭咪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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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02, 11:51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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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0 您的住址: 噗噗噗噗
文章: 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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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來越對美國反感啦
我相信這個無能的政府,為了所謂的"國際形象"一定會妥協的, 剛剛也看到這則新聞,還包跨要把智慧財產權的年限加到 70... 那 70 年後NA~ 再加的一百嗎? 還有... 這種暫時重制性叫違法的話. 請你在美國先抓... 我們一定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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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都是我的心肝寶貝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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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03, 12:08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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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中台灣
文章: 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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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無法想像
這樣也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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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還有明天,你想怎樣妝扮你的臉? 如果沒有明天,要如何說再見? |
2002-11-03, 12:13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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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Tainan
文章: 3,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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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呆中... 此文章於 2002-11-03 12:26 AM 被 I am Kent. 編輯. |
2002-11-03, 12:22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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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工廠苦命人
文章: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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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意義大於實質
放心,跟政治一樣, 講爽ㄟ!! |
2002-11-03, 12:34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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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雲深不知處~只在此山中
文章: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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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哎!但願如此! 只是目前台灣是一群水腦在執政! 難保那群又會做出單細胞生物的決定! 哎丫!我這樣不知是否污辱了單細胞的生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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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世音菩薩心咒 唵嘛呢叭咪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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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03, 01:26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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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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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使用IE離線瀏的功能......
是不是政府沒錢,專找小老百姓開刀!!! |
2002-11-03, 02:09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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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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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 :暫時性重製 的確違法阿!
1.以往在電腦上看vcd 可以把vcd檔案copy至電腦硬碟中 慢慢觀賞 這就是屬於暫時性重製 現在制定此法的用意是希望你僅使用光碟直接觀賞影片 而不要copy至硬碟中 這對著作權 ,無疑是種保護 ,立意十分正確阿! 2.將要安裝至電腦的程式光碟內容,先複製至硬碟裡,在安裝 這也是屬於暫時性重製 這出發點也是保護著作權. 3.至於新聞報導中的將預執行的檔案丟至ram中在執行等等 這點學過os的都清楚,但拿來當作針對暫時性重製理由,也太過牽強 而且也不是原先要立這個法令的原意. 我想那是對美方暫時性重製的一個誤解阿! |
2002-11-03, 05:26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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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1
文章: 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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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03, 06:41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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