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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象
Basic Member
 
真象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12
就因為要裁罰重,所以相關作業人員才要更嚴謹。
人資沒有主管?
沒有複核制度?
今天法今是依心情來裁罰的,還是依行為來裁罰?
不小心殺人,也是殺人,難不成用一句不小心就可以輕縱?
此外一次,二次的輕縱就導致現在的空汙,廢水,廢棄物的汙染更加嚴重。
還記得日月光廢水被罰多少嗎?
台塑謊報空汙數據被罰多少?
這次中壢輪胎廠大火又會被罰多少?
裁罰重才會使這些公司更認真的去面對社會責任。
當這些公司明白違法被抓到後的裁罰代價很高時,這些公司才會去改善公司內部的制度。
裁罰是手段,但最終目的是要各公司在制度面改善。
此外我參與過許多次工運活動,所以不用指我都躲在後面。
之前擔任工會幹部時,也是碰到許多會員抱怨一堆,但直要他站出來時卻沈默無聲。
這最主要的原因在於"相關法令並沒有保障這些人",而相關法令則度由政府訂定。
有了法令保障後,才會有人敢站出來,而非片面喊著因為都沒人敢出來,所以你們這些人的屁話我都不認同。
     
      
__________________
難道是這個世界太吵 聽不到自己的思考
有人笑我腳步太小 走不到什麼天涯海角
舊 2017-01-19, 12:37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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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象離線中  
davidxyz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5
文章: 18
立意雖好,
但可能實用度有待加強!

政府要先確保稽查單位不會把投訴者資料洩漏給老闆,
如果該事件是單指投訴者則另當別論,
然後重點是...重罰!
然後把罰金的相當部份給投訴者

公司不能資遣這方式根本沒用,
現在公司有太多手段可以讓投訴者"自己走"!
把罰金給投訴者最起碼算是一種....保障!
被發現的話...一筆不得不走的跑路費,
有獎賞這事也能提高投訴率

實際上有很多方式可以達到抑制慣老闆的違法手段,
這些方式政府也知道,
但是這些方式大多具某種程度的殺傷力,
會被政府視為此舉會重傷公司,
到時候公司因此休業反而會壞了經濟成長率和就職率,
所以政府不敢採用,
但是不敢採用的下場就是到處都違法!
 
舊 2017-01-19, 12:40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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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xyz離線中  
shadow2013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140
引用:
作者真象
就因為要裁罰重,所以相關作業人員才要更嚴謹。
人資沒有主管?
沒有複核制度?
今天法今是依心情來裁罰的,還是依行為來裁罰?
不小心殺人,也是殺人,難不成用一句不小心就可以輕縱?
此外一次,二次的輕縱就導致現在的空汙,廢水,廢棄物的汙染更加嚴重。
還記得日月光廢水被罰多少嗎?
台塑謊報空汙數據被罰多少?
這次中壢輪胎廠大火又會被罰多少?
裁罰重才會使這些公司更認真的去面對社會責任。
當這些公司明白違法被抓到後的裁罰代價很高時,這些公司才會去改善公司內部的制度。
裁罰是手段,但最終目的是要各公司在制度面改善。
此外我參與過許多次工運活動,所以不用指我都躲在後面。
之前擔任工會幹部時,也是碰到許多會員抱怨一堆,但直要他站出來時卻沈默無聲。
這最主要的原因在於"相關法令並沒有保障這些人",而相關法令則度由政府訂定。
有了法令保障後,才會有人敢站出來...


所以全世界有覆核制度的公司從來都沒有算錯薪水過?為什麼罰責要有適度的上下限,
假設薪水算錯有公司被罰50萬,大家很爽,但一家守法的公司因人資算錯而蒙受50萬的損失,
請問合不合理?然後公司又因為這無由來的重大損失而懲處相關失職人員,大家又覺得合不合理?
看事情請往深度一點思考!

請把立法和裁量單位的失職分開來看,不要混在一起,立法再嚴,輕放也沒用。
現在社會的現況就是:
一家公司裡會被老闆虧待的不會只是一、二名員工,一定是整間公司都被拗,
在整體員工都被拗的狀況下,只有一、二名員工自願去犧牲,
其他人都裝沒事,等著別人幫自己謀福利,這樣只是單純立法不周?
__________________
請問:
有沒有老帳號開分身討論政治被打臉~~~
然後心有不甘在普通討論串挾怨報復的八卦!?

此文章於 2017-01-19 01:02 PM 被 shadow2013 編輯.
舊 2017-01-19, 12:59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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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dow2013離線中  
Fabio
*停權中*
 
Fabi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S.P.B.
文章: 3,641
引用:
作者davidxyz
立意雖好,
但可能實用度有待加強!

政府要先確保稽查單位不會把投訴者資料洩漏給老闆,
如果該事件是單指投訴者則另當別論,
然後重點是...重罰!
然後把罰金的相當部份給投訴者

公司不能資遣這方式根本沒用,
現在公司有太多手段可以讓投訴者"自己走"!
把罰金給投訴者最起碼算是一種....保障!
被發現的話...一筆不得不走的跑路費,
有獎賞這事也能提高投訴率

實際上有很多方式可以達到抑制慣老闆的違法手段,
這些方式政府也知道,
但是這些方式大多具某種程度的殺傷力,
會被政府視為此舉會重傷公司,
到時候公司因此休業反而會壞了經濟成長率和就職率,
所以政府不敢採用,
但是不敢採用的下場就是到處都違法!

不用再擔心了,站上早有大大有經驗,沒事就對了
不需擔心東擔心西,試試看就知道
已經有成功經驗了
只要資料夠齊全,匿名檢舉站上好像也有成功案例
舊 2017-01-19, 01:03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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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bio離線中  
CableK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111
文章: 356
引用:
作者itsuppli
補充一下,我猜都是同一掛通靈的"門神"教公司老闆主管這樣搞的吧!!素質還真好...


年輕人血氣方剛,在公司廁所看手機臭了嗎? 我們公司之前在女廁也發生過一次,後來是叫他當天立刻走人.
舊 2017-01-19, 01:11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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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bleK離線中  
真象
Basic Member
 
真象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12
沃爾瑪加班費的事件(補發3300美金)
http://mnc.people.com.cn/BIG5/5335275.html

兆豐銀錯報事件(被美國罰57億元)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77992

不論有心無心或是沒注意到,公司錯了就該對自已錯誤的行為負責。
罰得多,才會從制度面去改善,而不是一犯再犯。
__________________
難道是這個世界太吵 聽不到自己的思考
有人笑我腳步太小 走不到什麼天涯海角
舊 2017-01-19, 01:22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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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象離線中  
abo5738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中小企業老闆們,關門回家休養吧!

沒用啦
你是沒遇過惡質的慣老闆 惡主管

我真的 遇過 那種要整你


三不無時都來督導你 你就不想幹了
__________________
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舊 2017-01-19, 02:37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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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5738離線中  
itsuppli
Major Member
 
itsuppli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166
引用:
作者CableK
年輕人血氣方剛,在公司廁所看手機臭了嗎? 我們公司之前在女廁也發生過一次,後來是叫他當天立刻走人.


你沒看清楚我寫的,如果是當場抓到罪證確鑿當然沒話說,把員工搞到離職才在後面說一些有的沒的,

妳垃圾長官為什麼不當面說?就是怕被知道會被員工告,在人背後搞一些下三濫的把戲,為什麼新聞

沒有報導出來就是因為長官跟你玩陰的當事者不知情,前面說過我也曾經被垃圾上市公司這樣搞過什麼強姦員工,

當時我如果知道這件事我絕對讓你上新聞告到底不會和妳客氣,讓大家知道你台虹科技長官和員工素質好到什麼程度.
舊 2017-01-19, 02:44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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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suppli離線中  
打工吧魔王大人
*停權中*
 
打工吧魔王大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4
您的住址: 某個不大不小的島
文章: 628
正常的公司 有很多人可以挑的
你職涯只要有瑕疵就沒機會了.


舊 2017-01-19, 03:03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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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吧魔王大人離線中  
rainwen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00
引用:
作者davidxyz
立意雖好,
但可能實用度有待加強!

政府要先確保稽查單位不會把投訴者資料洩漏給老闆,
如果該事件是單指投訴者則另當別論,
然後重點是...重罰!
然後把罰金的相當部份給投訴者

公司不能資遣這方式根本沒用,
現在公司有太多手段可以讓投訴者"自己走"!
把罰金給投訴者最起碼算是一種....保障!
被發現的話...一筆不得不走的跑路費,
有獎賞這事也能提高投訴率

實際上有很多方式可以達到抑制慣老闆的違法手段,
這些方式政府也知道,
但是這些方式大多具某種程度的殺傷力,
會被政府視為此舉會重傷公司,
到時候公司因此休業反而會壞了經濟成長率和就職率,
所以政府不敢採用,
但是不敢採用的下場就是到處都違法!

"政府要先確保稽查單位不會把投訴者資料洩漏給老闆"
有這規定啊~
"新勞基法明訂,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接獲申訴後,應於60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
勞工,且不得洩漏申訴人身分資料,違反者,除應依法追究公務員之刑事及行政責任,
對受有損害勞工,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這法條已經過了喔~
勞動基準法第74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30001&FLNO=74
舊 2017-01-19, 03:26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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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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