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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xxl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新竹/台北
文章: 652
因為壞人要做壞事之前,通常會先研究法律。
(或者說不研究法律的壞人,很快就會被制裁了,無法逍遙很久)
一般人不花時間研究法律,自然不是其對手。

比較起來,像大公司的法務部門,就算不做壞事,也會時常研究如何防範被惡搞。
也就比較不容易被坑。
     
      

此文章於 2017-01-19 04:18 PM 被 bxxl 編輯.
舊 2017-01-19, 04:16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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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xxl離線中  
aerocat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引用:
作者惡蟲
你這部份怪怪的。

終止借名登記的話,效果應該是車子會改登記到C名下,但是當初向銀行貸款的契約,簽約人應該是A,此部份並不會改變,也就是說A還得繼續揹負貸款,B還是保證人,C卻取得車子的所有權???

再想想吧。

引用:
作者惡蟲
終止借名登記只是變更所有權人而已,貸款契約當初是A簽的,是A與銀行間產生債權契約,所以這部份銀行還是會找A要錢,不會因為終止借名登記就自動移轉。物權行為與債權契約要分開來,這應該是民法基本常識吧。


大部份終止借名登記是因為A借名給C購車,事後A逕行對該車為處分,侵害C的權利,C才會去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來保障自己的權利,然而本件事實剛好相反,是C沒有償還銀行債務,導致A的權利受損,A不應該提終止借名登記,而是應該提返還所有物請求,要求C返還車輛,或是逕向銀行表明無法清償貸款,由銀行逕行向法院請求查封車輛進行法拍,只不過後者可能因為B為連帶保證人,A如果拒絕清償,對B比較不利,個人猜想這也是樓主上來求救的原因吧。


如你所說,物權行為與債權契約要分開來。
借名者終止借名,等過戶後貸款丟給出名者去繼續繳囉。

我國民法上並無"借名登記"這方面明確的法律,但實務上視為"無名"契約,
所以提前終止契約當然是要就契約約定的內容,如管理、支配、貸款等約定內容做處理,不是單看物權或債權。
 
舊 2017-01-19, 10:19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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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cat離線中  
Stone Crab
*停權中*
 
Stone Crab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引用:
作者bxxl
因為壞人要做壞事之前,通常會先研究法律。
(或者說不研究法律的壞人,很快就會被制裁了,無法逍遙很久)
一般人不花時間研究法律,自然不是其對手。

比較起來,像大公司的法務部門,就算不做壞事,也會時常研究如何防範被惡搞。
也就比較不容易被坑。


正解+1...

法律保護的是懂法律的人,
而壞人更有動機鑽研法律,
或至少知道該找哪個律師。
舊 2017-01-19, 10:41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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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離線中  
wkm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1,043
引用:
作者aerocat
借名者終止借名,等過戶後貸款丟給出名者去繼續繳囉。


就算過戶成功,C不繳就是不繳
保人B還是繼續當苦主?
還是說已經失去保人(保人是替借名車主擔保,而非替爛人C擔保)

對了,不是銀行
是車行借車貸
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刷存在感,要想這麼多廢文出來發,我真是服了你。
舊 2017-01-19, 10:58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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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m離線中  
aerocat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引用:
作者wkm
就算過戶成功,C不繳就是不繳
保人B還是繼續當苦主?
還是說已經失去保人(保人是替借名車主擔保,而非替爛人C擔保)

對了,不是銀行
是車行借車貸

我前面已經講了,終止借名登記是等同"提前終止委託契約",是對契約所有約定項目提前終止。
至於保證人(保人)他的責任是代替主債人履行還清債務的義務,所以如果法院判決借名貸款部分終止,主債人換人了保證人部分當然也就終止了。

至於車行借車貸,可能你們有簽本票等,而且與銀行借貸相比借貸契約內容會有不同,銀行借貸是定型化契約比較能知道內容是怎樣(都會在銀行法的框架內)。車行借貸一定會比較保障車行方的權益。我今天有問過比較懂銀行法的人,目前車貸跟房貸是不用提供保人的,這也是為什麼前面對你的貸款部分有點搞不清楚。

如果只考慮你的部分,可以看一下借貸契約內你是否有放棄"先訴抗辯權",如果沒有寫到這點,只要主債人有環款能力(不管要還多久),債權人只能向主債人請求履行,而不能直接向保證人要求償還債務。(法律歸法律,如果用暴力討債那就不在法律層面了)

此文章於 2017-01-19 11:44 PM 被 aerocat 編輯.
舊 2017-01-19, 11:41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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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cat離線中  
aerocat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引用:
作者Stone Crab
正解+1...

法律保護的是懂法律的人,
而壞人更有動機鑽研法律,
或至少知道該找哪個律師。


屁啦,壞人鑽研的如何避免被抓到,再來被抓到後如何演戲讓法官覺得你有悔意可教化,不管是暴力犯罪或是白領犯罪。
不然殺人是要怎麼迴避法律?
真正白領犯罪,也不用太鑽法律漏洞,因為台灣法律對白領犯罪洞已經很大很多了,你看那個精美的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被搞到半殘的"貪汙治罪條例",笑死人的"財產來源不說明罪"。

如果討論法律應該保護所有的人,而不僅僅保障"懂"法律的人,我最常舉的例子-限定繼承,民法裡面原本就有限定繼承的法條,懂的人就會去辦,不懂的可能連拋棄繼承也不知道。
我記得民國96年那幾年,有很多因為被信用卡債或是高息現金卡借款積欠太多自殺結果其他家人繼續背債的新聞。我只知道高雄地檢署有一位黃建銘檢察官遇到自殺案件都會去了解一下是不是債務問題,如果是就會跟家屬講趕快去辦拋棄或限定繼承(拋棄繼承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所以還是以限定繼承為佳)。還有一位高雄地方法院陳業鑫法官提倡修法還聲請大法官解釋。你想想看台灣有多少位法官、檢察官,真正在乎的有幾人?
就算不修法也應該把這些法律知識列入教材教導給民眾,當然經過許多人的努力終於修法了。
小百姓需要的法律一堆跟不上時代亂七八糟也不修法,反之大開高官權貴生財的法律漏洞。
法律的功能,促進社會進步、維持社會之安全與秩序、人民生活規範的保護與維持。
我每次看到都想哭。
舊 2017-01-19, 11:45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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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君T-10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8
引用:
作者Stone Crab
正解+1...

法律保護的是懂法律的人,
而壞人更有動機鑽研法律,
或至少知道該找哪個律師。

更進一步來說

壞人也比好人更關心該如何去制訂法律

因此會利誘可以影響政策的人(例如立法委員),去制訂壞人喜歡的法律

或者是檢察官、法官,去扭曲法律的本意,在法院做出有利壞人的判決

所以好人最好也去關心一下立法及司法的過程

若好人一直政治冷漠下去

那法律就會變成是為壞人量身訂造的東西了

此文章於 2017-01-20 04:42 AM 被 暴君T-103 編輯.
舊 2017-01-20, 04:41 A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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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
*停權中*
 
Stone Crab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引用:
作者aerocat
屁啦,壞人鑽研的如何避免被抓到,再來被抓到後如何演戲讓法官覺得你有悔意可教化,不管是暴力犯罪或是白領犯罪。
不然殺人是要怎麼迴避法律?
真正白領犯罪,也不用太鑽法律漏洞,因為台灣法律對白領犯罪洞已經很大很多了,你看那個精美的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被搞到半殘的"貪汙治罪條例",笑死人的"財產來源不說明罪"。



你講的那種通常屬於衝動犯罪或是一次性犯罪的人,
這種人尤其是前者不太可能去事先鑽研法律,
同樣的在他實施犯罪行為之前也不能說他是什麼“壞人”。
我所說的“壞人”比較屬於長期實施犯罪行為或者該說是以犯罪為職業的人,比如黑道。
你所說的白領犯罪,要看是什麼時候抓到的,有些人只是一時受不了誘惑,這種人多半不會事先花時間去鑽研什麼法律。
但是那種長期汙錢或是掏空公司的高管通常抓到的時候會發現他們其實對於法律,金融,移民政策等等都有充分瞭解及規劃。
我之前不論是在混律所或是現在當公司法務應該看過足夠的白領犯罪“樣本”來總結。
舊 2017-01-20, 09:06 A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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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離線中  
wkm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1,043
引用:
作者aerocat
我前面已經講了,終止借名登記是等同"提前終止委託契約",是對契約所有約定項目提前終止。
至於保證人(保人)他的責任是代替主債人履行還清債務的義務,所以如果法院判決借名貸款部分終止,主債人換人了保證人部分當然也就終止了。

至於車行借車貸,可能你們有簽本票等,而且與銀行借貸相比借貸契約內容會有不同,銀行借貸是定型化契約比較能知道內容是怎樣(都會在銀行法的框架內)。車行借貸一定會比較保障車行方的權益。我今天有問過比較懂銀行法的人,目前車貸跟房貸是不用提供保人的,這也是為什麼前面對你的貸款部分有點搞不清楚。

如果只考慮你的部分,可以看一下借貸契約內你是否有放棄"先訴抗辯權",如果沒有寫到這點,只要主債人有環款能力(不管要還多久),債權人只能向主債人請求履行,而不能直接向保證人要求償還債務。(法律歸法律,如果用暴力討債那就不在法律層面了)



車行表示代款無繳清無法過戶

我問過律師了...
某篇借名終止勝訴的不適用...
因為是簽本票不是借名關係
根據票據法120條 本票部分,案立AB雙方是共同發票人
而且上面有"並行使票據上權利,立授權書人等絕無異議"
好像有什麼不因期他因素免責(就算某篇判決成功也無效)

其實車行那邊有法務,簽立的時候就已經輸了
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刷存在感,要想這麼多廢文出來發,我真是服了你。

此文章於 2017-01-20 03:29 PM 被 wkm 編輯.
舊 2017-01-20, 03:27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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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m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1,043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9C%AC%E7%A5%A8

本票,又稱期票,是由一人簽發給另一人的一種書面承諾,保證自己在約定的日期或見到此票據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
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刷存在感,要想這麼多廢文出來發,我真是服了你。
舊 2017-01-20, 05:20 P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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