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6
文章: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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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被盤查 李永得:台北戒嚴了?
引用:
小小一個警察,居然不認識我李大主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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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0, 09:39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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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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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得是總統嗎?未何不能盤查 臉上有寫我是當官的嗎? 只是連盤查都不行 絕對的人權真的比治安重要嗎 為何台灣都出一些自大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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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0, 10:25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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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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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沒人來噴了
全民歡喜迎戒嚴? |
2017-03-20, 11:35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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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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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解釋 此文章於 2017-03-20 12:27 PM 被 LDSKI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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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0, 12:25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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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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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罪犯因一日內多次臨檢被抓 如果有錢是不是可打憲法官司還其自由? 法條是死的 人是活的 如身上有證件確認一下也不會怎樣 因沒帶証件需盤查不是也很正常嗎? 警察不是正在上班時間出勤嗎? 還是希望以後警察都只用眼睛來維護治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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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0, 01:20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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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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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了忘了說當時聲請那個釋憲文的當事人弟弟沒花半毛錢請律師撰寫聲請書,所以你我也可以,不一定要大富大貴高學歷,只要你認爲是對的事都可 李永得遭盤查拒絕行不行?釋憲背後有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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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0, 02:40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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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7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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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查無違法...是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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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0, 03:39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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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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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列出六點警察可依警職法對人民逕行盤查,從這六點來看,李永得拒絕盤查是沒有問題的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
2017-03-20, 04:04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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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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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條因該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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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0, 04:08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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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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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條有一疑問,需管區分局長以上指定及公告執行時間和範圍,這轉運站是甚麼時候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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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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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0, 04:21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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