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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風破浪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88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ircuits
目前賣貓是不用執照的啦!
如果是狗的話就要,搞清楚再回文!


是這樣的喔?
那是不是賣魚的要在另立一條法?
http://www.coa.gov.tw/law/lawsystem/down_2/G/27.htm
動物法在這裡,我大概看了一下
雖然沒有法條是說賣貓不用執照
但是也沒只特別說賣狗要執照
法條裡比較常用的是" 寵物"
至於"寵物"的解釋,裡面也說了: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__________________
回到出發的地方吧
如果還有聲音能讓你聽見
舊 2003-08-07, 01:17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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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風破浪離線中  
lerud
Senior Member
 
lerud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1,083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ircuits
目前賣貓是不用執照的啦!
如果是狗的話就要,搞清楚再回文!


怪怪的講法...
 
舊 2003-08-08, 12:06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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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rud離線中  
circuits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74
廢話少說,直接去看人家怎麼說的..
Yahoo!奇摩拍賣公告-> [公告]寵物類別刊登政策
http://tw.bbs.yahoo.com/cgi-bin/Rea...40&asc=0&mode=3


------------------------------------------
2.除犬隻之繁殖、買賣及寄養需出具營業執照及保育類動物禁止販售外,其餘寵物允許刊登
------------------------------------------

所以你說寵物-貓到底可不可以賣..
舊 2003-08-08, 12:55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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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rcuits離線中  
長風破浪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88
第一點:."Yahoo!奇摩拍賣使用規範"效力大於國家立的"動物保護法"?
第二點:Yahoo!奇摩拍賣公告 "2.除犬隻之繁殖、買賣及寄養需出具營業執照及保育類動物禁止販售外,其餘寵物允許刊登 但如經檢舉發現您的刊登內容違反保護動物、關懷生命的原則或相關法令,我們將一律嚴格刪除。 "
我覺得是他沒講清楚,並不是說可以賣貓,文後也說了"但如經檢舉發現您的刊登內容違反保護動物、關懷生命的原則或相關法令,我們將一律嚴格刪除。"

Yahoo!奇摩拍賣使用規範第五條「出售及購買規則」第1項規定如下:
「如依法令規定,特定物品之買賣或持有需先取得相關執照或許可時,買方或賣方必須持有或取得相關執照或許可,始得進行買賣。(例如依動物保護法規定及農委會公告,為營利目的而從事犬隻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申請許可並領得營業執照,才可刊登。)」
這也說的很清楚了,而他是以賣狗來做例子,並不是說賣其他寵物就行。

動物保護法我已經在之前的回文貼上了網址,煩請您勞心看一下第三條和第二十二條,謝謝
__________________
回到出發的地方吧
如果還有聲音能讓你聽見
舊 2003-08-08, 05:03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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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風破浪離線中  
lerud
Senior Member
 
lerud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1,083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ircuits
廢話少說

說的也是
舊 2003-08-08, 08:55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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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rud離線中  
circuits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74
OK..釐清問題!
之所以會引用奇摩的規範,那是經過7/11的抗議事件之後..
他們才在7/16修訂了相關買賣規範,他們當然也不是笨蛋..
若沒有先詢問過相關法律顧問後,他們也不敢這樣訂...
我不敢說這中間並沒有漏洞,或者是說"動物保護法"到底有沒有其規範能力?
個人認為也不必把每個賣動物的朋友都當成專營牟利的人..
今天這個網友只是想將自己寵物生的小貓找到相同愛好者..
畢竟就是有人喜歡養純種的動物,而不願領養流讓流浪貓狗..
當然囉,也若須貼一些飼料費,感謝飼主的辛勞,這也不為過..
如果他真得是繁殖業者想利用網路來銷售寵物..
那就要提醒想飼養的人,最好都能去看看他養寵物的地方..
順便瞭解他的寵物過的好不好,是否只是單純的自家飼養的人士..
若真是違法繁殖或有不人道作為,再來檢舉也不嫌遲..
舊 2003-08-09, 09:48 A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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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rcuits離線中  
gareth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0
您的住址: 士林劍潭
文章: 460
我是覺得啦
以農委會的條文為主討論比較好
因為KIMO拍賣寵物的規範就已經引起不小的爭議
拿這個爭議不小的準則來做標準解釋........恐怕有待商榷吧
(KIMO又不是主管機關,幹麻要拿他的規範來做準則?)

我看是吵不完的

單就這一條
2.除犬隻之繁殖、買賣及寄養需出具營業執照及保育類動物禁止販售外,其餘寵物允許刊登
我想恐怕就引起不小的爭議吧 農委會就已經說寵物不只包括狗了
長風兄也說的很清楚了
舊 2003-08-12, 02:26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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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eth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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