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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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部卡管卻指非行政處分
原新聞如下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ife...0180503/1346565 我早說過,教育部只是嘴砲,不敢下令,也無法律依據下令臺大校長重新遴選。 只會發一般公文叫臺大應該怎做。 現在更好笑了,教育部公文還沒發出。 主官印找不到?關防印找不到?要找多久阿…? 就算發一般公文,也是有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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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3, 03:24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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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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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今天的我,沒有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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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3, 03:31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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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台南市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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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搖頭..送到美國讀四年大學..台灣家長瘋讓小孩進台灣美國學校
只能笑搖頭..送到美國英國德國日本.在國外讀四年大學..請問是不是如下..質問 1.在美國英國德國日本玩四年..回台灣一句英語德語日語都不會講..英文德文日語的文章都看不懂 2.在美國英國德國日本玩四年..老早就種族歧視.動不動就被白人黑人圍毆還雞幹屁股回台灣.被強姦回台灣.還學會抽大麻與古柯鹼之毒品.在國外吸食毒品過量.造成精神分裂之狂想妄想與被害型妄想之重症之精神重病瘋子. 3.在美國英國德國的大學種族歧視.不發美國英國德國之大學正版文憑..美國白人校長不簽字..弄一張黑人偽造的畢業證書之文憑回台灣..騙台灣家長及百姓及工商各界及科技界及黑道各界 4.遊學留學四年的女兒.還被老華僑拿槍.押到美國中國妓女戶賣開腳雞巴.回台灣都不敢講.硬要當ABC滿嘴英文..弄一張黑人偽造的畢業證書之文憑回台灣..騙台灣家長及工商各界及科技界及黑道各界與百姓 5.管中閔及吳茂昆的學歷...請大家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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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義.白手起家.台灣企業集團 |
2018-05-03, 03:42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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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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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有人留言
如果不是行政處份,那台大為何要遵守? 管中閔就按現有程序就任啊。 這不就證明教育部部長違法了嗎?那請問一下,如果是受害者,要用憑什麼證據提告?要向台大申請遴選投票結果證明書嗎? 如果是行政處份,那自然就是走法院解決啊。那就是讓法院來修理你啊。這不就證明教育部違法了嗎?等公文書來做為行政上的憑據?才能告? 留中不發嘛~~~~ 此文章於 2018-05-03 03:53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
2018-05-03, 03:51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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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6,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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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部長是政務官 大不了辭了等升官(啥 底下的公務員發了違法的公文會被告到求生不得的...誰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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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由一個笑容開始,用一個吻來成長,用一滴眼淚來結束。 當你出生時你一個人在哭,而所有在旁的在笑,因此請活出你的生命, 當你死的時候,圍繞你的人在哭而你便是唯一在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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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3, 04:39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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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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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臺灣大學校長遴選,法律條文重點就二條 大學法 第九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 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 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 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二條 各大學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 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遴選新任校長報教育部聘任。 遴委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以單數組成,由學校就下列人員聘請擔 任之: 一、學校代表: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依學校組織規程或其他相關規定產生,占 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教育部遴派之代表:前二款以外之其餘委員。 前項各款代表於推選(薦)或遴派時,應酌列候補委員。第一款學校代表 應包含教師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遴委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原本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選出校長當選人。 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寄公文通知教育部。 教育部發聘任。 新校長就任。 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解散。 現在卡教育部不發聘任。 我在一樓提過,教育部沒有權利,也沒有法令依據, 要求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重新辦理校長遴選。 也沒有權力要求要求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解散。 當然也沒有行政命令公文,就算有也不合法。 教育部現在惟一能做的,核發聘任。 ===================================== 根據... 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 第六章 一般公文時效管制 第一節 法令依據 五十一、依文書處理手冊第78點第1款有關一般公文處理時限規定: (一)最速件: 1日(但緊急公文仍須依個案需要之時限內完成)。 (二)速件:3日。 (三)普通件:6日。 就算普通件要六個工作天。 你看看,超過好幾個月了... 教育部皮得很。 校長遴選專區相關法規 http://event.ntu.edu.tw/president/ 此文章於 2018-05-03 04:47 PM 被 gigamo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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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3, 04:46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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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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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覺得有一個問題要討論。遴選校長是委員會制度。 所謂的自治就好像一個成年人有自主權,那請問一下,台大應該告教育部嗎?還是教育部要廢除自治? 那這意思就是公法人如教育部是無權管理學校的。那警察為什麼有權管理一個成人? 但是如果換一個題問,校方違法、教學有問題、權力不對等時,教育部無權管理嗎?若無,那請問一下,學生權益受損,應該如何?上法院?還是申訴?是校方的權力、校長及教師的權利亦或是教學的權益? 反之,學生的權力是什麼?學生的權利又是什麼?什麼才能歸類為學生的權益? 有權力就要有依據,有權利就要有義務,有權益就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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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3, 05:21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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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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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表達的意思是說,雖然是一個奇想:但是,若教部有權發聘書,那為什麼無權不發聘書?
還是說,教部無權拒絕? 重點在對校方及教部雙方,什麼是義務。 此文章於 2018-05-03 05:35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
2018-05-03, 05:34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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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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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先回你這樓... 當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公告校長當選人。 教育部能做的,就是頒奬人的角色,而且無法拒絕。 法律及法規規定的。 大學法 第九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 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 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 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 請複習一下... ) 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 十九、校長當選人確定後,本會應即公告並由本校報請教育部聘任之。 ============================ 只能合法發聘! 陳淳文批教部無權拔管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146072 聽說陳淳文是非常棒的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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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3, 06:15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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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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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的意見剛好跟你相反,大學法第9條, 明明寫了 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 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試想一下,要是有某所大學不經公開徵求程序,隨便提個人要教育部發聘書, 那麼教育部也一定要發這個聘書嗎? 我想任何人當教育部長都不可能發這個聘書的,利用這個例子就可以知道, 教育部對校長遴選的過程是可以審核,假如遴選過程違法,就像我剛剛舉的例子, 那麼教育部依法當然不可以發這個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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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3, 06:32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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