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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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職安法沒有超過一年的刑期,和有沒有人死亡亦無必然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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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9, 11:37 P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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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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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更正 40 條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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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30, 12:24 A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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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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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離勞安這圈圈很久。
職安法有課予雇主跟安衛人員刑責,長知識了 很久沒碰 畢業超過20年。沒有牌 應該沒人請。不過有乙級的牌也對必具備物理性因子監測人員的能力。 那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是誰送 現在大學畢業這麼多,應該一堆管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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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良行政機關 新北市衛生局 新海橋下那棟。交通不方便耶 Ghost island = 呆丸 Welcome to Taiwan! |
2017-06-30, 03:15 A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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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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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業務主管及領班的人,應該用的是職安第40條。
第 40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因違反職安法第6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導致發生第37條 第二項第一款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 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職安人員不算顧主,所以應該是用業務過失致死送辦。 由於考甲,乙時還在勞工安全衛生法時期,所以當時背的是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剛查了一下職安法裡 死亡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已,刪掉了一年以上這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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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是這個世界太吵 聽不到自己的思考 有人笑我腳步太小 走不到什麼天涯海角 |
2017-06-30, 12:43 P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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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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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進行局限空間作業,標準作業程序要有:安衛人員(證照),缺氧作業主管(證照),
急救人員(受訓證明),監視人員,管制人員,最後施工人員2人以上, 這個案例加特定化學作業主管(證照), 現場準備急救器材,氣體偵測器,SCBA,救援三角架,通風換氣設備。 可能才10分鐘的作業,前置作業(申請作業許可+主管簽淮+現場佈置)可能要跑兩個小時以上, 而且公司工安人員100%會來現場督導。 一般公司光證照加器材可能就湊不齊(要花$$$$$)。 |
2017-07-01, 04:11 A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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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FORMOSA
文章: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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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給個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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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離大車,安全優先。 2015-06-01:戒菸開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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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1, 07:12 A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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