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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說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民法第195條 我的理解是
第一項是規範被害人的非財產損害的賠償請求權。
第二項是第一項之請求權不能讓與或繼承,但有契約承諾以金額賠償者例外。
第三項是如果情節重大,被害人之父、母、子、女或配偶也適用前二項。
第三項應該是說
如果受害情節重大
被害人之父、母、子、女或配偶
也能向加害人請求「精神損害」之類的非財產損害賠償!

現在的問題是
1.乘客險、旅責險的範圍到那裡?
2.哥哥請求理賠的項目是什麼?

以我前面連結的那篇第三人責任險所說基本有二大類
A.傷害責任險(被害人的人身損害)
B.財產損責任險(被害人的財產損害)
這二大類都不歸194、195管
哥哥作為繼承人應該有權請領
保險公司也應該要理賠才對!

引用:
作者shadow2013
民法195條的最後一段,還是限定了直系和配偶的身分才「準用之」。

乘客險和旅責險不也是責任險?
是的話,那哥哥還是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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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私的行為只會扼殺這個環境。
舊 2017-02-23, 11:04 A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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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說離線中  
Earstorm-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坦白說你怎麼解讀都還是要看"負責單位怎麼解讀." --- 這次看來是金管會, 結案.

所以說, 官最大, 不是說條文怎麼寫就是怎麼做, 而是解讀再解讀, 狀況再狀況.
 
舊 2017-02-23, 11:06 AM #5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Earstorm-2離線中  
Pyotr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6
文章: 23
一堆亂七八糟分不清楚是東是西的發言,難怪以前國民黨能過半幾十年....
舊 2017-02-23, 11:08 A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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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otr離線中  
hsinyic2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742
標題殺人法+1
父母的部分還是有理賠
不是嗎?
舊 2017-02-23, 11:10 A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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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nyic2離線中  
Amon Amarth
Major Member
 
Amon Amarth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260
https://www.facebook.com/klaw1207/?...EWSFEED&fref=nf

林智群律師(klaw)

《責任險保護的,其實是旅行社,不是被害人》

蝶戀花旅行社遊覽車翻車意外奪走33條人命,
其中 出遊的李姓夫妻與女兒一家三口全部罹難,
獨留兒子一人。
但承接這次乘客險的富邦產險
及旅責險的旺旺友聯保險
卻用民法194條告訴李男無法領取妹妹的保險金,
讓家屬為之氣結,
律師宋重和表示:
「保險公司明顯推託,根本與民法194條無關,拒賠理由相當惡質」。
該律師表示,受益人既然死亡,
哥哥是繼承人,當然可以繼承。

我的意見是,
這個律師可能誤把壽險的概念,用到責任險來了!

一般壽險,
投保的人是你爸爸,
如果受益人是指定你,
父親死亡,你當然可以領,
如果受益人沒指定,
父親死亡,保險金就變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那這次產生爭議的乘客險跟旅責險,
本質上是責任險,
投保人,不是旅客乘客,而是旅行社,
被保險人,是旅行社,
那他保障誰?其實是旅行社!

如果以軍事來看,
上面這兩個保險,
根本就是旅行社的飛彈防禦系統!

防禦什麼?
就是萬一發生意外,比如這次的車禍,
導致旅客受傷甚至死亡,
旅客家屬要來求償(向旅行社發射飛彈)時,
旅行社可以用來擋的!
如果法院最後判賠一個死者800萬,
那旅行社就只需要拿200萬出來賠,
因為600萬部分,保險已經理賠,
所以責任險,基本上,就是旅行社的防禦系統!

回到這個爭議,
為什麼保險公司就妹妹部分不賠李家哥哥?
因為,
李家哥哥就妹妹部分,沒辦法向旅行社發射飛彈,
因為民法194條規定,
一個人死亡,
能夠求償的人,有配偶父母子女,
就是沒有兄弟姐妹!
→李家哥哥就妹妹死亡部分,
沒權利向旅行社發射飛彈!
既然沒有飛彈來襲,
保險公司就不會啟動那個防禦系統,
就不會理賠給李家哥哥∼

責任險的理賠,
是旅行社的飛彈防禦系統,
是保護旅行社的,
保險公司的理賠,
完全是建立在『旅行社對第三人有賠償義務』
這個前提基礎上,
這個你去找哪間保險公司都一樣,
不是富邦旺旺友聯特別爛,
這也可以說明
為什麼金管會在這個議題上,
站在保險公司那邊,
因為責任險的性質,確實跟壽險不同∼

結語:
有時候法律就是這樣子,
雖然有他的一套邏輯,
但是一般民眾通常只看結論,
只要結論跟他的常識產生衝突,
就會覺得不合理,甚至感到生氣,沒辦法接受,
其實一切都是幻覺,嚇不倒你我的!

**************************************

別被霉體誤導...

此文章於 2017-02-23 11:18 AM 被 Amon Amarth 編輯.
舊 2017-02-23, 11:17 A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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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on Amarth離線中  
Pyotr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6
文章: 23
看來道德素質低的律師,法律素養也低,或者就是想出名或賺出庭費吧
舊 2017-02-23, 11:21 A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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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otr離線中  
shadow2013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140
引用:
作者傳說
民法第195條 我的理解是
第一項是規範被害人的非財產損害的賠償請求權。
第二項是第一項之請求權不能讓與或繼承,但有契約承諾以金額賠償者例外。
第三項是如果情節重大,被害人之父、母、子、女或配偶也適用前二項。
第三項應該是說
如果受害情節重大
被害人之父、母、子、女或配偶
也能向加害人請求「精神損害」之類的非財產損害賠償!

現在的問題是
1.乘客險、旅責險的範圍到那裡?
2.哥哥請求理賠的項目是什麼?

以我前面連結的那篇第三人責任險所說基本有二大類
A.傷害責任險(被害人的人身損害)
B.財產損責任險(被害人的財產損害)
這二大類都不歸194、195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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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也應該要理賠才對!


乘客險和旅責險,依我查的結果,保障的是旅行社或司機受到因為他們的過失,而要付出的賠償損失,
所以應該不是看成哥哥直接向保險公司請領,而是哥哥要向旅行社實行賠償請求權,
然後旅行社再向保險公司依約要求代為支付當初的合約金額。

就是因為這樣的順序和請求權的關係,所以才會變成牽涉到民法194條,
非直系或配偶沒辦法有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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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有沒有老帳號開分身討論政治被打臉~~~
然後心有不甘在普通討論串挾怨報復的八卦!?

此文章於 2017-02-23 11:26 AM 被 shadow2013 編輯.
舊 2017-02-23, 11:23 A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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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dow2013離線中  
傳說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你說的順序我知道!

依林智群律師寫的
那旅行社對妹妹造成損害的部份不用賠了?

引用:
作者shadow2013
乘客險和旅責險,依我查的結果,保障的是旅行社或司機受到因為他們的過失,而要付出的賠償損失,
所以應該不是看成哥哥直接向保險公司請領,而是哥哥要向旅行社實行賠償請求權,
然後旅行社再向保險公司依約要求代為支付當初的合約金額。

就是因為這樣的順序和請求權的關係,所以才會變成牽涉到民法194條,
非直系或配偶沒辦法有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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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7-02-23, 11:37 A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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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說離線中  
Pyotr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6
文章: 23
引用:
作者傳說
你說的順序我知道!

依林智群律師寫的
那旅行社對妹妹造成損害的部份不用賠了?
應該被賠償的人已經死亡,所以可能不需要吧

換個方式想,如果一家四口全部死亡,保險公司也不需要賠償其他無直接相關的人等?不過或許旅行社基於道義或責任要多少付一些善後責任。或者其實也不太需要,大部分人多少都有一些資產,其遺產繼承者拿那些資產去處理多半也不會不夠吧,而且還算是多拿到的。

此文章於 2017-02-23 11:49 AM 被 Pyotr 編輯.
舊 2017-02-23, 11:40 AM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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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otr離線中  
shadow2013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140
引用:
作者傳說
你說的順序我知道!

依林智群律師寫的
那旅行社對妹妹造成損害的部份不用賠了?


這個要再跳脫出來看~

依法,如果證明旅行社有過失,他是一定要賠的!

但現在的問題是,民法講的是請求賠償,而且只限於直系或配偶…

如果沒有人有資格實行請求權,那就不知道要賠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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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7-02-23, 11:48 AM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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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dow2013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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