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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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5條 我的理解是
第一項是規範被害人的非財產損害的賠償請求權。 第二項是第一項之請求權不能讓與或繼承,但有契約承諾以金額賠償者例外。 第三項是如果情節重大,被害人之父、母、子、女或配偶也適用前二項。 第三項應該是說 如果受害情節重大 被害人之父、母、子、女或配偶 也能向加害人請求「精神損害」之類的非財產損害賠償! 現在的問題是 1.乘客險、旅責險的範圍到那裡? 2.哥哥請求理賠的項目是什麼? 以我前面連結的那篇第三人責任險所說基本有二大類 A.傷害責任險(被害人的人身損害) B.財產損責任險(被害人的財產損害) 這二大類都不歸194、195管 哥哥作為繼承人應該有權請領 保險公司也應該要理賠才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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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D站長:擋廣吿的後果就是導致免費網站無以為繼! 在你享受自由網路的同時 自私的行為只會扼殺這個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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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11:04 A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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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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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說你怎麼解讀都還是要看"負責單位怎麼解讀." --- 這次看來是金管會, 結案.
所以說, 官最大, 不是說條文怎麼寫就是怎麼做, 而是解讀再解讀, 狀況再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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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11:06 A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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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6
文章: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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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亂七八糟分不清楚是東是西的發言,難怪以前國民黨能過半幾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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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11:08 A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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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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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殺人法+1
父母的部分還是有理賠 不是嗎? |
2017-02-23, 11:10 A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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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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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klaw1207/?...EWSFEED&fref=nf
林智群律師(klaw) 《責任險保護的,其實是旅行社,不是被害人》 蝶戀花旅行社遊覽車翻車意外奪走33條人命, 其中 出遊的李姓夫妻與女兒一家三口全部罹難, 獨留兒子一人。 但承接這次乘客險的富邦產險 及旅責險的旺旺友聯保險 卻用民法194條告訴李男無法領取妹妹的保險金, 讓家屬為之氣結, 律師宋重和表示: 「保險公司明顯推託,根本與民法194條無關,拒賠理由相當惡質」。 該律師表示,受益人既然死亡, 哥哥是繼承人,當然可以繼承。 我的意見是, 這個律師可能誤把壽險的概念,用到責任險來了! 一般壽險, 投保的人是你爸爸, 如果受益人是指定你, 父親死亡,你當然可以領, 如果受益人沒指定, 父親死亡,保險金就變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那這次產生爭議的乘客險跟旅責險, 本質上是責任險, 投保人,不是旅客乘客,而是旅行社, 被保險人,是旅行社, 那他保障誰?其實是旅行社! 如果以軍事來看, 上面這兩個保險, 根本就是旅行社的飛彈防禦系統! 防禦什麼? 就是萬一發生意外,比如這次的車禍, 導致旅客受傷甚至死亡, 旅客家屬要來求償(向旅行社發射飛彈)時, 旅行社可以用來擋的! 如果法院最後判賠一個死者800萬, 那旅行社就只需要拿200萬出來賠, 因為600萬部分,保險已經理賠, 所以責任險,基本上,就是旅行社的防禦系統! 回到這個爭議, 為什麼保險公司就妹妹部分不賠李家哥哥? 因為, 李家哥哥就妹妹部分,沒辦法向旅行社發射飛彈, 因為民法194條規定, 一個人死亡, 能夠求償的人,有配偶父母子女, 就是沒有兄弟姐妹! →李家哥哥就妹妹死亡部分, 沒權利向旅行社發射飛彈! 既然沒有飛彈來襲, 保險公司就不會啟動那個防禦系統, 就不會理賠給李家哥哥∼ 責任險的理賠, 是旅行社的飛彈防禦系統, 是保護旅行社的, 保險公司的理賠, 完全是建立在『旅行社對第三人有賠償義務』 這個前提基礎上, 這個你去找哪間保險公司都一樣, 不是富邦旺旺友聯特別爛, 這也可以說明 為什麼金管會在這個議題上, 站在保險公司那邊, 因為責任險的性質,確實跟壽險不同∼ 結語: 有時候法律就是這樣子, 雖然有他的一套邏輯, 但是一般民眾通常只看結論, 只要結論跟他的常識產生衝突, 就會覺得不合理,甚至感到生氣,沒辦法接受, 其實一切都是幻覺,嚇不倒你我的! ************************************** 別被霉體誤導... 此文章於 2017-02-23 11:18 AM 被 Amon Amarth 編輯. |
2017-02-23, 11:17 A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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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6
文章: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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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道德素質低的律師,法律素養也低,或者就是想出名或賺出庭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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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11:21 A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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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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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乘客險和旅責險,依我查的結果,保障的是旅行社或司機受到因為他們的過失,而要付出的賠償損失, 所以應該不是看成哥哥直接向保險公司請領,而是哥哥要向旅行社實行賠償請求權, 然後旅行社再向保險公司依約要求代為支付當初的合約金額。 就是因為這樣的順序和請求權的關係,所以才會變成牽涉到民法194條, 非直系或配偶沒辦法有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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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有沒有老帳號開分身討論政治被打臉~~~ 然後心有不甘在普通討論串挾怨報復的八卦!? 此文章於 2017-02-23 11:26 AM 被 shadow201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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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11:23 A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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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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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順序我知道!
依林智群律師寫的 那旅行社對妹妹造成損害的部份不用賠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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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11:37 A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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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6
文章: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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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換個方式想,如果一家四口全部死亡,保險公司也不需要賠償其他無直接相關的人等?不過或許旅行社基於道義或責任要多少付一些善後責任。或者其實也不太需要,大部分人多少都有一些資產,其遺產繼承者拿那些資產去處理多半也不會不夠吧,而且還算是多拿到的。 此文章於 2017-02-23 11:49 AM 被 Pyot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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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11:40 AM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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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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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要再跳脫出來看~ 依法,如果證明旅行社有過失,他是一定要賠的! 但現在的問題是,民法講的是請求賠償,而且只限於直系或配偶… 如果沒有人有資格實行請求權,那就不知道要賠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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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11:48 AM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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