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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dow2013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140
引用:
作者傳說
不是恢復!
而是繼承父母代妹妹的請求權....


問題是民法195上面寫的是,「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我的理解是,有登記在契約上的旁系血親名字,或是被起訴要求要賠償的,才能繼承。

業者是自己投保的責任險,我相信上面並沒有預寫旁系血親的名字可以求償。
     
      
__________________
請問:
有沒有老帳號開分身討論政治被打臉~~~
然後心有不甘在普通討論串挾怨報復的八卦!?

此文章於 2017-02-22 11:59 PM 被 shadow2013 編輯.
舊 2017-02-22, 11:55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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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dow2013離線中  
傳說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我的理解是契約承諾所受損害以金額賠償
而非契約上要登記旁系血親的名字
再說乘客險、旅責險契約上是約定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
也沒登記具體損害賠償對象吧?

引用:
作者shadow2013
問題是民法195上面寫的是,「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我的理解是,有登記在契約上的旁系血親名字,或是被起訴要求要賠償的,才能繼承。

業者是自己投保的責任險,我相信上面並沒有預寫妹妹的名字可以求償。
 
__________________
PCDVD站長:擋廣吿的後果就是導致免費網站無以為繼!
在你享受自由網路的同時
自私的行為只會扼殺這個環境。
舊 2017-02-23, 12:27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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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說離線中  
shadow2013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140
引用:
作者傳說
我的理解是契約承諾所受損害以金額賠償
而非契約上要登記旁系血親的名字
再說乘客險、旅責險契約上是約定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
也沒登記具體損害賠償對象吧?


沒有具體賠對象,那就是依194條,請求權限於直系血親或配偶。

而我們對於民法195條的理解和本主題討論的重點就不太有關,
因為主題討論的重點是:哥哥為何拿不到妹妹的責任險的請求權。

民法195條上面我查了一下,有各式的判例,均需有「身份法益」,才能有請求權,
而未成年的哥哥,對於妹妹的死亡,似乎並沒有身份法益的疑慮。

講白話就是,哥哥並沒有因為妹妹的死,產生了重大的負擔,所以不符合身分法益的條件。
__________________
請問:
有沒有老帳號開分身討論政治被打臉~~~
然後心有不甘在普通討論串挾怨報復的八卦!?

此文章於 2017-02-23 12:48 AM 被 shadow2013 編輯.
舊 2017-02-23, 12:38 A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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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dow2013離線中  
referee_c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CDancer
沒人可理賠還給保?擺明吃錢?

妹妹保的時候,若真的遇到事情,有她爸爸媽媽可以領理賠,並不是沒有人可以領.

只是誰知道會那麼倒楣,爸爸媽媽也一起死了.
舊 2017-02-23, 12:41 A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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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e_c離線中  
P&W
Elite Member
 
P&W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Red Planet
文章: 4,277
引用:
作者shadow2013
沒有具體賠對象,那就是依194條,請求權限於直系血親或配偶。

而我們對於民法195條的理解和本主題討論的重點就不太有關,
因為主題討論的重點是:哥哥為何拿不到妹妹的責任險的請求權。

民法195條上面我查了一下,有各式的判例,均需有「身份法益」,才能有請求權,
而未成年的哥哥,對於妹妹的死亡,似乎並沒有身份法益的疑慮。

講白話就是,哥哥並沒有因為妹妹的死,產生了重大的負擔,所以不符合身分法益的條件。


這是保險公司在亂講,若沒有任何人有資格領,依法就變成了遺產,只是依據第一順位繼承遺產跟有沒有資格無關∼
__________________
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舊 2017-02-23, 01:20 A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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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離線中  
Highlander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69
那是旅行社對乘客所造成的損害保險?
那旅行社可以收錢來去賠償嘍?
舊 2017-02-23, 03:32 A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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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ghlander離線中  
dkjfso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192
依民法194條
兄弟姐妹無法向加害者求償
所以保險公司即不必替遊覽公司賠償
而沒有人向加害者求償
加害者沒有賠付這筆錢
即不會有發生遺產的問題
除非能證明遊覽車公司奪走其生命
對他的哥哥有造成什麼權利上的受損
才能求償
舊 2017-02-23, 06:20 A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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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jfso離線中  
Earstorm-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依法而言這麼大咧咧的應該是都查清楚才這麼硬氣, 這社會本來就是騙吃騙喝, 要多注意.

有空上網把敏感詞都做成字卡, 當作對付詐騙集團應對所有人事物, 這是比較消極的做法~
舊 2017-02-23, 07:09 A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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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2離線中  
emop061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7
文章: 8
我大概理解了, 兄弟姐妹間並沒有互相撫養的義務,所以像這種團險或意外險就不把其列在可以受益的範圍,免得過度複雜,衍生多餘糾紛。

也不過喪葬費用而已,拿父母的理賠來付,就綽綽有餘了吧。不然不爽就把她當成無主屍,丟給政府或慈善單位處理,還是酸民們那麼氣憤,也可以集資出錢幫忙

下回自己或兄弟姐妹和父母一起出門,看是不是要額外買份指名彼此可以受益的保險,就不用到時候再來煩惱了。其實是記者寫法有問題,要帶風向暗批保險公司,然後就一堆酸民乖乖上鉤

看來台灣過去的教育真的不太好,現在高中的公民涵蓋許多法律基本常識,以後的小孩法律知識應該都會比現在的大人高,就比較不會像現在這樣對這類法律明定事項產生奇怪的懷疑

此文章於 2017-02-23 08:07 AM 被 emop0612 編輯.
舊 2017-02-23, 07:58 A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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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op0612離線中  
emop061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7
文章: 8
我又看了連結,原來有律師出面要幫忙追討,不能怪記者。不過那律師也怪怪der,雖然念到博士,也幫陳敏薰打過官司。

忽然發現我們的警政系統效率超差,我們的國民素質很低,這類事情,屢見不鮮,納稅人都被當盤子,這樣的人也能當律師。警大連這種小事情都搞不定,難怪教出來的學生⋯⋯

陳敏薰律師 免還警大學費

此文章於 2017-02-23 08:20 AM 被 emop0612 編輯.
舊 2017-02-23, 08:15 A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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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op0612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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