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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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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2
引用:
作者panto
對 你說的沒錯,單單從新聞來看任何人都會覺得胡亂說當然被判,不過你如果有看看其他節目的話,有些司法案件聽當事人所說,法官對於被告人要求傳喚證人跟證據(當然她都講從事媒體多年有做到求證,啊知道真的假的)都以自由心證來否決被告人,當然現在社會氛圍跟新聞留言絕大部分都在罵周小姐,不過他節目上有說過,這麼多人都指證歷歷,她只是轉述有所本的來源,法官傳郭老闆來問,郭說沒有這件事,法官也就當真,憑良心講,如果我們是當事人,你覺得是否有點不公平,但她好像是加重毀謗罪


現在問題就是她認為有所本的那"本"拿不出來啊,那跟謠言有何不同?
想在節目上當法官就得把證據備齊了,不然被告很意外?
     
      
舊 2017-04-12, 10:34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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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癡離線中  
pan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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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t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南的啦(潘托狙擊手)
文章: 463
引用:
作者影癡
現在問題就是她認為有所本的那"本"拿不出來啊,那跟謠言有何不同?
想在節目上當法官就得把證據備齊了,不然被告很意外?


你講的也是公正,如果拿不出來,也怪不了別人了,要來拿別人講的事情來定別人的罪,也是要提出相當的證據
 

此文章於 2017-04-12 11:03 AM 被 panto 編輯.
舊 2017-04-12, 10:56 A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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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ffi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126
引用:
作者影癡
現在問題就是她認為有所本的那"本"拿不出來啊,那跟謠言有何不同?
想在節目上當法官就得把證據備齊了,不然被告很意外?


很意外,因為針對公眾人物,特別是政治人物的評論如果需要掌握所有證據才能發言,就等於不必發言了,媒體這個第四權的功用完全廢除了,這就不是言論自由的社會了,針對政治人物的評論只要不是完全子虛烏有的指控即使在美國也不會成罪。周玉蔻照事實披露已經經過好幾手的查證,即便我很討厭某些媒體人及當事人周小姐過去的可議紀錄,這件事她確實已經做到相當程度的查證義務,這也是為什麼一審法官判無罪的理由(釋字509號),可惜周玉蔻遇到陳筱珮,這位女法官是何許人大家麻煩google一下。


今天新聞學界會大動肝火就是「合理查證義務」這條線大法官解釋已經告知存在,實務界卻遲遲不敢定個準則,保留讓每個法官操作空間無限大,同樣一件事地院法官和高院法官可以見解完全不同,這個案子一審同意釋字509號的標準,即類似美國「真實惡意原則(Actual malice)」的原則判周玉蔻無罪,今天二審可以操作成有罪,就別怪大家拿著言行紀錄在評論這些法官所作所為。
舊 2017-04-12, 11:17 A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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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ffi離線中  
影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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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2
引用:
作者Zeffi
很意外,因為針對公眾人物,特別是政治人物的評論如果需要掌握所有證據才能發言,就等於不必發言了,媒體這個第四權的功用完全廢除了,這就不是言論自由的社會了,針對政治人物的評論只要不是完全子虛烏有的指控即使在美國也不會成罪。周玉蔻照事實披露已經經過好幾手的查證,即便我很討厭某些媒體人及當事人周小姐過去的可議紀錄,這件事她確實已經做到相當程度的查證義務,這也是為什麼一審法官判無罪的理由(釋字509號),可惜周玉蔻遇到陳筱珮,這位女法官是何許人大家麻煩google一下。


今天新聞學界會大動肝火就是「合理查證義務」這條線大法官解釋已經告知存在,實務界卻遲遲不敢定個準則,保留讓每個法官操作空間無限大,同樣一件事地院法官和高院法官可以見解完全不同,這個案子一審同意釋字509號的標準,即類似美國「真實惡意原則(Actual malice)」的原則判周玉蔻無罪,今天二審可以操作成有罪,...


媒體當然可以隨便發言,任意指責政治人物貪污賣台強姦殺人放火,反正是第四權言論自由嘛
這是你的意思?
凡事都有個度,第四權言論自由這麼好用,難怪媒體會被稱為亂源

網路發言還會怕被告,上電視講一樣的話就應該有免死金牌?

此文章於 2017-04-12 11:36 AM 被 影癡 編輯.
舊 2017-04-12, 11:32 A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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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癡離線中  
影癡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2
而且網路上還用影射法夢到法一樣怕被告
上電視直接指名告姓未審先判宣稱證據齊全有所本卻完全不用怕被告?
舊 2017-04-12, 11:42 A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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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癡離線中  
tb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853
引用:
作者Zeffi
很意外,因為針對公眾人物,特別是政治人物的評論如果需要掌握所有證據才能發言,就等於不必發言了,媒體這個第四權的功用完全廢除了,這就不是言論自由的社會了,針對政治人物的評論只要不是完全子虛烏有的指控即使在美國也不會成罪。周玉蔻照事實披露已經經過好幾手的查證,即便我很討厭某些媒體人及當事人周小姐過去的可議紀錄,這件事她確實已經做到相當程度的查證義務,這也是為什麼一審法官判無罪的理由(釋字509號),可惜周玉蔻遇到陳筱珮,這位女法官是何許人大家麻煩google一下。


今天新聞學界會大動肝火就是「合理查證義務」這條線大法官解釋已經告知存在,實務界卻遲遲不敢定個準則,保留讓每個法官操作空間無限大,同樣一件事地院法官和高院法官可以見解完全不同,這個案子一審同意釋字509號的標準,即類似美國「真實惡意原則(Actual malice)」的原則判周玉蔻無罪,今天二審可以操作成有罪,...


有些老人家,會把電視新聞或是談話性節目的內容當真。為了保護善良的老人家,就犧牲公眾人物的啥第四權我覺得沒啥不好。反正這些人就算被告成功也是可以易科罰金,通告費抽幾張出來而以沒啥大不了。但是老人家就會知道,喔,這個人講話有問題,不可盡信,這就保護了善良的老人家了。
舊 2017-04-13, 12:49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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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sky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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