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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j5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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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高雄市
文章: 7,045
重修著作權法─還原真品真相

5月5日將對此次著作權法修正草案舉行公聽會,現在我們需要讓相關單位暨諸位立委聽聽我們百姓的聲音,願意自行撰文給各相關單位的網友請自行發揮您的文采,否則底下的文章內容歡迎諸位網友廣為轉載給各相關單位,讓他們聽聽我們的聲音、聽聽我們的訴求!最後不管結果如何,至少我們曾經努力過,也歡迎有個人網站的網友轉載此篇請願文章,讓我們大家一起攜手抗議,希望能阻止此等惡法的通過


請願訴求:

全民動員廢除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之惡法,開放真品平行輸入,拒絕設定商業利益保護條款,挽救台灣經濟文化科技根基。

理由:
1.為維護憲法第十五、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予以保障。
2.為維護公平交易法之精神,防止市場獨立隴斷。
3.為維護消費者知的權利及自由購買選擇權。
4.加入WTO後,著作權法規範應與國際法規接軌。
5.凡著作原件(真品)相關著作物持有者,移轉散布(租、售、送、借)除罪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洪奇昌(民,不分區)[email protected]
林豐喜(民,中縣)[email protected]
唐碧娥(民,南市)[email protected]
李俊毅(民,南縣)[email protected]
朱星羽(民,高市)[email protected]
張花冠(民,嘉縣)[email protected]
郭榮宗(民,桃縣)[email protected]
鄭國忠(民,南縣)[email protected]
許舒博(國,雲縣)[email protected]
曾蔡美佐(國,雲縣)[email protected]
章仁香(國,平地原住民)[email protected]
劉銓忠(國,中縣)[email protected]
李雅景(國,嘉縣)[email protected]
羅世雄(國,高市)[email protected]
邱毅(親,高市)[email protected]
柯淑敏(親,北縣)[email protected]
陳劍松(親,雲縣)[email protected]
鄭美蘭(親,宜縣)[email protected]
黃宗源(台聯,不分區)[email protected]
鄭余鎮(無,北縣)[email protected]
顏清標(無,中縣)[email protected]
     
      
__________________



★☆★☆★☆★☆★☆★☆★
不斷持續學習,不斷保持懷疑
才能不斷成長,成就豐富知識
☆★☆★☆★☆★☆★☆★☆
舊 2003-04-24, 09:46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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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j51688離線中  
Jasonyu
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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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宜蘭新店兩頭跑
文章: 1,431
回覆: 重修著作權法─還原真品真相

可惜我那天要上課
希望這次的公聽會可以有圓滿的結果
大家加油
 
__________________
我的DVD收藏《版本略有不同》
我與籃球史上最偉大的控球後衛John Stockton
新爵士的基石 AK47
職業運動史上執掌單一球隊最久的教練 Jerry Sloan
介紹我最喜歡的DVD
舊 2003-04-24, 10:18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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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yu離線中  
Casval
Golden Member
 
Casva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Side-3
文章: 2,575
請問是要將這篇文章直接寄給文章中的信箱嗎
若是的話敝人還辦得到
若是要參加5月5日著作權法修正草案舉行公聽會就沒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
諸君!自らの道を拓くため,難民のための政治を手に入れるために!
あと一息!諸君らの力を私に貸していだきたい!
そして私、、、父ジオンの元に召されるであろう!
舊 2003-04-24, 10:25 PM #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asval離線中  
cwj51688
Elite Member
 
cwj5168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高雄市
文章: 7,045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asval
請問是要將這篇文章直接寄給文章中的信箱嗎
若是的話敝人還辦得到
若是要參加5月5日著作權法修正草案舉行公聽會就沒辦法


可寄到文章內所提供的信箱,當然也可寄到您個人認為是請願管道的任何信箱,至於公聽會大家就量力而為吧
__________________



★☆★☆★☆★☆★☆★☆★
不斷持續學習,不斷保持懷疑
才能不斷成長,成就豐富知識
☆★☆★☆★☆★☆★☆★☆
舊 2003-04-24, 10:30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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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j51688離線中  
linben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4,948
回覆: 重修著作權法─還原真品真相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wj51688
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洪奇昌(民,不分區)[email protected]
林豐喜(民,中縣)[email protected]
唐碧娥(民,南市)[email protected]
李俊毅(民,南縣)[email protected]
朱星羽(民,高市)[email protected]
張花冠(民,嘉縣)[email protected]
郭榮宗(民,桃縣)[email protected]
鄭國忠(民,南縣)[email protected]
許舒博(國,雲縣)[email protected]
曾蔡美佐(國,雲縣)[email protected]
章仁香(國,平地原住民)[email protected]
劉銓忠(國,中縣)[email protected]
李雅景(國,嘉縣)[email protected]
羅世雄(國,高市)[email protected]
邱毅(親,高市)[email protected]
柯淑敏(親,北縣)[email protected]
陳劍松(親,雲縣)[email protected]
鄭美蘭(親,宜縣)[email protected]
黃宗源(台聯,不分區)[email protected]
鄭余鎮(無,北縣)[email protected]
顏清標(無,中縣)[email protected]





....請推見一下素行不錯的立委有哪幾個??
(因為除了搞外遇的,搞流氓的...其他都不熟..... )
__________________
懶人相機.......


愛一個人!要了解,也要開解;要道歉,也要道謝;
要認錯,也要改錯;要體貼,也要體諒。是接受,而不是忍受;
是寬容,而不是縱容;是支持,而不是支配;是慰問,而不是質問;
是傾訴,而不是控訴;是難忘,而不是遺忘;是彼此交流,而不是凡事交代;
是為對方默默祈求,而不是向對方諸多要求。可以浪漫,但不要浪費;
可以隨時牽手,但不要隨便分手。如果你都做到了,
即使你不再愛一個人,也只有懷念,而不會懷恨。

你懂得如何去愛了嗎?試試看吧!
"If you love someone, let it be and set him/her free,
if he/she comes back to you, it's meant to be"

如果你愛一個人,隨遇而安,讓他/她自由的飛,
如果最後他/她還是回到你身邊,那就是命中注定的。
舊 2003-04-24, 10:31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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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ben離線中  
dahone
Master Member
 
dahon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打狗城
文章: 2,459
回覆: 回覆: 重修著作權法─還原真品真相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linben
....請推見一下素行不錯的立委有哪幾個??
(因為除了搞外遇的,搞流氓的...其他都不熟..... )

高雄市可試試羅世雄,我認識他,人還不錯,
其他,邱毅不知有沒效,死馬當活馬醫囉!
舊 2003-04-25, 01:13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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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hone離線中  
dvdsir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695
回覆: 重修著作權法─還原真品真相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wj51688
恕刪

理由:

5.凡著作原件(真品)相關著作物持有者,移轉散布(租、售、送、借)除罪化

恕刪


cwj51688 兄

理由第五點文字說明似乎有問題
依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四款 用詞定義所示
一四 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

由此可知
我們所訴求的dvd等物品
並非屬於著作"原件"
另依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用詞定義所示

五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
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
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故我們所謂的dvd等物的真品應係指合法著作之"重製物"
而非著作之"原件"
所以這一點應改為:合法版本之著作"重製物"(真品)相關著作物持有者........
如此似乎較為恰當

以上供參......有錯亦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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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惡的(遺棄)之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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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X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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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於 2003-04-25 05:19 AM 被 dvdsir 編輯.
舊 2003-04-25, 04:39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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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dsir離線中  
dvdsir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695
回覆: 重修著作權法─還原真品真相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wj51688
理由:
2.為維護公平交易法之精神,防止市場獨立隴斷。


這一條理由
本人覺得可能還不夠力
可能不會被接受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 45 條所示
第 45 條 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所以基本上
著作權法是已排除公平交易法相關法條之適用
簡言之
著作權法是不會鳥公平交易法
因為前例可循
以前立法時公平交易之精神已經被蹂躪過一次了
本人相信
這不會是唯一的一次
唉....也更不會是最後的一次

雖然希望之如此渺然
不過還是希望蒼天有眼
消滅惡法
可憐可憐我們這些消費者

各位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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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3-04-25, 05:08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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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dsir離線中  
dvdsir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695
介紹一篇不錯的文章---修法之我見
大家可參考一下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Sh...sp?postnum=1474


著作權法第一條明文規定:「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智財局完全著眼於「著作人著作權益」,是否應該?

說得好
一語道破此次修法之謬
今次之修法擬將採非告訴乃論
實在枉顧大眾之公共利益之調和
難道沒有傾向某些特定團體之意??
這種過度以國家的力量來保護某些特定團體之修法
實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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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XX-ZERO
舊 2003-04-25, 07:31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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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j51688
Elite Member
 
cwj5168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高雄市
文章: 7,045
回覆: 回覆: 重修著作權法─還原真品真相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dvdsir
cwj51688 兄

理由第五點文字說明似乎有問題
依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四款 用詞定義所示
一四 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

由此可知
我們所訴求的dvd等物品
並非屬於著作"原件"
另依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用詞定義所示

五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
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
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故我們所謂的dvd等物的真品應係指合法著作之"重製物"
而非著作之"原件"
所以這一點應改為:合法版本之著作"重製物"(真品)相關著作物持有者........
如此似乎較為恰當

以上供參......有錯亦請指正


本請願書內容非專為DVD等影音產品而量身訂制,凡一切攸關智慧財產權之作品皆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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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3-04-25, 09:09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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