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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級廢員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引用:
作者oversky.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G0380048
第 2 條


刑法所規定的罰金和新台幣間的折算方式, 請參考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的規定.

引用:
第 1-1 條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
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
提高為三倍。


所以337條侵佔遺失物罪處500元以下罰金就是要乘上30倍.
     
      

此文章於 2017-05-29 12:56 PM 被 操級廢員 編輯.
舊 2017-05-29, 12:54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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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級廢員離線中  
commando001
Master Member
 
commando00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2,414
引用:
作者abist
真的從沒聽過1:30,以前有也只有1:3
還有這新聞給你看

銀元正式走入歷史!立法院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案」,明定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所編定的罰金貨幣單位,不再以銀元改以新台幣計,且為反映當前台灣經濟水準,一併通過調高罰金比例的規範。 新修正的刑法在去年元月7日三讀通過,定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33條第5款經修正後明定,罰金貨幣單位已由銀元改為新台幣,如此現行刑法分則所定罰金貨幣單位,也須修改。 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案」,增訂條文為: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實施後,刑法分則所定罰金貨幣單位為新台幣。 此外,考量現行刑法在1935年編定,有關罰金規範,數額無法反映當前台灣經濟水準,施行法也增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條文定有罰金者,就其所定數額提高30倍;但1983年6月26日至去年1月7日,這期間所通過...


30倍沒錯喔(看黃字處)

1983年後新增的才是3倍
 
__________________
新。弱弱的戰績
舊 2017-05-29, 01:57 PM #3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ommando001離線中  
棟長
Regular Member
 
棟長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56
引用:
作者watcher
說來很扯, 我曾經接到1小包, 內容是一Chromecast, 寄件者是神腦國際, 俺從未向他們買過東西
電話查詢神腦國際是否寄錯單位, 神腦國際答覆是 "依據中華電信給的名單寄件, 有什麼問題請問中華電信"
打電話到中華電信, 這支Chromcast是否是哪個抽獎活動的獎品?
中華電信說沒有這贈品的抽獎活動, 由於這小包收件者是俺的商號而非俺私人名稱
中華電信建議俺向令一專管網路的單位查詢,
打給該單位後, 該單位說對這物品毫無所悉, 要我留下電話, 等查清楚再回覆我
至今已過2年了, 中華電信始終沒給俺答覆
Chromcast我也一直沒拆, 哪天莫名其妙被告侵占就不妙

網購寄錯,通知對方後一個月沒來取回,收件人就沒有保管的責任了.
這種狀況,不知道也適不適用一個月的保管責任.
舊 2017-05-29, 08:00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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棟長離線中  
abist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860
引用:
作者commando001
30倍沒錯喔(看黃字處)

1983年後新增的才是3倍


3倍30倍是案件罰款因應時代的算法跟銀元無關,銀元在的時候就是1:3,不是1:30
我和他說的是銀元,只是銀元取消修改時剛好裡面有x3x30的罰緩修改讓他誤會銀元是1:30
雖然我很久沒收到罰單之類的
可是現在罰單上應該就會是應繳的新台幣罰鍰
不可能上面寫500然後去繳的時候還要你換算x3x30
又有多少人會知道這案是該x3或x30 ?
一些法條上該x3或該x30的罰款金額或許沒改?因為後來的增修法條就可適用
可是繳納罰單上的應繳就是正確新台幣金額
法院裡郵局在收罰緩時我就不相信行員他還要知道這案該x3或x30來收
這就是我想表達的
舊 2017-05-30, 10:57 AM #3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bist離線中  
rainwen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00
引用:
作者CPAP 二代
所以中華民國的法律條文根本就寫給法律自己人看的..
以Dz6810網友所舉的刑法第337條..處五百元以下罰金..單單字面上就讓人以為只要500元或1500,實際上罰的金額[新台幣]遠高於此,就乾脆跟交通違規一樣明定價碼就好了,搞那麼多有的沒的. .
[附註:會認為1:30是當初問過檢察官會罰多少,對方說最多15000..]

因為法條很多,不太可能一遇到通膨就逐條修改,
所以才會有不同時期修訂的法條採用不同倍率的算法,
幾十年後現行的新台幣罰款一樣會有太低的狀況。

引用:
作者abist
3倍30倍是案件罰款因應時代的算法跟銀元無關,銀元在的時候就是1:3,不是1:30
我和他說的是銀元,只是銀元取消修改時剛好裡面有x3x30的罰緩修改讓他誤會銀元是1:30
雖然我很久沒收到罰單之類的
可是現在罰單上應該就會是應繳的新台幣罰鍰
不可能上面寫500然後去繳的時候還要你換算x3x30
又有多少人會知道這案是該x3或x30 ?
一些法條上該x3或該x30的罰款金額或許沒改?因為後來的增修法條就可適用
可是繳納罰單上的應繳就是正確新台幣金額
法院裡郵局在收罰緩時我就不相信行員他還要知道這案該x3或x30來收
這就是我想表達的

也不是銀元在就1:3,這是之後因應通膨所做的調整,最一開始當然是1:1
不過很早之前就有訂立法條提高倍數了
https://zh.m.wikisource.org/wiki/罰...條例_(民國95年)
但現在已廢除,規定納到刑法施行法裡
舊 2017-05-30, 01:45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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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離線中  
FullHD
Major Member
 
FullHD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15
您的住址: PCDVD
文章: 114
引用:
作者bigDDD
最主要應該是有變賣的行為

不過手機這東西很恐怖
你只要一使用就會被抓到
所以最好是不要撿手機
就當沒看到

那很多遺失的手機都可以用這種方式找回?
舊 2017-05-31, 06:05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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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llHD離線中  
zebraw
Golden Member
 
zebraw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tainan
文章: 3,749
引用:
作者bigDDD
最主要應該是有變賣的行為
不過手機這東西很恐怖
你只要一使用就會被抓到
所以最好是不要撿手機
就當沒看到


送警局就好,過半年後沒人認領東西就是你的.
同事就這樣拿到隻蠻新的IPHONE.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7-06-01, 06:52 A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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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braw離線中  
KAO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5
您的住址: 台南
文章: 0
可以反告~誘導犯罪嗎?
舊 2017-06-01, 07:08 A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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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O離線中  
jase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松山
文章: 437
再來回收業會很雖~
整天被告就飽了
舊 2017-06-01, 08:31 A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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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e離線中  
msnow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73
我幾乎可以百分百肯定
只要請到像樣的律師, 最後一定可以無罪.
舊 2017-06-01, 09:37 A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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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now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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