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2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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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統神 明顯講的是指16-18,一堆甚至還有16以下的都賠錢了事,新聞每天發生有甚麼問題,如果全部抓去關,那新聞是報爽的嗎。
政治咖硬要把他獎的未成年 講到女童,肺炎未成年本來就是1-18歲, 旦硬要鑽文字漏洞也是無聊,加上塔綠班測翼瘋狂潑屎潑尿 一人難敵眾拳,何況神也沒財務自由,自然商業上的合作會受影響,慘阿。 ---------- 2022-01-02. 基隆市剛滿20歲的蔡姓男子在網路上認識16歲少女,接她下課後載到飯店登記休息。兩人進房後,蔡男卻違反少女意願性侵她。基隆地方法院認定蔡男犯行,考量他年輕識淺,對性衝動控制能力較弱,且手段尚非殘暴,最終坦承犯行並賠償,獲得被害人原諒,輕判2年。宣告緩刑3年。全案可上訴。 2024/4/9 16:49 (中央社記者蕭博陽南投縣9日電)21歲方姓油漆工透過網路認識未滿16歲少女,交往期間與少女性行為,也請少女拍性私密影像供觀賞,檢警調查雖未違反少女意願,仍遭法院判刑2年,緩刑3年;全案可上訴。 2021/05/20 06:18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18歲劉姓男子,與小他3歲的少女小美(化名)交往,發生3次性行為後,不小心搞大小美肚皮而挨告。基隆地院審理後,審酌劉以20萬元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共3罪,判他2月徒刑,緩刑2年。 2018/11/07 21:54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北市16歲少女小涵(化名),3年前被網路皮條客鄭東昇、陳冠霖相中,利用臉書慫恿她下海****賣***,成交7次卻害她懷孕墮胎,她父母代她提民事求償800萬元;高等法院今認定2男侵害小涵的身體健康權,和父母的教養權,判2男應連帶賠償90萬元定讞;男嫖客則是在訴訟期間達成50萬元和解獲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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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2, 10:42 PM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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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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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會輕判
大多是受害者家長願意和解 誘騙下海賣身多次的 推託和解 這更造讓犯罪者 認為可以花錢.甚至便宜了事的態度 要是你家的小孩(男.女) 被性侵多次.誘騙賣身.你還會說出這種話嗎 如今法院.已經可以一罪一罰 幾個非法影像或圖片 錄影或散佈 累積起來的可不是幾十萬.就可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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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製貼上真好用 什麼叫認知作戰? 就是他們讓你以為只是因為政治立場不同在爭執 但核心的部分是他們想掩蓋他們的真實社會面 只要吵就會模糊了焦點 ................................ 看看板上有多少五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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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2, 11:06 PM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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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7 您的住址: 桃園龜山
文章: 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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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X未成年還算思想正常,女兒大奶卻不能用,這種話正常男人是不會這樣想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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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新 舊機 CPU I7 980 Q3FE (伪980X 4.2g) MB:X58 RAMPAGE III extreme POWER:BFG 1000W RAM:4G 1333*3=12G VGA:GTX 470 SLI (MSI*2) SSD:OCZ V2 60G+ KINGSTON 120G CASE CM 690 阿仲買的真魂140(讚) |
2024-04-13, 03:37 AM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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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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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8有性自主權,只要對方自願,就是無罪,父母監護人怎麼告都會是無罪
統神只是講了事實 |
2024-04-13, 05:58 AM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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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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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
若社會風氣是不能和16~18歲的未成年合意性交 為什麼不修法和16~18歲的未成年合意性交是犯法行為? 做合法的事卻要被社會撻伐 感覺很奇怪 |
2024-04-13, 10:05 AM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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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4,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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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是台灣的一罪一罰三百年 合併執行3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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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3, 10:29 AM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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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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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便是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
因此就算兩位當事人不願意提告,家長仍然有權力堅持提告。 例如 先用酒灌醉妳女兒.在跟妳女兒說我愛你 這就不罰嗎? 在受害者無意識情況下 就不是強姦? .......................................... 民法還是一樣可以告 基本上 看法官是看罪證去認定的 所以就會有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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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製貼上真好用 什麼叫認知作戰? 就是他們讓你以為只是因為政治立場不同在爭執 但核心的部分是他們想掩蓋他們的真實社會面 只要吵就會模糊了焦點 ................................ 看看板上有多少五毛 此文章於 2024-04-13 02:28 PM 被 老老濕 編輯. |
2024-04-13, 02:25 PM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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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0 您的住址: ?viper in w-0-t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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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神就只是愛嘴而已也沒犯法就只是失去代言而已
宅神就不一樣了因為豬哥動手還有強吻犯法 這必須坐牢去 都是神字輩 |
2024-04-13, 04:37 PM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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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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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如果有個人對不熟識的女生說:「我想x妳!」女生的心裡會感覺怎麼樣? 女生會覺得恐懼,而其行為已經涉犯性騷擾。 所以當統神他說他也想x未成年時,他其實已經構成性騷擾,只是因為他沒有指名道姓、沒有針對特定人,因此恐怕沒有人可以出面申訴,讓性騷擾成案。 但凡現在如果有人可以在法律上代表未滿十八歲之女性全體,那就可以去提出申訴,並且極可能會成案裁罰。 所以統神的言論不構成犯罪,但已經觸法,現在只是因為欠缺要件可以去申訴開罰罷了。 二、 不成立犯罪的行為,真的沒關係嗎? 很多人都知道,公眾人物會影響社會其他人,所以有所謂的社會觀感問題。 像羅志祥,他有犯罪嗎?沒有! 有犯法嗎?看起來也沒有。 但是羅志祥還是因此被封殺,也丟了手上的代言。 這就是他的行為讓社會上覺得不適當所造成的。 所以統神的言論也是一樣,而且他還踏進了性騷擾的範圍內,被抵制被封殺也是剛好而已。 三、 統神另一點 ,就是他以為相關犯罪被罰,只要繳錢就好,沒有什麼,這也是不妥的言論。 今天換個案例來講:酒駕的人,判了三個月,得易科罰金,他用不在乎的口吻說繳錢就好,沒什麼。各位會去支持他的言論嗎? 不要說酒駕,就說性騷擾,公車上對女生襲臀,假設判拘役50日,得易科,被告用不在乎的口吻說反正繳錢就好,沒什麼,各位會支持他嗎? 我們再降低一點,交通違規,紅燈右轉、逆向、超速,這些違規的人,不在乎的說反正被告發繳錢就好,沒什麼,各位會覺得他說得對,而支持他嗎? 所以不是沒有犯罪就沒關係,很多言論或行為,沒有達到犯罪的地步,但是在一般社會觀念下不認同,不接受的,本來就可能會遭到社會上的抵制。 此文章於 2024-04-13 05:23 PM 被 惡蟲 編輯. |
2024-04-13, 05:19 PM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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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1 您的住址: 臺灣最北端的城市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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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自明年(2023年1月1日)開始,民法就成年年齡與相關結婚規範有了新的規定: *第12條:滿18歲為成年。 *第980條:男女未滿18歲者,不得結婚。 *第989條:結婚違反第980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本條未修正) *第981條:(刪除) *第990條:(刪除) 依修正結果來看,只要滿18歲就是成年人、而且滿18歲才可以結婚,所以等於「成年人才可以結婚」,如此一來,理論上就不會再有未成年結婚的情形,因此,立法者才會把「未成年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相關規定刪除 但假若有未成年人(如所述明年變成「男17歲、女18歲」的情形)依舊偷偷辦理結婚登記並順利完成時,一樣依第989條規定,婚姻關係還是有效,只是有可能會被撤銷而已 至於第981條關於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規定,已經被刪除了,所以明年「男17歲、女18歲」想結婚的話,其中17歲的未成年人部分,雖然從法律面來說,不用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可結婚,但在戶政機關進行登記時(第982條),即有可能被戶政人員發現而不准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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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自由的代價,就是要學會忍耐孤獨!不管悲喜,只能自己承擔!有時,歡喜的事也會被無處訴說的情景攪成一股淡淡哀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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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4, 12:52 AM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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