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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ollo_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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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引用:
作者gstyle
閱..........

有沒啥新鮮點的.

哪有什麼新鮮事~~

還不是嘴砲魔人又在發功了~~~而且千篇一律,了無新意.......
     
      
舊 2005-10-06, 12:58 AM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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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enzy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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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5
您的住址: 葫蘆墩
文章: 561
台灣太多'偶像歌手' ,除了主打歌以外,
其實沒什麼耐聽度,也沒有收藏價值,嚴格來說,200元很多了...
 
舊 2005-10-06, 12:59 AM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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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enzyyg離線中  
E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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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295
台灣太多'偶像歌手' ,除了主打歌以外,
其實沒什麼耐聽度,也沒有收藏價值,嚴格來說,200元很多了...

"舉雙手贊成"

好音樂值得保存,因此要買原版CD,但是台灣的CD實在錄音太差,正版CD聽起來絲毫沒
勝過MP3,幾乎每一張聽起來都像夜市賣藥團。大部分都故意強調中高及低頻,要不然就是聽起來很不自然,我要是聽到好聽的音樂就會去買CD,但是台灣的CD買回來卻常聽不下去,我現在只買國外製作CD,台灣唱片公司的CD幾乎完全不買,依我看台製一張CD 30元很夠了。製作錄音好的CD一張300到450元還能接受。

你問我30元怎麼算出來的,一張CD-R算10元,拷貝工錢算10元,包裝膠盒及包裝紙算10元。那音樂呢? 不用錢。你只要從電視或收音機裡錄下來就可以了,反正也只有電視或收音機裡播出的主打歌勉強可以聽,其他的歌只是填塞CD空間而已。反正台製正版CD音質也好不到哪裡去。

台灣的歌手跟作曲者真可憐,沒有好的錄音,要愛樂者如何能領略歌者的唱功及作曲者的優美曲調。如何能讓真正願意花錢買音樂的人掏出腰包。
舊 2005-10-06, 04:17 AM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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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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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回歸三民主義
文章: 3,371
引用:
作者klandy
我看是你一直要混淆焦點吧~~明明就是兩件不一樣的事你卻一直要將他混為一談~~還有你的比喻非常的奇怪也不合邏輯而且非常的強詞奪理~~手機不要說小海豚~~麻煩你找一個現在還在使用090黑金剛的人給大家看~~電腦不要說98~~因為有些使用者要用的程式還是需要98才能執行~~更何況現在在用DOS的還大有人在~因為有需求~麻煩你找一個還在使用286電腦的人給大家看~~聽黑膠上片的人我相信現在很多好音樂沒有出黑膠的他們還是會去聽CD又或著自己把CD再轉成黑膠~~他們總有自己的辦法把現在有的資源轉換成他們需要的~~難道你敢100%保證聽黑膠的人完全都沒有聽CD嗎?難道你敢說用小海豚手機的人等他手機壞掉他不會換一支新的嗎?他不可能再去買一隻小海豚吧~~買的到嗎?難道你敢保證現在電腦跑不動XP在用98ㄉ人等他電腦壞掉換新電腦就不會想用XP嗎?我從頭到尾也沒說要唱片公司賣線上音樂吧~~我只不過是說MP3這個潮流唱片公司需...



麻煩排版一下
看起來好累
且雖然可以認同你的觀點
但是請盡量不要用注音文吧
舊 2005-10-06, 05:09 AM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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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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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回歸三民主義
文章: 3,371
一張四百

不過我一年可能就買一到兩張

偶像歌手全部跳過

就這樣~

討論應該是用以量制價跟以價制量兩種方向吧?

怎麼討論到道德觀去了
舊 2005-10-06, 05:13 AM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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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gth
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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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taiwan
文章: 6,506
臺灣錄音沒差那麼多吧,怎也比mp3好吧....
我cd player算還不錯了
不過臺灣的偶像歌手我都沒在買
舊 2005-10-06, 06:11 AM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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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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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高價的CD,你可以不買,CD並不是民生必需品,政府不可能因為CD的價格而介入,所以唱片通路獨佔,並不符合消費市場壟斷的條件,獨佔,並不代表壟斷,那是兩回事。

既然唱片公司沒有壟斷,那就沒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也就不存在買CD支持正版是助漲財團犯罪的事實,這種說法。

CD並不是民生必需品,我可以不買,但不需要不聽音樂,
因為憲法及著作權法的人權保障,可以合法的下載來聽!但要知道怎樣才是合法下載。

明明就合法,你又扯到助漲...
而購買高價的正版CD,才是助漲財團違反公平交易法及違反消保法。(我有說兩個法喔!)

已有唱片通路被公平交易法罰過300萬了!
-->這不是助漲財團違法嗎? 為什麼你不宣導拒買正版CD呢?

消保法的部份,則是試聽點沒多少個,但買到爛歌卻不能退/換貨。
-->唱片公司不提供保固期,防Copy商品標示未盡到告知義務.為什麼你不宣導拒買正版CD,而助漲財團犯罪呢?
(看要不要再扯到IFPI有沒有干涉立法/干涉行政中立,圖利特定財團? )


所以,購買高價的正版CD,是助漲財團違反公平交易法及違反消保法。還是存在!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同意,但是烤貝行為那是自行使用,才能夠認定為不違法,若是使用P2P散佈著作物,那就是達成散佈的條件,這就已經跟不假他人之手,不要有商業行為無關了,

同意,下載盜版既然不違法,想做就做沒人會管

但同樣的道理,散佈盜版既然是違法的,那下載盜版就是助漲犯罪,就算不違法,還是不改這是助長犯罪的事實。

阿扁總統/立法委員/縣市長選舉/唱片公司歌手.....
在公開場合唱愛拚才會贏,或50年內的詞曲著作,同樣是未經授權散佈著作物。
(麻煩先打老虎,別打蒼蠅,要是他們都尊重著作權,陳百潭就發了!)

而P2P軟體並不能散佈著作物,只能散佈檔名(歌名/片名),由別人自行完成複製行為。
你有看過可以把檔案主動傳送給其他用戶的P2P軟體嗎?
MSN傳檔/收發Email,都可以主動把特定檔案傳給其他人,
但沒有任何一套P2P軟體可以把特定檔案傳給其他用戶,
必須要其他人想複製時,自行點取下載,但別人不下載時你也沒法Push給他。
更何況,P2P軟體還有國與國的問題,台灣的著作權法只對本國國民有效,香港大陸日本哪會去理你的台灣著作權法?

所以,使用免費的P2P軟體,比在公開場唱50年內的詞曲著作,還要合法!
而Kuro會敗訴,是因為Kuro雇請員工去分享檔案,且Kuro又收費,這就牽涉到商業行為了!

至於為什麼你會認為用P2P有非法的嫌疑呢?
那是因為,一般的死老百姓大概要慘死或倒大楣才能上媒體,死得愈慘,才能報得愈多,
不像唱片公司是掌控媒體的強勢者,活著的人就可上媒體去誤導消費者。

此文章於 2005-10-06 03:21 PM 被 FlyNews 編輯.
舊 2005-10-06, 02:32 PM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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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cAR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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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悪滅
文章: 4,257
引用:
作者wingth
臺灣錄音沒差那麼多吧,怎也比mp3好吧....
我cd player算還不錯了
不過臺灣的偶像歌手我都沒在買

是啊,

風潮或是其它非主流音樂,錄音還是不錯的。
舊 2005-10-06, 02:37 PM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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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88
引用:
作者FlyNews
CD並不是民生必需品,我可以不買,但不需要不聽音樂,
因為憲法及著作權法的人權保障,可以合法的下載來聽!但要知道怎樣才是合法下載。

明明就合法,你又扯到助漲...
而購買高價的正版CD,才是助漲財團違反公平交易法及違反消保法。(我有說兩個法喔!)

已有唱片通路被公平交易法罰過300萬了!
-->這不是助漲財團違法嗎? 為什麼你不宣導拒買正版CD呢?

沒錯呀,我並沒有反對下載盜版不違法的事實,所以我說的是你在助漲犯罪,我明明是在說你在助漲犯罪,你卻跟我扯到合法?你在助漲犯罪,我說的本來就是事實,難道這不是事實?

所以我才問你呀,是不是一個警察貪污,他就可以代表全部的警察?
是不是一個唱片公司違法,就代表所有的唱片界都違法公平交易法?
是不是你買了任何一個唱片,就代表這一定是助漲財團違反公平交易法及違反消保法?
你到是跟我說是?還是不是?

你有什麼證據證明你買的正版,一定是助漲財團違反公平交易法及違反消保法?
但問題是不管你買到任何一人賣的盜版,你絕對是助漲犯罪,這是不折不扣的事實呀。

引用:
消保法的部份,則是試聽點沒多少個,但買到爛歌卻不能退/換貨。
-->唱片公司不提供保固期,防Copy商品標示未盡到告知義務.為什麼你不宣導拒買正版CD,而助漲財團犯罪呢?
(看要不要再扯到IFPI有沒有干涉立法/干涉行政中立,圖利特定財團? )

等一下,消保法那一條告訴你,我買了一個商品,可以用『我覺得』很難聽,『我覺得』很難吃,的理由來要求退貨的?

很難聽或很難吃等等,這些都只是主觀感受,無法用客觀數據來量化
更沒有任何儀器來證實這些感受是否真實存在
消保法那一條說這些可以當成退貨的理由的?

還有,消保法裡那一條裡說有出版品有保固期限的?
如果我沒有記錯,當初CCCD出版時,封面都有標示此為防烤CD,而且標示的範圍,印象中至少佔有封面大小約四分之一的範圍,這是否有達到,『防Copy商品標示未盡到告知義務』的條件,建議你去查詢一下
引用:
所以,購買高價的正版CD,是助漲財團違反公平交易法及違反消保法。還是存在!

賣盜版等於犯罪,這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
但出唱片可不等於違反公平交易法及違反消保法呀
除非你能證明,所有的唱片公司,『全部』都是違反公平交易法及違反消保法
否則的話,所謂的購買正版CD,是助漲財團違反公平交易法及違反消保法的說法並不存在
引用:
阿扁總統/立法委員/縣市長選舉/唱片公司歌手.....
在公開場合唱愛拚才會贏,或50年內的詞曲著作,同樣是未經授權散佈著作物。
(麻煩先打老虎,別打蒼蠅,要是他們都尊重著作權,陳百潭就發了!)

這個部份,你要去問陳百潭,只要版權著作人同意使用,就不成問題。所以只要版權擁有者沒有提出告訴,未經授權散佈著作物的說法就不成立
引用:
而P2P軟體並不能散佈著作物,只能散佈檔名(歌名/片名),由別人自行完成複製行為。
你有看過可以把檔案主動傳送給其他用戶的P2P軟體嗎?
MSN傳檔/收發Email,都可以主動把特定檔案傳給其他人,
但沒有任何一套P2P軟體可以把特定檔案傳給其他用戶,
必須要其他人想複製時,自行點取下載,但別人不下載時你也沒法Push給他。

印象中所謂的散佈著作物,並不含帶有主動與被動之分,是故並不能用非主動的理由,當成阻卻違法的事由,更何況你所謂的主動的定義跟本就完全錯誤,你不主動提供上傳,人家就算點取下載又如何下載的到?
引用:
更何況,P2P軟體還有國與國的問題,台灣的著作權法只對本國國民有效,香港大陸日本哪會去理你的台灣著作權法?

本來就是討論台灣的人民的使用違不違法的問題,日本香港的人民,自然會有當地的法律來對付他們,難道你要跟我說日本跟香港是個允許盜版可以光明正大存在的國家嗎?

引用:
所以,使用免費的P2P軟體,比在公開場唱50年內的詞曲著作,還要合法!
而Kuro會敗訴,是因為Kuro雇請員工去分享檔案,且Kuro又收費,這就牽涉到商業行為了!

至於為什麼你會認為用P2P有非法的嫌疑呢?
那是因為,一般的死老百姓大概要慘死或倒大楣才能上媒體,死得愈慘,才能報得愈多,
不像唱片公司是掌控媒體的強勢者,活著的人就可上媒體去誤導消費者。


第一,我從來沒有說過,使用P2P軟體不合法這句話
只要你不上傳,你就不違法,所以麻煩一下
為了不違法,BT下載請勿做種。。。。 ,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d.php?t=532724
加油吧。


第二,在公開場唱50年內的詞曲著作,只要版權擁有人不反對,就不存在有違法不違法的問題。所以你後面的跟本就不成立,也就不必再說了。
舊 2005-10-06, 05:51 PM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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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離線中  
hahaha-rock
Power Member
 
hahaha-rock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598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有多少錢做多少事,這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的事,貧富差距越來越大,所H窮人就該怪沒有口福吃到飽魚燕窩?這是供給者的錯?

買不起就不要聽這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的事,車子買不起汽油,所以你就用搶的嗎?如果說不要聽這會讓音樂市場蕭條,那用盜版難道就會讓音樂市場成長嗎?

新唱片發行,廣播上會打歌,電視會****,唱片行有很多間有給人試聽,雜誌也會有評論。就算這些方法都不能解決,你一定要半年後再買CD,你用P2P就能解決了嗎?P2P上都是最新專輯才抓的到,你用P2P抓半年後的專輯試試看,要網路試聽,你還有KKBOX可以選擇。

就算你當真要用P2P來試聽也隨便你,沒人想管,但你就沒資格說,這是供給者的錯,P2P給你試聽的管道,但你能保證所有用P2P下載的人,他們都會去買正版嗎?



所以就該因此終止P2P的權益?不買正版的全都是上P2P的人?
嗯...經您這麼一說我也覺得大家都沒錯了。
就是因為是新出來的音樂P2P分享才能試聽嘛

既然有多少錢做多少事,原因僅出自有錢和沒有錢,
如今CD越來越貴,聽正版音樂的人也越來越少,那反盜的團體為什麼沒想過現在台灣的經濟?就日常媒體所報導的舉動能讓正版銷量增多嗎?

P.S. KKBOX小弟試過有7成小弟想聽的歌找不到,
故我也不會選擇這笨軟體。
__________________

See Concert 3.8.2007 in TOKYO ZP

此文章於 2005-10-06 09:14 PM 被 hahaha-rock 編輯.
舊 2005-10-06, 08:47 PM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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