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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Joe Chin
第 1 條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
第 3 條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稱為接近役齡男子。
第 24 條
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以不影響兵員補充、不降低兵員素質、不違背兵役
公平前提下,得實施替代役。
各種專長人員,應優先滿足國防需求,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
辦理一部或全部替代役徵集。
第 25 條
替代役之軍事基礎訓練,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辦理。
服替代役期間連同軍事基礎訓練,不得少於常備兵現役役期,其期間無現
役軍人身分。
第 26 條
替代役實施有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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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違反憲法(法律優位),憲法具有至高性
由目的性解釋來看,把兵役解釋成替代役就有問題了
因為兵役的目的是為了保衛國家
為私人的工作替代役的目的是保護老闆
所以老闆=國家???????????
把憲法未規定的義務加諸人民身上本身就是違憲的
這樣惡搞只會重現古代的勞役制度
給你飯吃就算恩賜了,死了算你倒楣
連自己權利都不能守住
淪為徹底的奴隸還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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