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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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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6
引用:
作者Joe Chin
第 1 條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

第 3 條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稱為接近役齡男子。

第 24 條

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以不影響兵員補充、不降低兵員素質、不違背兵役
公平前提下,得實施替代役。
各種專長人員,應優先滿足國防需求,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
辦理一部或全部替代役徵集。

第 25 條

替代役之軍事基礎訓練,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辦理。
服替代役期間連同軍事基礎訓練,不得少於常備兵現役役期,其期間無現
役軍人身分。

第 26 條

替代役實施有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法律不能違反憲法(法律優位),憲法具有至高性

由目的性解釋來看,把兵役解釋成替代役就有問題了

因為兵役的目的是為了保衛國家

為私人的工作替代役的目的是保護老闆

所以老闆=國家???????????

把憲法未規定的義務加諸人民身上本身就是違憲的

這樣惡搞只會重現古代的勞役制度

給你飯吃就算恩賜了,死了算你倒楣

連自己權利都不能守住

淪為徹底的奴隸還要多久?
舊 2016-11-24, 09:11 P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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