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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 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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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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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ino
憲法第 20 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這種跟兵役扯不上任何關係的,真的沒有違憲嗎?

公器拿來私用,這不是亂搞是什麼?


第 1 條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

第 3 條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稱為接近役齡男子。

第 24 條

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以不影響兵員補充、不降低兵員素質、不違背兵役
公平前提下,得實施替代役。
各種專長人員,應優先滿足國防需求,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
辦理一部或全部替代役徵集。

第 25 條

替代役之軍事基礎訓練,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辦理。
服替代役期間連同軍事基礎訓練,不得少於常備兵現役役期,其期間無現
役軍人身分。

第 26 條

替代役實施有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舊 2016-11-24, 08:08 P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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