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kino
憲法第 20 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這種跟兵役扯不上任何關係的,真的沒有違憲嗎?
公器拿來私用,這不是亂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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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
第 3 條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稱為接近役齡男子。
第 24 條
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以不影響兵員補充、不降低兵員素質、不違背兵役
公平前提下,得實施替代役。
各種專長人員,應優先滿足國防需求,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
辦理一部或全部替代役徵集。
第 25 條
替代役之軍事基礎訓練,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辦理。
服替代役期間連同軍事基礎訓練,不得少於常備兵現役役期,其期間無現
役軍人身分。
第 26 條
替代役實施有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