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ljs95510
*停權中*
 
ljs9551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大里
文章: 761
為了公平,此事件各打50大板:

1.買方:報上自己的小名(全名),有這麼困難嗎?通緝犯怕人知嗎?什麼叫 "我都習慣只報姓不報名"?掛號信耶...就像路上行車老是有轉彎不打燈的混蛋(老子自己知道要轉彎就好,幹嘛要打燈?.):妨礙後面的人辨識,輕者引起不便、重則是會出車禍的....。在這交易事件,則是衍生後面一連串的送達困擾的開頭。

2.賣方:出售物品,原附的保證書應視為標的物之一部,其一併交付買方是當然的道理、是責任也是義務!交易當時未即時交付,事後也應盡心盡力、本於誠信完成,如此這筆交易才算是圓滿。

3.此事件的責任:賣方 80%、買方 20%.
舊 2004-08-10, 11:23 AM #4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js95510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