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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udkofa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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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116
第 十九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 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前陣子到拍賣買全新的手機套~拿到時有一小點黑黑的~賣家原本不給換
後來打電話給消基會~又搬出法令~賣家才給換
另外到店面買東西是不能用上述條例的
舊 2005-10-06, 05:02 PM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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