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XElem
法律早已取消「試用期」了!上工當天就要加勞健保∼就算只做一小時也得給薪水!
且就算求職時:那些簽訂滴勞動契約∼只要不符合法律規定∼都屬無效契約∼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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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有說過,勞動基準法是特別法,沒有強制力...
我問過法律扶助的律師、也問過勞工局的公務員(還沒勞動部的時候)...
沒有試用期只表示任職即為正職,但...三個月內不需要預告,當場就能趕人。
因為,光是能力不勝任這一條就夠了,反正資方自由心證,事後只要勞動部能接受就沒差。
真要走訴訟時...就會發現法條完全沒有影響力,行政罰?算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