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WEOOT103
請問
美國DFS會因為台灣金管會公開這76筆可疑帳戶,就對兆豐進行開罰
有法源依據嗎? 或是其他國家這做,結果被開罰的新聞嗎?
進一步來說
如果這理由成立
為何連台灣金管會都沒有說公佈這76筆可疑帳戶會被開罰
只是不斷避重就輕說這76筆帳戶交易沒有洗錢,只是沒有遵守反洗錢規定
如果這理由成立,這麼好用的理由
那不想做事的金管會,豈有可能不拿出來當藉口呢?
況且金管會能對外稱說沒有洗錢,敢替兆豐背書說沒有洗錢
那不就代表了金管會手上有這麼些資料嗎?
台灣金管會公佈資料,那是台灣金管會的事情,是他國金融管理單位的問題
請問紐約州銀行法有那一條法可以因這個理由去罰兆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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