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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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aerocat
確定嗎?應該是民事賠償吧。
刑事上,對方有人受傷嗎,沒有的話只有損毀或是加上公共危險,有精神病史法官判刑事20萬(直接打人都很少判那麼多),確定是這樣嗎,如果是易課罰金等於判6個月以上,應該是你搞錯了。對方沒有人受傷又有精神病史不可能判那麼多的。
在法院沒有主張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嗎,這種案子法院應該是送強制治療(強制監護)才對。
如果6月以下易課罰金,就改服社會勞動服務,
如果是繳罰金換緩刑,那就直接去服刑吧(有精神病,檢察官應該不會送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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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若沒有醫生證明
法官與檢察官不會採信,更別提減刑和強制治療
在國外辯方可以此時請求法官強制送鑑定精神疾病
在台灣是要被告原本就要有證明提出
(每次聽水母發言說台灣多有人權時,真希望每次都可以看到他嘴中塞了隻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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